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证书去哪里办

篇一: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及转递办理流程

ss="txt">国内人在香港结婚,领取了香港结婚证,后来又在香港离婚,取得香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再在要在国内再婚,被告知要提供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

这是很多在香港离婚,又在国内再婚者常遇到的问题,要证明其目前婚姻状况,就必须提供香港离婚证明书,且需要经过香港律师公证之后才能被国内部门所认可。

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流程如下:

先经香港律师公证,然后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办理香港香港离婚证明书公证应提供原件及一方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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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离婚协议的公证

当事人在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为了避免日后再有争议,会选择进行公证。那么,离婚协议公证有什么意义,应如何公证呢?接下来由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进行的离婚协议公证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公证也不能使离婚协议书生效;而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相当于给离婚协议书上了双保险,更增加了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离婚协议书更易于履行。

可见,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要件。

二、离婚协议公证所需材料

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综上,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而公证并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条件。公证的好处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也就是说,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

篇三:离婚财产分割公证书

当事人在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为了避免日后再有争议,会选择进行公证。那么,离

婚协议公证有什么意义,应如何公证呢?接下来由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协议公证的意义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

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

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离婚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

实性、合法性。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进行的离婚协议公证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公证也不能使

离婚协议书生效;而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相当于给离婚协议书上了双保

险,更增加了离婚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离婚协议书更易于履行。 可见,离婚协议公证并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必备要件。

二、离婚协议公证所需材料离婚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结婚证

(2)子女的户籍证明

(3)离婚协议草稿

(4)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存单等

(5)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离婚协议公证的流程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

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综上,离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不过,离婚协议是夫妻双

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婚姻关系宣告解除。而公证并不是婚姻关系

解除的必备条件。公证的好处是可能在日后法院审理案件中,给法官更大的参考倾向。也就

是说,离婚协议可以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篇二:析产公证书析产

协议书

离婚时,如果有房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当地房管局的规定,可直接到房管局签一个放弃产权协议,也可以拿着法院的财产判决书做一下房权变更,将房产变更

到个

人名下。如果离婚当时没有办理,只有去法院打官司了。 因此大家要记住,如果是离婚,最好当时就将所有房子卖了,大家分现金最好。下面是一份离婚析产协议的公证书样本,可根据情况改动一下。 第一页内容如下:析产协议书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因 以上两人双方感情不合而离婚 ,以上各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各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达成如下析产协议:

一、协议各方关系,配偶 ,生育子女 人,分别为 , 。

二、析产财产 析产财产为现登记于 名下的房产及其它共有财产。房产共有 处,一处 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

权证号;另一处坐落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共 间,层数 ,房地产权证号 。

三、析产 经各方友好协商,对上述房产析产如下: 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位于 的产权证号为 的房产归 所有。 其他财产分割如下: 以上各款,立契约人完全同意,今后永无争执。

四、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及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

不成,由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 本协议一式____份,经当事人签字(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房产所在地村委会盖章) 公证书

( ) 字第 号兹证明 ; ;和 三人于 年 月 日共同来到我处,就分割他们的共有财

产 达成协议,并在前面的析产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经查, 、 和 协议分割他们的共有财产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年 月 日以上为农村的样式,由于农村的地基为生活人共有,因此还算比较复杂,下面再列一个

城市中的析产公证书样式: 析产协议书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协议人xx,xx于xx年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手续,婚前购买有房产两处,为位于

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 现上述协议人就上述房产分割如下:

一、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二、将位于xxx市xx区xx路xx号,产权证编号:xxxx的房子归xx所有;

三、协议人在签订本协议前订立的协议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共执两份,xx公证书存档一份。 协议人签名和捺指印: xx年月日公证书

()成高证民字xx号 甲请人:

协议人:xx,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xx,女,x年x月x生,身份证住址: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 公证事项:析产协议书

上述协议人于xx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协议人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协议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

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

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协议人xxx、xxx和xxx于xx年月日来到我处,自愿签

订了前面的《析产协议书》,并在前面的协议书上分析签字和捺指印。上述协议人的签约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规定。 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月日篇三:离婚协议公证告知 离婚协议公证告知

本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

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身躯,对拟登记离婚(或拟通过判决/调解

婚)的男女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

处分等事宜达成之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

应按

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三、当事订立离婚协议,不得已逃避债务为目的。

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

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论双方在《离婚协

议》中约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未成

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所

称“一

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

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六、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

产的,

分隔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

以少分或部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离婚公证书去哪里办)

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对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①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劵以及未上

市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②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③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④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

资企业,分割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等,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您遵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处理。

八、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务,原

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应认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布恩那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

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

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

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男方(签署): 女方(签署):离婚夫妻房产分割纠纷如何解决我国法律对于房产的产权归属及利益归属的问题规定了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婚前财产

公证及婚内财产约定。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财产公证婚内财产约定,财产公证指公证机关对

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和已经结婚的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

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婚内财产公证对于解决在婚姻中的房

产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对于预防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保护夫妻二人的财产利益,

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

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夫妻在购买房产

时往往会出现出资形式复杂化,购买形式的多元化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能在婚前办理房产

公证,复杂和多元的房产情况便有了清晰的解决方式,在离婚时依照公证办理即可。当然,

婚姻法中规定办理财产公证要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而不是必须的。

(二)婚内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婚前没有

公证婚后夫妻双方意愿公证的情形,这时婚内财产公证可以弥补这一问题的。对于婚内财产

公证,夫妻双方按照自愿原则以协商的方式约定房产的归属及利益分配问题并达成书面协议

或做财产公证。在离婚时同样以协议和公证为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在分割房产上的纠纷往往是常见的也是复杂的,只要夫妻双

方能够提前做好解决这种纠纷的准备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婚内财产约定,那么房产纠纷问

题就不会那么棘手,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不至于激化,对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团结有着重要的

作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之一,婚姻家庭的共有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生活的重要

基础之一,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房产在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其重要性,解决好房产分割问

题对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生活有着积极作用。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如何正确对夫

妻离婚时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不仅与当事人重大利益密切相关,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良

好的社会秩序及合理的分配秩序的重要因素之一。篇五:离婚时对财产分配应注意的几个问

离婚时对财产分配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现在家庭收入已不单单是工资条上的数字了,像股权、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

益,在不少家庭已不鲜见。因而,离婚案件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

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

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

金不让。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其实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如何正确

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财产分割协议不能随便反悔现在,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尤其是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今年10月1日实施,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不用再尴尬地找单位开

证明,离婚登记将会成为更多人的选择。但问题是,有的人在登记离婚后,不主动履行离婚

协议,或拿到离婚证后又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比如,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

婚后另一方却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

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

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还有一种情况,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

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

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

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

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法予以驳回。”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

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

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

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也就是说,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欺诈、胁迫、重

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

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

债务还没有清偿。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

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

处理对夫妻双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