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商品保管协议
: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电话: 0371-63695859电话:
传真:0371-63695871 传真:
地址:郑州市经七路纬五路交叉口 地址:
根据甲、乙双方在2010年世界杯期间的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并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10台液晶电视机(海信彩电TLM55V88GP),供乙方在其经营场所向顾客播放世界杯相关节目。
二、甲方负责上述液晶电视机的送货、安装及活动结束后的拆卸事项。
三、合作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此期间,乙方可免费使用甲方提供的液晶电视机,该10台液晶电视机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合作期间,由乙方负责保管和妥善使用甲方提供的液晶电视机,乙方应保障甲方提供的液晶电视机的安全,如若发生丢失或损坏(包括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确认的商品价格向甲方进行全额赔偿(具体型号及价格见附件一)。
五、合作期间,乙方应在双方确认的经营地点和方式使用甲方提供的液晶电视机(具体地点见附件二),不得擅自拆卸或变更使用地点和用途。
六、合作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2010年6月12日在报纸广告中的内容向甲方和顾客履行相关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式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附件一:液晶电视机型号及价格表
海信彩电TLM55V88GP:价格:7990元
附件二:液晶电视机使用地点
1、郑州市西北区(农业路与桐柏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
2、郑州西南区(桐柏路与航海路交叉口帝湖南侧)
3、郑州东南区(陇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
4、郑州东北区(花园路与三全路北800米天荣国际建材港对面)
5、郑州市中心区(农业路与丰庆路交叉口南侧水上乐园)
甲方:河南永乐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日 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无偿保管协议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将货品寄放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1、现因管理需要,乙方需将其货品暂时寄放在甲方处,甲方为乙方物品的存放提供位置,不收取相关保管费用或租赁费用。
2、保管场所:
二、寄存货品:
1、乙方将其寄存甲方,货品产权属乙方所有;
2、乙方寄仓数量以甲方收到的实际数量为准(数量详见附件)。
三、寄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
1、甲方负责对乙方物品的基本看管,货品瑕疵、未做保养或产品的特殊保管方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寄存期间,若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动、战争、房屋倒塌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寄存的乙方货品损坏、损毁、丢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负责:
乙方应自行处理货品验收、运输或搬运等事宜及相关费用,若要求甲方进行协助处理物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寄存期间管理约定:
1、寄存期间,乙方随时可以取回寄存的物品,领取前应提前告知甲方相关负责人。
2、本协议约定的寄存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及时取回寄存物品。当乙方取回寄存物时,请持本协议为凭,并将本协议交回甲方;
3、寄存期间,甲方需使用寄存场所的,可以提前通知乙方领回所寄存货品并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擅自处理乙方存放物品,因甲方擅自处理导致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除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乙方完全所有,并无来历不明或有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致甲方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附件及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 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三:无偿保管协议
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将货品寄放甲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
1、现因管理需要,乙方需将其货品暂时寄放在甲方处,甲方为乙方物品的存放提供位置,不收取相关保管费用或租赁费用。
2、保管场所:
二、寄存货品:
1、乙方将其寄存甲方,货品产权属乙方所有;
2、乙方寄仓数量以甲方收到的实际数量为准(数量详见附件)。
三、寄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
四、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负责:
1、甲方负责对乙方物品的基本看管,货品瑕疵、未做保养或产品的特殊保管方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寄存期间,若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动、战争、房屋倒塌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寄存的乙方货品损坏、损毁、丢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乙方负责:
乙方应自行处理货品验收、运输或搬运等事宜及相关费用,若要求甲方进行协助处理物品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五、寄存期间管理约定:
1、寄存期间,乙方随时可以取回寄存的茶具/物品,领取前应提前告知甲方相关负责人。
2、本协议约定的寄存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及时取回寄存物品。当乙方取回寄存物时,请持本协议为凭,并将本协议交回甲方;
3、寄存期间,甲方需使用寄存场所的,可以提前通知乙方领回所寄存货品并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不擅自处理乙方存放物品,因甲方擅自处理导致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除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保管物毁损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乙方完全所有,并无来历不明或有不法因素等瑕疵,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致甲方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1、本协议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合同书的形式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附件及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
期:年月 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