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协会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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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协会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公证协会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篇一:定式公证书格式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 已婚 已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委托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公证员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公证书 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 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 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 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 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 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 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 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 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 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是 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 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二: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2016 29第十八式 职务公证书格式 30十九式之二: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书格式 34 第二十式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35二十式之一: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35二十式之二:有犯罪记录公证书格式 37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公证书格式 38二十一式之一:未婚公证书格式 42 二十一式之四:已婚公证书格式 48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50二十三式之一:收养关系公证书格式 50二十三式之二:事实收养公证书格式 52第二十四式 抚养事实公证书格式 54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公证书格式 56 二十五式之二:知识产权公证书格式 58二十五式之三:存款公证书格式 71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公证书格式 73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 74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公证员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公证书 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 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发往域外使用的公 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 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 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 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 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 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 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 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 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是 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 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三: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摘要: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 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

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就其结构来说, 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

但实际应用中似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员带来了一些 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议,供公证同 仁们商榷。

关键词:公证书;实际应用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828x01-0-01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 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 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 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 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 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 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 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 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 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 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 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 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 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 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 版第419页-422 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 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 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 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 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 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 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 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 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 格式。第21 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 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 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 构,即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 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 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 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 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 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 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 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 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

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 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1-6 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 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 的法律意 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 律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自行 知晓,另一种就是办理公证时通过公证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 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 履行了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 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 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 上访的矛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 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 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 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 严重脱离实际。

另一方面,定式公证书第3 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 意将本人所有的xxxx 赠与xxx”。第4 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正文 部分表述:“愿意接受xxx 赠与的xxxx”。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 正文部分做了如下表述:“自愿为xxx 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不妥。我们知道,赠与、受赠及保证均属民 事法律行为范畴,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 有意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公民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应当意识到 并承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具体到上述三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基本上是采用赠与书、 受赠书、保证书的方式来实施其法律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 公证时只需重点审查: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 德即可。公证书也只需证明当事人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上签名 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当事人的在赠与书、受 赠书和保证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再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的话,事 实上是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其实质是将应由实施 法律行为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公证机构,这种风险公证机构是 否应当承担?又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不容我们 不做慎重的考虑。

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定式公证书 格式的实施,必然存在一个从熟悉、认识到接受的过程,当然也就存 在一个通过公证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 公证员的智 力和劳动的成果,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体现着 公证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定式公证书格式不断修 改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其意义不言而喻,每一 位公证从业人员都应当置身其中,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篇 四: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 司法部定式公证书格式 第三十三式 证书公证书格式 申请人:公证事项: 证书 兹证明于年月日颁发《》的原件与前 面的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法定机构或者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原件属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出证条件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

2.证明驾驶执照,应当加注准驾车型,证词表述为:根据上述驾驶证,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可以驾驶 3.同时需要证明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文原本相符的,可以在证词中增加表述:“前面的复印件所附的文译本内容与 文原本相符”。篇五: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 建议 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 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 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通过 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就其结构来说,增加 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但 实际应用中似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 员带来了一些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 议,供公证同仁们商榷。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 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 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可 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xxx 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人的xxx。虽然注解4说明“此处表述由 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外,“此处 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 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 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国人也同 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 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啰嗦话,车轱辘话, 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24 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 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 版第419页-422 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 关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 养外籍儿童有关公证问题的复函》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

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 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者本人 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 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21 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 格式。第21 式包括未婚、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 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 公证申请,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 构,既申请人基本情况,公证事项:离婚,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 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 为初婚、再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 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 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 陈述显然是不够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 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述显然欠缺科学 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 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 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 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1-6 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 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述,既:“并表示知悉xx 的法律意 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 律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证前自行 知晓,另一种就是办理公证时通过公证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 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 履行了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 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 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 上访的矛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 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 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 人就有局限性,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 严重脱离实际。

另一方面,定式公证书第3 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 “愿意将本人所有的xxxx 赠与xxx”。第4 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正文 部分表述:“愿意接受xxx 赠与的xxxx”。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 正文部分做了如下表述:“自愿为xxx 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不妥。我们知道,赠与、受赠及保证均属民 事法律行为范畴,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 有意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公民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应当意识到 并承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具体到上述三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基本上是采用赠与书、 受赠书、保证书的方式来实施其法律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 公证时只需重点审查1、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 公德即可。公证书也只需证明当事人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上签 名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当事人的在赠与书、 受赠书和保证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再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的话, 事实上是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其实质是将应由实 施法律行为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公证机构,这种风险公证机构 是否应当承担?又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不容我 们不做慎重的考虑。

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实施,必然存 在一个从熟悉、认识到接受的过程,当然也就存在一个通过公证实践, 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智力和劳动的 成果,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体现着公证的法律权威 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定式公证书格式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 就是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其意义不言而喻,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都 应当置身其中,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

公证协会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关于定式公证书格式在实际应用中的几点建议目前,全国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按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 32 号)的要求,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出具公证书。通过几个月的运行,笔者感到:新的定式公证书格 式就其结构来说,增加了申请人基本情况、增加了公证事项,较之原公证证词更加完整。但实际应用中似 还存在若干不完备之处,并由此给公证 员带来了一些困惑。笔者将学习和实践的心得体会概括为以下几点建议,供公证同仁们商榷。

建议一、亲属关系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的表述应更加精炼。亲属关系公证书从用途上说,主要用于公 证当事人赴外国或港澳台定居、探亲、留学等。或许编写本格式的出发点是想让使用方对公证书中的关系 可以一目了然,所以格式正文部分在表述了申请人是关系人的 xxx(称谓)后,又反过来表述关系人是申请 人的 xxx(称谓)。虽然注解 4 说明“此处表述由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除关系人系申请人父母双方 外,“此处可不做重复表述”,但我们知道,此项公证的主体是申请人,公证证明的也是申请人与关系人 的关系,公证主体不应混淆,此其一。其二,既然已经证明申请人是关系人的儿子或女儿,那么即使是外 国人也同样应当知道此处表述的关系人与申请人的关系是非父既母。此处的表述明显与中国人的语言习惯 不符,属于我们所说的啰嗦话,车轱辘话,因此,此处不应做重复表述。

建议二、《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第 24 页适用格式《承担寄养责任声明书》应表述为《承担寄养 保证书》。《公证规章汇编》2000 年版第 419 页-422 页收录了《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转发公安部六局关 于受理、审批寄养外籍儿童问题的通知》(【88】司公字第 97 号)和《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寄养外籍儿童有 关公证问题的复函》(【89】司公字第 9 号)两份办理该公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文件一的表述是“承担 寄养者的保证书要经公证机关公证”。文件二的表述是“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的四项内容均应由承担寄养 者本人所写,公证处只证明其签字属实即可”。因此正确的表述应为《承担寄养保证书》,而非《承担寄 养责任声明书》。

建议三、定式公证书第 21 式婚姻状况部分应保留结婚、离婚公证书格式。第 21 式包括未婚、离婚或 丧偶后未再婚、初婚、再婚四种格式,无离婚公证书格式。近日,笔者受理了一件到加拿大使用的离婚公 证申请, 出具公证书时无定式格式可以参照, 只能按定式公证书结构, 既申请人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离婚, 正文部分按原离婚公证证词进行表述。除缺项外,将结婚更改为已婚,并进一步将已婚又细分为初婚、再 婚,关于此处的更改,笔者认为不妥。一方面人为的增加了办证的难度和风险,公证员办证时是否需要判 断当事人是初婚或是再婚?又如何去判明?仅凭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显然是不够 的,那么又如何去核实?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将已婚分为初婚和再婚并无不妥,但是在司法文书中如此表 述显然欠缺科学依据,公证实践中更是缺少操作性。因此,增加离婚公证书格式,并将已婚重新变回为结 婚显得非常有必要。

建议四、定式公证书格式应当适当减轻 [优论论文]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风险责任。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使得公证告知责任义务加大加重。主要表 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定式公证书 1-6 式委托、声明、赠与、受赠、遗嘱、保证格式,在正文部分都做了相同的表 述,既:“并表示知悉 xx 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公证当事人知悉其所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 后果,无外乎两种途径:一种是公证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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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前自行知晓,另一种就是办理公证时通过公证 员告知知晓。我们知道,公证告知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法定义务,那么是不是履行了 告知义务,公证当事人就知悉了其法律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了哪?显然不是。因为这里还有一个告 知是否充分、是否详尽的问题,而这又恰恰是当事人可能纠结不清的问题,是公证当事人投诉、上访的矛 盾焦点所在。据笔者所知,为躲避风险,有的公证处将本应按实体出具的公证书转为采用定式公证书三十 四式,按证明签字印鉴的方式办理和出具公证书,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证员也是人,是人就有局限性, 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觉。过高的要求不仅不现实,而且严重脱离实际。 另一方面,定式公证书第 3 式赠与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将本人所有的 xxxx(财产或者权 利名称)赠与 xxx(受赠人)”。第 4 式受赠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表述:“愿意接受 xxx(赠与人)赠与的 xxxx(财产或者权利名称)”。第六式保证公证书格式正文部分做了如下表述:“自愿为 xxx(被保证人) 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不妥。我们知道,赠与、受赠及保 证均属民事法律行为范畴,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简言之就是 公民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就应当意识到并承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责任和法律 后果。具体到上述三种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行为人基本上是采用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的方式来实 施其法律行为, 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只需重点审查 1、 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即可。公证书也只需证明当事人在 赠与书、受赠书、保证书上签名和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将当事人的在赠与书、受赠书 和保证书中做出的意思表示也,再在公证书中进行表述的话,事实上是通过公证书的方式进行了法律上的 确认,其实质是将应由实施法律行为的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公证机构,这种风险公证机构是否应当承 担?又是否有能力去承担?这些非常现实的问题不容我们不做慎重的考虑。

作为公证行业的一项新生事物,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实施,必然存在一个从熟悉、认识到接受的过 程,当然也就存在一个通过公证实践,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智力和劳动 的成果,是公证证明活动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体现着公证的法律权威和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定式 公证书格式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就是不断追求完美的过程,其意义不言而喻,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都 应当置身其中,因为这是我们大家共同的事情。

公证协会定式公证书格式使用指南

关 于 新 修 订 的 定 式 公 证 书 格 式 推 行 若 干 问 题

关于新修订的定式公证书格式推行若干问题一、实施时间 2011 年 10 月 1 日 二、主要区别 1、从类别看,分类更加科学,由十四类减少为三类; 2、从数量看,由 59 式减少为 35 式 ; 3、从基本结构看, :一是所有证书均统称为“公证书”,取消 公证书和证明书,同时不再直接标明具体的种类。二是所有 定式公证书格式分为首部(字号、申请人、公证事项) 、正 文、尾部。三是变量之处用“注”进行说明,由公证员根据具 体情况填写; 4、对原格式汇编没有收入,在司法部发文中规定的内容进 行了汇编。

三、增加的公证书类别 保证 公司章程 认领亲子 监护 户籍注销 法人经历 扶养 事实 已婚(再婚)股权 不动产物权 纳税状况公证书 四、未列入的类别 提存公证书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企业未破产公证书 未享受养老金公证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 五、变更名称的公证书 未受刑事处分改为无犯罪记录 六、几类常见的公证书变化情况 1、委托(声明)公证书:增加了表示知悉委托(声明)的 法律意义和后果;增加了委托行为符合 55 条规定 2、赠与(受赠) ;增加了表示知悉赠与的法律意义和后果; 增加了申请人提供的赠与书时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和签名 的表述 3、遗嘱:增加了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以及继承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了当事人提供已签署的一株树时确认其 真实意思表示和签名的表述 4、出生:统一了原有三种出生格式(被收养、遗弃的如何 处理) ;增加了父母的公民身份号码; 5、学历学位:统一了中学和大学,删除了部队、武警;学 位授予主体有学位委员会改为大学或科研机构 6、职务(职称) :任某某单位某某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原 为由某某单位聘为) 7、无犯罪记录和有犯罪记录 不区分具体情况统一各 5 种格 式; 8、未婚:统一了原有七种格式,将各种情形纳入附注;增 加了没有婚姻登记记录的表述; 9、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将三个格式统一,没有单独的 离婚。 10、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删除了去台湾等前缀 六、几个具体问题 1、原格式未保留或吸收是否继续使用; 2、代理人的问题 3、出证方式的变化 合同协议类、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证书 相符,原件属实;签名、印鉴(亲自) ;副本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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