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价旅游合同范本

包价旅游合同范本

甲方(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组团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乙方(组团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一、报名须知1.游客参团应提早报名,报名时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旅途中须持本人身 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2.报名时须交纳不少于总团费%的预付款,余款在启程前天(不含出发当天) 付清;逾期未付清者,作自动退团处理。

3.游客报名后要求更改行程或出发日期,旅行社须收取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和业务损失费。因客观条件不允许更改而游客提出退团时,按本细则第四条第 1 款的办法处理。

4. 有特殊病史的游客报名时须如实说明。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旅 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5.小孩收费标准:不满 岁收总团费的%;- 岁由旅行社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 和标准与游客商定 岁(含岁)以上按成人收费。未按成人收全额的小孩不提供 酒店床位,机、车、船票费及景点门票费(旅行社事先特别注明的除外)。儿童 交通费收费标准以交通部门有关规定为准。二、团费包括1.行程表所列的城市间交通费、各地游览汽车费和每人一件行李的运费(其重 量和体积以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2.行程表所列的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3.行程表所列的膳食费(不含酒水)。

4.行程表所列各游览项目第一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

5.导游服务费。三、团费不包括1.旅途中火车或轮船上的餐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各地机场管理建设费及航空人身保险费。

3.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4.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一切私人开支。

5.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小费。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1. 游客报名后退团时,旅行社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包括飞机、车船退 票费、退房损失等,下同)和违约金: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 出发当日 按旅游费用总额 5% 按旅游费用总额 15% 按旅游费用总额 70% 按旅游费用总额 85% 按旅游费用总额 90%2.游客报名后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下同)造成团队 无法成行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游客。

因其他情况必须取消团队行程时,旅行社应如实向游客说明原因,并尽早与游客 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额退还游客已交团费并按下列标准赔偿游客违约金: 出发前 30 日至 15 日 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 出发前 6 日至 4 日 出发前 3 日至 1 日 出发当日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的违约金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第二条 旅游行程安排《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 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 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 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 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8)购物安排((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购物的,组团 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 要商品等内容, 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购 物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9)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 另行付费项目 (组团社应旅游者要求或者经与旅游者协商参加自费项目的, 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另行付费项目的价格、参加该另 行付费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 由组团社和旅游者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项目安排应当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D1 D2空调火车 BUS西安--上海 尽享沿途风景上海接团 西湖美景,苏东坡纪念馆,车游西湖 上海--杭州 南线环湖大公园,游览虎跑梦泉 杭州--无锡 游览无锡灵山景区,释迦牟尼像 灵山大佛, 灵山梵宫, 参观紫砂馆。无锡—苏州 游览苏州城的虎丘景区,欣赏民间 传说的“唐伯虎点秋香”表演,参 观“一园”,参观珍珠馆苏州—上海 车赴世博会场馆参观 ( 游览时间约 上海 为 5~6 小时),晚游客可自愿选择 游览上海夜景,乘浦江游船欣赏上 海迷人夜景。

上海 中国民间博物馆” 之称的水乡锦溪, 返回西安, 文昌阁、莲池禅院,乘船欣赏水乡 结束愉快旅 风光 程。

购物:上海徐家汇商业中心自由购 物 上海—西安 第三条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的具体内容与标准团号 人数 旅行日期 线路与景点 交通工具及住宿标准 责任保险金额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派全陪不派全陪 备注购物娱乐安排(见行程表)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特别说明: 1. 甲乙双方同意扼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 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2.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3.为保证甲方利益,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第四条 相关注意事项(为了增强游客安全意识, 普及旅游安全基本常识, 使游客参加活动的计划圆满、 愉快、顺利地完成,请游客认真阅读并切实遵守。)一、交通安全注意事项1.游客在机、车、船停稳后方可下机、车、船。按先后秩序排队上下机、车船; 要讲究文明礼貌,优先照顾老人、儿童、妇女;切勿拥挤,以免发生意外。

2.游客在乘车途中,请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 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以防意外发生。

3.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请注意关好旅游车窗,拿完自己随身携带的 贵重物品;若出现遗失被盗旅行社概不负责。

4.游客乘坐飞机时,应注意遵守民航乘机安全管理规定,特别是不要在飞机上 使用手机等无线电通讯工具或电子游戏等。 5.不要向车窗外扔废(杂)物品(特别是硬质物品),以免伤害他人。二、住宿安全注意事项1.游客人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 全楼梯的位置、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为你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 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游报告。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服务总台保险柜,不要随身携带或放在房间内,若出 现遗失后果自负。

4.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 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房门,睡觉前注意房门窗是否关好,保 险锁是否锁上;物品最好放于身边,不要放在靠窗的地方。

5.游客人住酒店后需要外出时,应告知随团导游;在酒店总台领一张饭店房卡, 卡片上有饭店地址、电话;如果您迷路时,可以按卡片地址询问或搭乘出租车, 安全顺利返回住所。

6. 遇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慌张。发生火警时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镇定地 判断火情,主动地实行自救。若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用重衣物压火苗;必须 穿过有浓烟的走廊、通道时,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着口鼻,贴近地、顺墙 爬走;大火封门无法逃出时,可采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被褥堵门缝或泼水降 温的办法等待救援或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呼唤救援人 员。三、饮食卫生安全注意事项1. 在旅游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无生产厂、生产日 期、厂家地址)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有异味变质的情况,切勿食用。

2.出门旅游,应随身带上矿泉水及干粮等食品,以备不时之需。注意请勿喝生 水和不洁净之水。

3.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和饮晶,防止他人暗算。

4.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不要暴饮、暴食或贪杂食。

5.为防止在旅途中水土不服,游客应自备一些常用药品,以备不时之需。切勿 随意服用他人所提供药品。

喜欢喝酒的游客在旅途中应控制自己的酒量,饮酒时 最好不超过本人平时酒量的三分之一;若出现酗酒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 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四、游览观景安全注意事项1.听取当地导游有关安全的提示和忠告,主要应预防意外事故和突发性疾病的 发生。

2.经过危险地段(如陡峭、狭窄的山路、潮湿泛滑的道路等)不可拥挤;前往 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3.登山或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4.在水上(包括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注意乘船安全,要穿戴救 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危险河道。

5.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景区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 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6. 游览期间,游客应三两成群,不要独行。如果迷失方向,原则上应原地等候 导游的到来或打电话求救、求助,千万不要着急。自由活动期间游客不要走的太 远。带小孩的游客,请管好自己的小孩,不能让小孩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五、购物娱乐安全注意事项1.不要轻信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推荐。

2.无意购买时,不要向商家问价或还价。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不要急于付款购物。购物时应向商家索取正式发票。

5.在热闹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提包、贵重的物 品及证件; 不要单独行动, 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

游客在购物、 娱乐时, 主要应防止被诈骗、盗窃和抢劫事故的发生。

6. 在景点内娱乐时,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参与适应的项目;在自由活动期间外出 娱乐活动时,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六、其他安全注意事项1.注意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中的时间和地点;认清自己所乘坐的车型、车 牌号及颜色;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2.在旅游活动中,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请游客不要携带易燃、 易爆物品;不要乱扔烟头和火种;遵守交通运输部门、酒店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及各种法律、法规。

3.游客乘坐的机、车、船在行驶的途中,若遇有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听从导游 的安排及指挥,不要慌张;发生人员伤害的应尽力施救或自救;同时注意保护现 场,避免损失扩大。

4.游客乘坐飞机旅游时,应带好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小孩应带户口本原件,满 16 岁未办理身份证的客人需持派出所证明原件),并注意保存好,导游发给你 机票时应核对自己机票上的姓名、往返时间、抵离目的地、航班号是否正确;请 注意保存好机票和火车票并配合导游把票收回。如因游客原因造成不能登机,旅 行社概不负责。

5.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有关机构(如交通运输部门酒 店、保险公司、风景区管理单位)订立的条例或合同规定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本 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6. 游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途经地区当地的民族、民俗习惯。 旅游安全是旅游活动的头等大事, 搞好旅游安全是本旅行社与全体游客的共同责 任。尊敬的游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注意旅游安全。第五条 有关责任问题1. 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 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事先向游客作出说明和警示。

2. 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 偿责任。

3.参团人数不足人时,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 与其它旅行 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对人 以上团队,由负责出团的旅行社提供全程陪同服务,不足人的团队不派全陪(双 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4.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团卧.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 根据当时的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按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 由游客承担的办法处理。

5. 游客交费后如遇国家政策性调价,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6. 旅途中因故不能按约定行程进行时,旅行社与游客协商后可对行程表内各项 安排临时作适当调整, 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 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游客的 经济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

7. 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均作自动弃权,所 缴费用概不退还。

因游客的责任造成其本人不能随团旅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 人承担。

在旅行中增加合同约定外的项目 (包括增加景点、 购物、 娱乐项, 目等) , 应当事先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

8. 导游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 遵守团队纪律。

如游客故意不守纪律, 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 且不听从劝诫者, 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费。

9. 游客在旅途中因病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 交团费扣除巳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10. 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 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 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11. 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 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 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按照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赔偿, 游客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1. 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 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 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 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 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 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 为; 4. 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 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 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二、旅游者的义务1. 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 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 时联系;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4. 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 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 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 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6.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 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 民的合法权益; 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 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 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 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三、旅行社的权利1. 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 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 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 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 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 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四、旅行社的义务1. 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 在出团前通过现场召开说明会或其他方式, 把根据 《旅游行程单》 细化的 《出 团通知》通过约定的方式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 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安全 避险措施、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旅行社境内 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为团队旅游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特殊情况下除 外; 4. 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5. 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载明个人信息的安全 保障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6.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 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 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避免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7. 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 提示旅游者应当自行购买出境个人旅游意外保险,如旅游者参加高风险项目 应另行购买相应意外保险; 9. 应当按照约定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 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0. 旅游者在《自愿参加购物协议》中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 时,旅游者提出索赔的,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 90 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11. 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 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扩大; 14. 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5. 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解除纠纷的方式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①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 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②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 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 ①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 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②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巳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巳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 或事先说明; b.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d.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一、违约具体赔偿责任 1、 旅游者在出发前 7 日以内(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 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0%;出 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 旅游者应当按实 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 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组团社在扣除上 述业务损失费后, 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 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 同,并要求旅游者承担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费。

3、旅游者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导游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5、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组团社遭受损害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6、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 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损害组团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 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责任 1、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 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 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组团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在事前已尽 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 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组团社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危 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 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因此支出的费用, 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组团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 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 由组团社与旅游者分担。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飞机、火车、有轨电车、轮船、出租车 等)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组团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 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委托社/接待社名称:甲方(代表)签名: 时间:乙方签名(章): 时间:西安市旅游局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附件 1:旅游报名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民族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 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 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 (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 团): 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年月日 (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备注

包价旅游合同范本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 区旅游及边境游) 。

2、 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但变 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4、本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旅游者: 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 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 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 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 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 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 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 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 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 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 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 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 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 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 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 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 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 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 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 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 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 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 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 、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 金) 、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 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 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 24 小时以一日计);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 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 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 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 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 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 “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 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其内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 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 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 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 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 动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应急联络方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 的事项; 5、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 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的姓名、血型、 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 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条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 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 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旅游报名表》 、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 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3、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 不参与色情、 赌博和涉毒活动; 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等文明行为规范; 5、 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 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 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予以配合;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7、 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 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不采取拒绝上、 下机 (车、 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8、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 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 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 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 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 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 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 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 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 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 造成旅游者滞留的, 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臵措施。

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 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 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 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 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 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 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旅行 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 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不含第 7 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 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 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 他线路出团的,旅行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 始前 7 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 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 1 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 1 款约定外,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游者在 行程开始前 7 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 始前 7 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 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 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 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 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 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 2 款约定由旅行社 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20%;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 (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 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 1 款或者第 2 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 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为旅游 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旅行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 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 条第 2 款,第十三条第 2 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 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 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 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 7 日以内收到旅 行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 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 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 费用总额 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 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5%的违约 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 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 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 30 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 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 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 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 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 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 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 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 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 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 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旅行社应 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 14 岁) :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转载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网:包价旅游合同范本)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旅行社购买(旅行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旅行社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旅行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 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 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 的旅行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附件 3) 、 《自愿 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附件 4) 。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 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 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起生效。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 住 址:旅行社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 邮 真: 编:联系电话: 传 邮 真: 编: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邮 址: 编: 附件 1: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旅游者出团时间意向民族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 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 与 与 同住, 同住, 与 与 同住, 同住, 与 与 同住, 同住, 不占床位,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

其他补充约定: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 备注(年龄低于 18 周岁,需要提交家长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各 栏 由 旅 行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服务网点名称旅行社经办人 附件 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旅游者: (代表人签字)旅行社: (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具体时间 年 月 日 时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 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签名: 签名: 签名: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 4: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项目名称 具体时间 地点 和内容 年 年 年 月 日 时 月 日 时 月 日 时 费用 (元)项目时长 (分钟)旅游者 签名同意 签名: 签名: 签名:旅行社经办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