立法项目建议书

立法项目建议书

您好!如果您想提出立法建议,形成立法项目建议书,阐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主要规范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合提出,可以单位名义提出,也可以个人名义提出。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可以是原则性的,也可以是草案文本。

立法建议项目应具有普遍性,是广大群众普遍关注的事情,提出的解决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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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项目建议书篇一:立法项目建议书 附件 立法项目建议书 篇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起草 项目建议书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 草,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立法的 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南京市属于 较大的市,其人大立法属于适用性立法, 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上位法的规定 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的南京特色为 亮点,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 其中,结合本地实际拟定一部及时性、 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的地方法规是 此次立法的关键所在。本次条例起草, 应当在坚持“不抵触”的原则下,充分 发挥“灵活性”,拟定出具有南京特色的, 具有前瞻性并兼具现实性和可操作的立 法草案。

以往地方立法调研论证的广泛性、 代表性和针对性得到了普遍的重视,但 是调研论证的实效性未引起足够的关 注,调研成果基本囿于承认现状,不能 准确地预测发展趋势,也就很难能够对 社会关系的演变发挥应有的指引作用。

对小区目前状况的调查和研究,不仅仅 是看到冲突的表面,更应当研究现行制 度是否失效,进而研究造成制度失效的 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对项目的解读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起 草工作,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立 法的一个基础性、关键性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地方性立法可分为实施性立法、自主性 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三 种类型。实施性立法,即为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 规定的事项。自主性立法,即“属于地 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创制性立法,即除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 围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 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 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大的立法属于较大城市的 地方立法,鉴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 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物业管理 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存在,依据立法法以 及《南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 定,应属于《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 例》第四条规定的适用性立法。

本次立法,作为地方性法规实施性 立法,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以上位法 的规定为准绳,以结合本地实际为亮点, 以确保上位法的有效执行为目标,其中, 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具体化的法律规 范是此类立法的关键所在。实施性地方 性法规若不能本地化,既会阻碍上位法 在地方的有效实施,又易导致相类似的 地方立法千篇一律。因此,结合南京市 实际,对上位法做出补充、细化的是本 次条例起草工作的的关键所在。

二、研究方法 (一)历史方法 所有制度的设置,都具有历史的烙 印,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国情的内 在规定性的表述。

现行的物业管理制度是特定历史环 境的产物和表述,它不可避免地要刻下 这一特定历史环境所必然给予、所可能 给予的历史痕迹。一方面现实的社会实 际和社会生活需要有物业管理法规;另 一方面当时的具体情况或条件,又决定 着所产生的物业管理法规可能具有某些 局限性,可能不成熟。现行物业管理法 规出现的这种矛盾和状况,是由转型时 期、向法治过渡或正在走向法治时期的 历史规定性所决定的。我们需要从中国 现时期的社会历史环境出发,实事求是 地、客观地、科学地看待这些法律法规 以及实施现状。

历史研究方法在于从社会历史的长 河中把握法律的沿革与发展,一方面适 应历史环境的需求,将物业管理法规制 定出来;另一方面采取必要的、应有的 措施,将历史环境可能带来的局限性减 弱到最低限度。

(二)系统方法 系统论要求把事物当作一个整体或 系统来研究,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与 局部、系统本身与外部环境之间互为依 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

物业管理体系应当被看作是由若干 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各要 素分别处在不同的层次上,并以某种特 定的形式与其它要素发生联系,这些联 系决定了系统整体功能。如在南京市住 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中至少要考 虑诸如建筑物管理的权力、决策、执行 主体,各主体行权规则,各主体责任认 定,个人利益与业主共同利益、社会利 益划分等等。

系统科学要求我们把物业管理和物 业管理法律现象研究放在社会大系统之 中,了解它们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 用,把物业管理与区分所有权人权利、 公共安全、现代服务业发展、生产安全、 基层自治组织等诸方面统一形成一个系 统结构,从而制定适应南京市社会需要 的物业管理法律规范,使物业管理法律 引领社会发展。

(三)比较研究方法 这是我们采用的又一种非常重要的 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才能区分优劣, 才能知彼知己。比较作为一种方法,随 着世界“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已经运 用于各个领域,近几年又有新的发展, 关于比较法的讨论也异常激烈。这种研 究方法广泛运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 立法研究也不例外。

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业 管理历史很短,我国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建立的时间更短,需要我们借鉴、吸收 发达国家特别是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 尽可能地克服本次南京市地方物业管理 立法的历史局限性。

二十多年来,很多地方都进行了不 同程度地立法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和方法,学习、借鉴其它地方的立法也 有助于提升南京市立法的立法水平。

(四)法律规范统一性方法 法律、法规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 统一性原则表现出来的。研究探讨某一 部地方法规的立法方法,必须首先弄清 这部法规如何适应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 的要求。

法律规范统一性原则的含义主要包 含二个方面,一个是法规和法律相互呼 应,形成整个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另 一个是法规内部规范与保障的条款相互 呼应以体现法律的效力。就前者来说, 法规和法律之间的相互呼应,是指法规 的效力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完整统一来表 现的,法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运用不 同职责、制度体系划分,使法律和法规 各自发挥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不同 作用。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的 法律问题涵盖清楚,需要法规对其进行 补充和细化,形成整体的法律规范系统。

在法律、法规内部,有关权利义务 关系上应当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缺、漏, 更不能出现冲突。一部法规的效力是通 过法规中规范部分与保障部分共同实现 的。这种保障又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 规总则部分制定的原则,通过分则的具 体规范来充实和明确;二是指所有的引 导性、限制性、禁止性规范统一由“法 律责任”规则来保障。

三、重点难点 问题的分析以及对策 (一)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的关联 立法理念是立法实践的理论基础(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立法项目建议书)和 行动指南,引导着立法实践不断获得深 化和进步。我国早期的地方立法,在“摸 着石头过河”、“宜粗不宜细”等立法理 念的指引下进行的。但是,随着立法工 作逐步规范化,立法质量问题日益成为 了矛盾的主要方面,提高立法质量,已 经成为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在数量规 模型立法向质量效益型立法的转变中, 立法理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发挥 立法的引领作用” 篇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转自:wWw.hnBoXu.com 博旭范文网: 立法项目建议书) 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修订标准必填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半角逗号“,” 分隔; 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组织名称,再填采标号及一致性程度标识, 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 写全国TC/SC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 项目成本预算主要包括总额、资金来源情况和成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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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opic论圳

 羽戈

 (独立评论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说起来这不是什么新闻,太阳底下无新鲜事,年年岁岁花相似。对照以往的旧闻,最大区别在于年份,其他地方简直不易一字。

 并非深圳一地如此。以“今年/明年要立什么法,市民可以提建议”为关键词检索,你会发现,北京、浙江、重庆、陕西、海口、南昌、温州、青岛、哈尔滨等,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异口同声,新闻或旧闻仿佛出自同一个模子。细究起来,区别在于立法项目建议的内容,有些地方明确指出,希望市民提建议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有些地方则不提“政府职能转变、公民权利保障”,不知是有意忽略还是无意遗忘。

 既然全国上下一盘棋,那么此事则可当作一个社会现象来评议。人大立法,请市民提建议,往大了说,正契合人民主权论的政治原则:立法权源自人民让渡,各级人大只是授权机构,向各地市民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正是题中应有之义,倘不这么做,那才有问题呢。

 值得关注和思量的地方在于,市民的立法建议,人大该如何应对,什么样的建议,人大会落实,什么样的建议,人大可拒绝。这一点必须明确,如果不能形成制度,而暧昧行事,那么此举所宣扬的“立法民主”云云,终将沦为盗用民意的幌子,构成了对民主与立法权的双重伤害。

 对此,各地新闻皆十分粗略,至多归结于一句“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则将对各自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分析论证,复杂、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立法项目建议将委托专业机构研究论证”。有如蜻蜓点水,近乎敷衍了事。检索法规政令,深圳曾出台《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等,其中的确包含了市民提出立法建议的规定,如“提出法规案的建议应当以立法建议书的形式提出”、“立法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立法建议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报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可惜过于笼统,并无实质意义。

 今年5月,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制定政府规章程序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闻称“《办法》提出,本市应建立健全立法建议公开征集制度”。不知这里的“建立健全”,是否包括对公民立法建议书的审议程序?还是那句话,如果没有细致入微的具体程序作为保障,“今年/明年要立什么法,市民可以提建议”之类的民主行动,只怕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