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证书是什么罪

篇一:帮别人拿公证书有什么责任

class="txt">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

我处已决定受理您

的公证申请,现将办理公证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1、有撤回公证申请

的权利(公证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2、有要求公证处在

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出证的权利;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有使用本民族语

言文字的权利;

4、有对谈话笔录进

行核对、修改的权利;

5、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

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

构应当予以更正;

6、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回答公证人

员的提问,陈述事实真相,决不讲假话,作假证;

3、按规定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确保提交的证明

材料真实无误,确保提交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内容真实无误;

5、当事人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公证费;

6、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证当事人在

公证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

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

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江苏省徐州市徐州

公证处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

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

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公证当事人:

年 月 日

篇二: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及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既可以以

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亦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

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

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2、当事人一方认为

所申办公证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公证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公证事项与承办公证员及其近

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该公证员回避。

3、符合法律援助条

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公证机构申请减免公证收费。

4、当事人申办公证

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公证书;公证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有

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书面通知。

5、当事人认为公证

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

有权获得公证机构的复查决定;对公证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赔偿,协商

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义务:

1、申办的公证事项

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公

证机构如实陈述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

公证文书及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照规定交纳公

证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公证机构及公

证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 公证事项时,公证员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申请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申请人对告知

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公证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公证

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事项中应享有

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同时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具有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

后果如下:

一、公证当事人的

权利

1、公证请求权。即

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请求公证机构依法办理,为其出具公证书 的权利。在出具公证书

之前,当事人有权撤回其公证申请。

2、委托权。在当事

人不能亲自申办公证的情况下,有权委托其他公民代办申办遗嘱、遗 赠抚养协议、赠与、认

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

外。

3、请求公证员回避

的权利。当事人发现存在承办公证员办理本人及近亲属或办理本人及 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

证时,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4、请求保密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对申办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的保密要求,可以 向公证机构提出。但对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公证机构不承担保密义务。

5、提出申诉或申请

复议的权利。公证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有异议时,可以在 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

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

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6、请求法律援助的

权利。根据规定,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的公证当事人,可以按规 定程序申请公证机构给

予公证法律援助。

二、公证当事人的

义务

1、举证义务。当事

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提 供足够的证据,公证机

构也未能收集到有关证据,公证机构将依法终止办理公证。

2、遵守公证法律和

规定,不作伪证的义务。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 和公证程序规则,正确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弄虚作假或无理取闹,干扰公证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当事人

提供伪证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公证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3、交纳公证费的义

务。当事人应当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4、正确使用公证书

的义务。当事人应正确使用公证书,不得随意涂改、变更、更不能利 用公证书进行招摇撞骗

或从事违法活动。

三、公证的法律意义

1、经公证的民事法

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

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

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 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

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 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

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

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五、公证机构不予

办理公证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2、当事人与申请公

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

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4、当事人之间对申

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5、当事人虚构、隐

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6、当事人提供的证

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的;

7、申请公证的事项

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事项违

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规

定支付公证费的;

10、办理保全证据

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 据的;

11、办理现场监督

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 则,违反国家法律有关

规定行为,公证员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

六、公证机构终止

公证的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

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

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

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 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

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

情形。

七、对于需要委托

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 定、检验检测、翻译的,

应由当事人委托办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八、经公证的事项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的,当事人可就该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因当事人的过

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十、当事人、公证

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 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

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告知书内容公证当事人已通读并知悉、由公证机构存档入卷

包头市公证处

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四:公证机构责任界限背后的法律原则

篇二:虚假公证书诈骗报案

class="txt">——给手机用户发“我是××省公证处的公证员××,恭喜你的手机或电话号码在××

抽奖中了×等奖,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之类的短信。 支招:如果你的手机收到这类短信,请给自己几秒钟的思考时间,想想自己是否将手机

号码投入摇奖或参与过什么活动,如果没有,删除它,不要回复,更不要相信天上掉下的这

个大奖。

骗招2

——以××银行的名义,提醒您在某地刷卡消费,消费的金额将于近期从您的账户中扣

除。 支招:如果你收到类似的手机短信,再按短信里的电话打去询问,就会一步步栽进不法

之徒设好的圈套里。所以,对这类疑骗信息不要理睬。 骗招3

——打电话自称是干部,帮您办理汽车或房屋退税事宜。 电话诈骗

支招:如果你接到有人的,请不要相信这类谎言。 骗招4

——有人自称是某社保局工作人员,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社保补贴金未领取”,通知群

众领取社保补贴或社保返款项。支招:对于收到的领取社保补贴等短信须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以免上当受骗。社保账

户等相关问题,群众可到当地社保办事窗口咨询,或拨打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电话了解。[1]

骗招5

——有人打电话冒充财政局,声称可以领取“新生儿财政补贴”、“助学困难补贴”或者

“购车补贴”。要求群众提供银行卡汇到其指定账号上。 支招:此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受害人家庭固定电话,以享受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为由,要求受害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转帐。因此,在接到类似电话时一定要仔细甄别,如不了解情况,不能轻易到自动取款机上按

照电话提示进行操作。应该求证确切后再联系,以防自己的财产受损。利用你的身边人实施诈骗骗招6

——有人打电话称,你的孩子被绑架,并索要赎金,电话中甚至还出现了孩子的哭闹声

音。 支招:如遇到这种事情,一定要冷静,先问问对方手中是男孩还是女孩,长什么样,穿

什么样的衣服。如果对方所陈述的内容与孩子相符,尽快报警,以便公安机关查出事实真相。

如果您所问的情况对方回答不上来或有误,那一定是有诈。 骗招7

——有人打电话称,您的家人在某地生急病或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让您把钱打到××

银行账号上。

支招:接到这类电话时,您一定要核实清楚事情的真相,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话,以免

不法之徒利用您对身边人的感情,实施诈骗。 “点歌、充值、退话费”骗你是真 骗招8

——“您好,您的朋友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和祝福,请您拨打××

×收听。”

支招:不要回拨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当你拨打收听时,那您的话费余额一定会直线下

——“我在外地出差,我的手机很快就没有话费了,麻烦你帮我买张充值卡,再用短信

告知卡号与密码。”

支招:接到这样的电话或信息,一定要核对好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为了心急帮朋友,

不小心中了圈套。

申明一点,现在的手机,在全国各地的运营商处都能充值!骗招10

——“您好,这里是中国移动(或联通)客户服务热线,由于我们的工作失误,您的电

话费这几个月共多收了×××元,如确认退费请按??”支招:类似的电话接到后,您只要认真查看一下来电号码,就可识破骗局。 大玩捉迷藏

引你入陷阱

骗招11 电话诈骗

——“低值充值卡出售,本公司与电信制卡部门联合推出移动、联通手机卡充值,100

元面值的38元低价促销,诚招各地代理经销商。”支招:如果你收到这样的信息,请不要被低价与利润所诱惑,因为不法之徒往往会利用

这些诱饵骗你上当,遇事多问为什么,可不可能,最好向移动与联通的客户服务中心落实后,

再加盟也来得及。

骗招12

——如果您接到未知的电话号码,或响过两下就挂断的电话,一定要当心,不要随随便

便回复。

支招:目前,在一部分0941、0951开头的号码中有一类是加值的付费电话,市民在接到

这两个号码开头的电话或陌生来电时,一定要小心核对再行回复。 骗招13

——如果您接到不熟悉的电话,对方自称为您好友,并让您猜其身份,请不要跟他捉迷

藏了,直接问他是谁,如果是您的好友,简单核对一下就清楚了,您的朋友也不会责怪的,

但却防止了上当受骗。

骗招14

——对打着上级领导身边工作人员的旗号、要求您帮忙处理领导个人事务的电话。 支招:对这类电话,请多长一个心眼,不要急于付钱,待核实该人身份之后再帮忙也不

迟。 曝光电话诈骗流程——盯上吉数号码“猜猜我是谁?”骗招15

——直接向你推荐“您不是曾经购过×××,满足了我们×××条件,你可以得到一款

免费的手机,只需附赠×××元等值的充值卡,货到后你将充值卡×××元交上,即可” 支招:对方有可能由木马或者其他原因(比如和快递职员是朋友)已经获取的你的网上

购物的信息,请不要相信,你曾经网购的信息都是保密的。并且他们熟知快递“先付款后验

货”的规则,无法先验货使其得逞。申明一点,这种小面值的诈骗在个案中只能立案为治安案件,鼓励受害者多报案而形成

群体案件,不应该因为利小而使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骗招16

——以短信形式告知你有包裹未取,因为地址不详,无法派送,详情速电某电话1;电

话1自称是某邮局,告诉你你的包裹以装有违禁物品以及一张信用卡为由被某公安局分局某

稽查大队带走,强烈建议你马上打电话给他们口中公安局“某警官”的电话2;电话2中“某

警官”将事态严重化,然后催促你为了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和避免无中生有的法律责任,打

电话3给银联中心让其帮你冻结信用卡并为你本人的银行卡安装报警系统,最终以此为由,敲

诈、恐吓和勒索你的钱财。支招:一般行政机构和公安部门的公共电话,应该可以在118114或网络上搜索到,因此

在快要听信他人造谣,按其提供的电话回拨之前,一定要确认所有电话号码的来源和可信度。

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

骗招17

——有人用语音电话冒充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声称有一张法院传票未

领取,要求你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到法院领取传票。逾期不领法院将强制执行,语音播放最

后提示拨打“9”号键转至人工服务,转接后有接线员自称为当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工作人

员,要求接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群众将钱

汇到所谓的“安全账户”上,以便处理相关立案手续。 支招:法院发传票有非常严谨的法律程序。一般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除

了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外,一般会由邮政快递部门送达“法院专递”,或者由法警、办案人员等

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即使是电话通知,也会将案件受理情况说

清楚,不会在电话中询问当事人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同时也不会使用电话录

音形式。 法院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案件诉讼费是由起诉人到法院大厅立案庭先行缴付,或

是要求当事人按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向受案法院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法院会出具正规发票,

没有汇款支付规定,更不会通知被告支付。[2]骗招18

——有人打电话冒充公安局,称有一个所谓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协助调查,要求接

听群众说出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存折密码及其他相关信息,并要求事主将资金转移到指

定“安全账户”内。

支招:这是很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如果骗子发现对方有上当的可能,下一步可能会说

对方涉嫌卷入一起重大刑事犯罪,然后模拟电话转接到“公安局刑侦大队”,进一步要求对方

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重要信息,当对方通过键盘输入银行卡密码时,骗子会

利用一种声音分析软件,通过按键声,窃取到对方的银行卡密码。 如你接到来电显示为“区号+110”的号码,千万别轻信这就真是110打来的电话,这可

是犯罪分子打来的诈骗电话。这是骗子在使用“任意显号功能”,想在对方手机上显示什么号

码就能显示什么号码,并且110是当地公安局的出警电话,不会直接用来办案的。另外,假

如真的需要跨区办案,市民协助调查,并不会由外地警方打电话联系,而应该通过当地公安

局联系市民,协助调查。

如遇到类似情况,别轻易相信对方,要三思而后行,更不要在电话中跟陌生人透露银行

卡账号和密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诈骗嫌疑,应该立即报警。[3] 骗招19

——有人打电话冒充检察院的检察官,谎称因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要求市

民提供有关个人信息,或将银行存款转至检方的“安全账户”。 支招:电话诈骗团伙通常利用改号软件,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或发短信给

市民,以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犯罪等为幌子,骗取群众将存款汇入其银行账户。接到诈骗电话时,检察官提醒群众做到“四不”,即不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不拨打来历

不明信息提示的电话、不向陌生人泄露家庭财产信息、不轻信他人电话诱导汇款或转账。如

来电显示为国家机关的电话号码,可直接回拨确认真伪,因改号软件所伪造的号码,一旦回

拨就会无法接通或转接到真正机主,骗局即可戳穿。 警方介绍

电话诈骗

犯罪分子多冒充受害人的亲戚、同学或朋友,通过套话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一般诈骗流

程是:先拨通受害者电话,让受害者“猜猜我是谁”,如受害者说“真的想不起”,犯罪嫌疑

人就会说“你连我都忘了,那就算了”;如受害者“恍然大悟”说“哦你是某某”,嫌疑人就

会顺着说“是呀,你终于想起来了”,然后就说近期要去看望对方,获得好感,次日或稍后两

日编造在去的途中出车祸、遭绑架、嫖妓被抓或包二奶被发现等谎言,向受害人借钱,让受

害者汇钱到指定的帐户。

这种诈骗主要诈骗公司老总、高级官员,或者随机拨打的某号码段电话号码或一些连号

较多、吉数结尾的号码如888、666、168之类的手机持有人。 警方还介绍,电话诈骗的犯罪分子准备充分,精心编制固定操作流程。在实施诈骗活动

前,犯罪分子都会充分收集受害人的资料,还对诈骗过程进行“彩排”。同时,骗子们分工明

确,一般以3-5人为一个小团伙,专人负责打电话,专人负责诈骗帐号管理,专人负责现金

的提取。每次诈骗数额在3000-30000元之间。 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取款,假如诈骗广州市民,一般拨打

电话时都在外地,或者用外地手机在广州拨打。犯罪分子多来自于同一地域,相互间“掩护”

意识强。 编辑本段诈骗类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电信事业发展十分迅速。截至去年11月,移动手机用户已近5

亿,固定电话用户达到3.5亿,中国已成为全球用户最多的通讯大国。但是,在电信产业迅

猛发展的同时,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和结算方式的便利进行的各种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起来。

仅北京市2007年以来就发生了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诈骗的案件2500余起,涉案总价值人民币

4900余万元。篇二:保卫处防范诈骗安全警示 保卫处防范诈骗安全提示去年以来,我校发生数起诈骗案件,骗术多样而且诈骗数额较大,保卫处特别提醒广大

师生员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二、常见的诈骗类型

(一)利用手机短信、电话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实施的电信诈骗。

1、 冒称国家公职人员诈骗

1、利用手机短信、电话、邮寄传递和网络等通信手段,冒充教育、电信局、税务、金融、

公检法等部门工作人员,虚构提供贫困补贴、提供就业与兼职机会、受骗者卷入重大刑事案

件并收到通缉令等实施诈骗 2、电话欠费诈骗 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电话上安装任意显号软件,然后群拨电话,显示国家公安、电信机关

的电话号码,冒充电信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

份涉嫌洗钱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恫吓,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

转到“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3、引诱汇款诈骗

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方式,将“请把钱存到××银行,××账号,××先生”等短信内

容大量发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

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

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

4、刷卡消费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商店)刷卡

消费×××元,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

5、虚假中奖诈骗

方式主要分三种: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

发送;2.通过手机发送中奖短信;3.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短信。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转账手续费”、“公证费”

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6、汇钱救急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

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再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这段时间,以医生或警察名

义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遭遇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

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

7、atm机告示诈骗

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

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8、低息贷款诈骗

“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经理”,此类

诈骗短信,是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

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9、骗取话费诈骗

不法分子通过拨打“一声响”电话,诱使您回电,“赚”取高额话费。或以短信形式发送

“您的朋友13×××××××××为您点播了一首××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

你拨打9×××收听。”一旦回电话听歌,就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或定制某项短信服务,造成

手机用户的财产损失。

(二)校园接触性诈骗

1、冒称是香港等名牌大学的学生来校找人、考察、考研等,遇到困难需要帮助进行诈骗。

2、冒称是残疾人,持假证件、假证明进行募捐等,利用同学们的同情心进行诈骗。

3、冒称优惠办理手机sim卡、充值卡等进行诈骗。

三、防范诈骗安全提示

1、防骗基本原则: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

2、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

3、注意保护个人信息资料,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

人信息。

4、请不要完全相信来电显示。诈骗分子使用的任意显号软件,可以冒充和任意显示任何

单位的任何号码。犯罪分子还经常会让受骗者拨打114核实电话号码真伪。

5、没有任何单位建立所谓的“安全账户”。发现可疑信息或接到可疑电话时,及时向保

卫处和公安部门求证。发现上当受骗,应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保存涉案证据,

及时报案。

6、公、检、法机关和金融等部门的电话是不同的电话平台,不能相互直接转接。公检法

机关不会采用电话取证的方式,开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7、尽量去大型的、有信用制度和安全保障的购物网站购买物品,这些网站大多采用安全

性较高的支付工具作为“第三方交易中介”,或是实行货到付款等保护消费者的购物方式。

8、在校内遇到自称是香港等发达地区的人或残疾人遇到困难需要帮助等,要谨慎不轻信,

可拨打保卫处电话核实情况,东校区:82668110; 西校区:82655110。

9、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

骗。 保 卫 处

2015年4月22日篇三: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公证处因与张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篇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共5篇)

t">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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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经过公证的合同比未经过公证的合同法律效力高吗?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合同效力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合同双方的利益都会

伪造公证书是什么罪

受到损害,因此,签订合同时人们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合同的效力。如何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呢?合同公证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合同公证时公证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并做出证明的一种活动。那么经过公证的合同就一定比没经过公证的合同效力高吗?

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一辆二手伊兰特轿车,2010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价格为65000元,双方到公证处对购车合同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交付车辆。2010年11月18日,李某又将伊兰特轿车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宋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办

理公证,也未过户,车辆没有交付。张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经过了公证,而且签订在先,车辆应当过户并交付给自己,而宋某认为自己的购车合同签订在后,是李某卖车最后的意思表示,车辆应当归自己。那么两份购车合同到底哪个效力更高?车辆应当交付给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有效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看它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如果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

司法实践当中,公证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未经过公证的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我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会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认定未公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看是否有其他人在先签订了合同,是否进行了公证,因此,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宋先生所签的购车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会出现两份合同都有效的情况,这时,履行哪一份合同,由李某决定,未得到车辆的一方可以向李某主张违约责

篇三:最高院典型案例: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

经补正的公证书仍有法律效力——北京一中院判决郑成思诉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发布时间:( 2005-07-19 10:02:42)

王新友 赵 静

本案要旨

公证书系公证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证书存在因打字排版失误所造成的瑕疵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作出补正,就不影响该公证书的实质内容及其真实性,该补正与公证书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因该文字瑕疵就该公证书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该公证书及补正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

简要案情

2004年10月28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第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维持了第 09065号公证书及其《补正说明》。2005年2月17日,书生公司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04)京二文字第33号文件。

书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称:1.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2.我公司的网站不对公众开放读书,没有从事网络传播行为。

3.书生之家网站与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是截然不同的。4.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5.原审判决在诉讼费的承担上明显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郑成思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览并拷屏下载图书全文,佐证了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所载明的上述事实。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的情况,表明公众在互联网上按照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说明操作即可在书生之家网站上浏览该网站上的作品,亦佐证了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专家鉴定意见书,系其自行邀请专家鉴定,在郑成思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效力不能推翻上述公证事实。书生公司提交的(2005)长证内经字第2616号公证书及shusheng账号开通邮件不

能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事实。综上,书生公司的现有证据均不足以推翻第09065号公证书及《补正说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不足以推翻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公众开放的公证事实,因此,书生公司关于第09065号公证书的内容是伪造的,不具有证据效力及书生之家网站未向社会开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书生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作品的使用范围、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书生公司系以营利为目的企业,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亦并非公益性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对作品所作的三人以上不能同时在线阅读及只能拷屏下载的限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故书生公司关于未侵犯郑成思著作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书生公司未经郑成思许可,将郑成思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图书上载于书生之家网站上供公众浏览,侵犯了郑成思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字数、书生公司的侵权性质及情节、参考法定稿酬标准而酌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郑成思提出的损失赔偿额虽然末被全部支持,但因其并未滥用诉权,故原审法院判令书生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判决结果

2005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54天,由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案号为[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3号)

篇四:公证的效力

论公证的证明效力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公证的需求不断增加,只有建立权威、实效性的公证体制才能有效地回应这一趋势。而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公证效力,因此,必须维护以公证书为载体的公证证明活动的效力,使公证书具有法律效果。但目前关于公证效力的讨论和实践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公证制度的良性运转,所以,有必要通过厘清公证效力的认识误区来树立公证威信,提升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证据效力.

2.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

3.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方面的基本法律效力。

1、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明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

为公证机关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机关。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要依法对公证对象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核实,之后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就案件事实来说,通过质证有利于诉讼各方发现事实真相。但是在有公证书的情形下,公证书所证明的事项已具有很强的真实性,无须质证。因为,第一,我国实行“实质公证”,公证人员在证明过程中须对公证事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只有确信公证事项真实、合法,才出具公证书;如果证明事项在内容、形式或者取得方式等方面缺乏真实性或者不合法,将不得进行公证。所以,公证书具有公信力,能够实现质证的目的,在没有足够、有效的相反证据时,对公证书无须质证;第二,公证具有疏减讼源、促进程序的作用,当事人将公证书带进诉讼程序后,公证书所载内容为法院所信赖,当事人不必再为公证事项举证、质证,这样,可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效率;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证据规定》已将公证事项列入免证范围,在没有特殊情形时,免证事项当然无须质证。

2、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第38条关于法定公证的规定也支持了生效要件效力说,规定,属于此效力范围内的事项,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当然,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非免费服务,对当事人来说,不仅要交纳公证费,而且耗时、耗力。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定公证的范围不宜过于宽泛,以免成为当事人的包袱,甚至沦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壁垒。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立法,只有重要的法律行为才需要公证介入。一般归为两类:第一类主要是以重要性为依据,包括婚姻契约、生前赠与、收养、非婚生子女认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认购等;第二类是须有公告才能生效的法律行为,例如不动产交易事项。这两类行为或涉及重要的人身关系、或仅是单方得益而使双方利益失衡、或是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易生纠纷。而规定公证作为必经环节,可使当事人冷静考量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有利于减少纠纷;而且通过公证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保障合同质量,防患于未然。在法定公证以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公证,约定公证主要发生在合同领域。

如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21条规定: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除法律规定外,根据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当事人要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如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经公证后生效,则这份合同不经公证机关公证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

证机关。”公证的这种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篇五: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

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活动,通常被认为有以下三方面的效力:证据上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和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证明具有以下基本法律效力:

(一)具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国际惯例,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公证证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公证即成为当事人之间成立法律行为并生效的必要要件,产生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即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特殊形式。

(二)证据效力

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的最终载体,具有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证明最基本的效力。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主要包括公证书在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中的证明效力。

在诉讼中,公证书能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公证证明作为证据具有可靠的证明力,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广泛的,不仅体现在诉讼活动中,也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动中,公证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法律文书。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