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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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岸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确 认 须 知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合 同 确 认 须 知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须知字体:〔大 中 小〕一、办事依据: 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 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 号),给予注册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 资 源 网:离岸服务外包合同范本)服务外包企业离岸业务免 征营业税的政策优惠。

本市税务局和市商务委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本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0〕3 号),规定了企业申请免税的操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 通知》(财税〔2011〕111 号)附件 3 的规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继续享受免征 增值税的政策优惠。

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2010〕64 号)规定的范围。

三、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程序 1.企业在线登录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s://fwwbqy.fwmys.mofcom.gov.cn。

在登录系统时必须先进行注册,通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进入系统;企业用户可以修改注册信息, 修改密码。

2.非技术先进型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合同后,需要在系统中将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其中包括合同基 本信息录入和合同执行情况表的录入等;合同提交后,企业用户可以通过合同状况查询,查看合同的处理 情况(审核中、已审核、拒绝)。企业用户查看“已审核”后的合同信息,并打印《接包合同信息表》。

已登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的,应当 及时向市商务委备案。

在线录入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企业须在市商务委网站 ()下载、填写并打印《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并附上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商务 委,经市商务委确认书面材料与在线录入的合同信息相一致,由市商务委予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加 盖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专用章),享受免税金额为“合同认定金额”栏中金额。

3.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办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需在线登录服务外 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并录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的相关信息,合同经初审和审定通过后,网上打印《接 包合同信息表》,《接包合同信息表》“状态”栏为“审定通过”,享受免税金额为项目“累计执行金额”栏中 金额(“累计执行金额”栏数据会发生变动,以项目完成时“累计执行金额” 栏数据为准,不得重复享受免征 增值税)。企业加盖单位公章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后,享受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包合同信息表》,反映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需提交的材料(1 式 1 份) 1.网上下载、填写并打印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网上打印的接包合同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并加盖骑缝章(合同只有外文版本的,须同时提供外文合同复印件和翻 译件,翻译件上注明“翻译与原件意思一致”的字样,由法人签名或企业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4.与合同执行金额相对应的外汇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水单等)或其他有效凭证。如尚未 执行合同,可在执行合同后三个月内补交有关凭证; 5.首次办理合同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五、递送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材料递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 55 号新虹桥大厦 11 楼 11 号窗口 窗口服务时间:从 2010 年 12 月 7 日(周二)开始,每周二、周四下午 13:30-16:00。

联系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张艳玲 联系电话: 52881164(窗口服务时间)52881329(其他工作时间) 六、办理时限和承诺 1.企业提交有关材料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起,可在窗口服务时间领取《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确认单》。

2.市商务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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