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险建议书

监护人责任险建议书

首先,我们真诚地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非常珍惜这次为您提供保险建议的机会,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风险的特点和我公司的保险经验,充分结合校园 的实际情况,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本着以合理优惠 的保险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宗旨,我们为您度身定制了本保险建议书以供参 考、讨论和审议。

我公司非常重视与您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希望以我们的实力和经验,竭诚为您提供全面、周到、优质、高效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与齐心协力、风雨 同舟,携手共同为保障学生的安全作出最大贡献。

第一部分序言 第二部分风险评估 第三部分 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 险种介绍 第五部分 服务 承诺 第六部分 近几年,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统计,由于学生群体人数众多,而面临的社会状况复杂,因此每年发生的非正常死亡、受伤 害事故也比较多。据估算,全国平均每天非正常死亡的学生人数几乎达到一个班。

这些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游泳溺水死亡,几乎占到全部人 数的50%,在中小学生中尤其多发;在上学放学途中和假期发生交通意外;恶 性他杀,虽然数量不多但情节恶劣。全国每天都有一个教学班(约四五十人)的 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每年有近2 万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这类事故不仅给学生 本人及其家长带来终身的不幸和痛苦,而且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带来严重困扰。

本建议书分析了中小学校在教学和学校管理中面临的校园事故风险,从转嫁风险的角度提出了保险解决方案,表达了我公司为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真诚愿望。

希望本建议书能推进我公司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间的良好合作,以我公司雄厚的实力、丰富的承保经验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日起,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维护和保障校园安全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将成 为今后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育教学和 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隐患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管理混乱,存 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 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 动或其他活动的;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知道或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 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工作中发现学生行 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 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信息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 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学校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由于对校园事故处理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范,当事各方对此类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的承担,赔偿的原则,以及防范的措施等问题的看法很不一致,甚至大 相径庭,给学校管理、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混乱。

家长们认为,家长送孩子上学,就是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实际上意味着家长已经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责任委托给了学校,于是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 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些家长的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往往千 方百计查找学校管理的漏洞,或者对学校提起诉讼,或者天天纠缠校长,致使学 校正常工作受到影响,校长和教师也被弄得筋疲力尽。

案例一:1998 年,只有16 岁的张冲在XX 学校被同学董强撞碎睾丸,在经历 了四个多月的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后,含愤自杀。悲愤欲绝的张冲父母以学校失职 为由将XX 私立学校告上法庭,要求XX 学校赔偿各类经济损失300 万元。一年 多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判决北京XX 学校赔偿张冲 父母因张冲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 万余元。张冲父母对判决不服,遂向北京 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 学校是一所寄 宿制学校,张冲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张冲父母将其送到学校,即产生学校对张冲 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监护责任。此后,张冲在学校遭到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处被告XX 学校赔偿受害人家属 14 案例二:2000年11 月25 日上午,天台县一名13 岁的女学生因被闯入学校的 精神病人劫持,被迫从四楼跳下摔成重伤。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受 害女生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2051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法院认为学校 应对这次伤害案负主要责任。

案例三:2002年12 月,14 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 响其学习。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 左手。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 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法院最后判 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应是过错责任,但从司法部门对一些学校事故的审判情况看,由于事故发生原因和过程的复杂性,常常无法绝对的分清学校和其 它方谁应负过错责任。审判人员在不能判学校的直接责任时,常常从维护弱者利 益出发,判学校负“连带责任”。

案例:某高中学生许某和同学一起到学校附近一造纸厂洗澡,由于瓷砖较滑,许某不慎滑入高达 90以上的热水池中,造成全身 97%度烫伤,医疗费高达 13 万元。许某的家长状告某造纸厂,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追加许某所在的学校为 第二被告。理由是许某系某校在校 生,学校作为临时监护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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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赔偿许某医疗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