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篇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ss="txt">(皖人社明电〔201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下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1、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8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一年另增加1.5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3、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到达7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到达80周岁的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但在2006年、2007年调整养老金时,已经享受过另增加30元至50元养老金的女性退休人员,不再按本条规定另增加基本养老金。

4、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另行增加养老金:

(1)退休前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休前获得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享受全薪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三、资金列支

已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从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本次调待中央补助资金预拨各市,缓解当期基金支付压力。各地要抓好资

金调度,确保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把握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务必于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整养老金工作顺利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2月9日起,各市(含所属县、区)养老金调整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5点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至调整工作结束为止。各市调整养老金工作结束后,总结报告于2010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2月8日

篇二: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

篇三: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

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 退休(职)人员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

5、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 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 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

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 “五七家属工”以本人2014年12月领取的月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

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

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