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民法学习笔记-精华大全

理论

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

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合法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

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

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 撤销权 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 追认权 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 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 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

特别法定解除权

无因管理

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 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

不当得利

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 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

胎儿的应留份额: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失去意义,应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3)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原预留的遗产份额已经转化为婴儿之财产, 依法定继承制度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三种情况:

1)无民事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因其为行为能力而无效。 2)无民事能力人处分零花钱的行为一般亦有效。 3)除以上两个行为外,其余皆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可分四种情况:

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

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 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监护

(二)指定监护人(在法定监护人中指定):

有关组织指定→法院指定

(三)特殊情况下责任分配:

1、父母离婚后的责任分担: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承担

2)惟前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此时父、母双方承担的是一种:“补充性连带责任”。

2、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仍应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尔后监护人可依约

定向受托人追偿。

3、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两种情况: 1)有经济能力的,由本人承担

2)无经济能力的,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4、侵权时已满18周岁的,分三种情况: 1)原则上由本人承担,不适用民法通则133条 2)无经济收入的,抚养人垫付

3)垫付有困难的,可判决或调解延期给付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法人权利能力

人民法院不能以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由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除非当事人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法人机关、分支机构、职能机构

篇二:《民法好读》读后感

版权所有,欢迎合理使用,但请勿转载

看完整本《民法好读》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因为个人觉得这是一本看了就想一气呵成把它看完的书,我想这点主要是因为这本书涉及的主题范围广但是却容易被吸收掌握。 本来按照习惯应该先了解一下这本书的作者——黄福宁,但是搜了很久也找不出他的详细资料,只知道他是个法学博士,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过我个人觉得作者是个知识渊博,幽默风趣的人,这点在《民法好读》中就有所体现。《民法好读》这本书退却了堂而皇之的官方语调,摒弃了令人费解的高深话语,所采用的是一种言简意赅、幽默风趣的笔调,却为我们构造出了十五个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法主题:他们分别是人、人格权、所有权、不动产、合同、买卖与租赁、格式合同、产品质量侵权、无因管理、商标、著作权、专利、婚姻、子女、继承。在讲述这些主题时,作者不是平铺直叙的指出这些主题词来的,而是通过形象的小短语来进行侧面揭示。

例如在讲述所有权问题时,他引用的是动感地带的广告语“我的地盘我做主”,这样会让读者觉得形象可感,明白所有权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权利。 在每一个主题词下面,作者又为我们做了精致的划分,将每一主题在细分成若干小块,用生动的案例或有趣的故事,再加上作者自己理性的分析来加以衬托主题词。

接下来我先和大家分享一下消费者心中永远的痛(民法主题词:格式合同)这一主题。 格式合同,是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好,对方只有完全接受或者放弃交易的选择。作者把格式合同中所存在的问题分为三大招式:第一招是无中生有,即合同提供方事先不写请示、不打报告,没有明确告诉对方某些事项,事后却说合同本来就包含了这些内容。这种在商家打折卖衣服的时候尤其可见,买多少返多少,等你兴冲冲的拿着衣服去返多少时,告诉你,对不起,这件衣服不属于这个活动范围;第二招是强词夺理,这个与无中生有相比更有些技术含量,因为在强词夺理中至少把不公平的条款写进了合同里,而这个现象就是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第三招是瞒天过海,而这个就是布下迷魂阵,期望对方以不留神,落入自己精心布置的圈套,而这一招是三招中最难防的。

面对这一招更比一招高的陷阱,民法自然不会袖手旁观。所谓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见招拆招就是这个理。民法对无中生有的事项绝不允许、也绝不承认;对强词夺理的条款划定了一个严格的范围,不允许合同提供者千方百计推卸责任;对瞒天过海,民法争锋相对,要求提供者把合同内容讲清楚,负有事先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方说不清、道不明其中缘由,那么责任自然归于提供方承担,

下面再讲一个关于商标的案子。

我想优盘大家应该都很熟悉,一说优盘也能马上想到它移动存储的功能。但是优盘这个词最先却是以一个商标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的,那时候的计算机行业还没有“优盘”的概念和名称,而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最先推出了以“优盘”为商标的移动存储设备。并在1999年8月向商标局申请了“优盘”商标注册,并于2001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但在此期间,“优盘”已经逐渐被业界与公众当作是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通用名称,甚至于朗科在自己的商品包装盒及促销宣传材料上,也使用了“朗科优盘”或“优盘”字样,而不是使用“‘优盘’牌计算机移动存储器”这样的称谓。结果,在“优盘”商标被核准注册一年后,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朗科的“优盘”商标,因为他们认为“优盘”商标已成为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移动存储的通用名称。类似的案子在《民法好读》中还有所体现。而发生这样的结果,原因在于商家没有看到长远的利益,来区分商标和商品的名称,没有为自己的商标树上鲜明的旗帜,而是急于推销自己的新产品。而对我们也可以引发怎样才能有效防止新产品的商标变成通用商品的思考。

《民法好读》中有趣的案子和事例还有很多,有从古代到现代,有从国内到国外,形式不一。这本书讲述的民法知识,所传递的民法理念,会让人感觉民法是人类生活更幸福的必要,是完善个体生命被法律和文化切身关切的真正诉求。作者的写作风格也如民法般亲切、平易,是一个增强法律意识的大众读物,因此比较适合我们初级学者去品读,所以我推荐大家在空余时看一看。

篇三:民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家政策和民事习惯等。

3、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4、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为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民法在那些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具体的说,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1、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的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A、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C、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导因上具有复合性。

D、民事法律关系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关系。

E、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A、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或财产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分类。

B、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权和身份权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C、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如下区别:

a、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b、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4、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也可称之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

5、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主体均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6、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主体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具体和特定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7、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的范围及义务人的义务性质,从而更好地适用民法规范。

8、物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9、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得到由义务人一定行为的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特定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a、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b、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 民事权利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的主体具有自己为某一行为或不为某一行为,或要求他

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3、 民事权利的分类:

A、 财产权于人身权

B、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C、 绝对权与相对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E、 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F、 即得权与期待权

G、 原权利与救济权

4、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利的行为,实现权

利所体现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

5、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第一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为

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二、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为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

6、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义务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限制或约束。

7、民事义务分类:a、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b、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8、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和合法性,能为人所支配、控制的物质对象。

9、物的特征:a、能满足人的需要 b、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c、物必须具有合法性 d、物必须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

10、物的分类:(1)、特定物和种类物(2)、有体物和无体物(3)、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4)、动产和不动产(5)、主物和从物(6)、可分物和不可分物(7)、原物和孳息(8)、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9)、单一、合成物和聚合物。

第三节

1、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2、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即民事主体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状态。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一个、两个或全部发生变化,包括主体

变更、内容的变更和客体的变更三种形式。

4、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征:a、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的现象。b、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

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c、作为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必须符合民法的规定。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

1、 自然人:民法上的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a、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

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只是一种可能:而民事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b、民事权利

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权利法律关系中产生的。c、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割。

4、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一下特征:A、平等性 B、不可转让性。

5、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6、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无民事

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1、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

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监护人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a、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b、担任被

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c、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3、 监护基于以下原因而终止:a、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

系自然终止。b、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c、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关系终止。d、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踪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b、须由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c、

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2、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a、财产代管与财产代管人的设立。b、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

3、 宣告死亡的条件:a、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民法学读书笔记)到法定期限。b、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c、

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4、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a、被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b、婚姻关系解除。c、对

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d、对宣告死亡人的合法财产的继承开始。

法人

1、 法人具有以下特征:a、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b、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c、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d、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2、 法人的分类:a、公立法人和私立法人b、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c、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3、 我国法人的分类:a、企业法人b、机关法人c、事业单位法人d、社会团体法人。

4、 法人成立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

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

1、 民事行为:属于表示的一种,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领域内基于意志所实施的,能

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b、民事法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公德的要求。c、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发了财后果。

3、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

4、 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行为成立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一般包括:

a、行为主体b、行为的标的c、意思表示。

5、 民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

的效力。

6、 民事行为成立和民事行为有效是两个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a、着眼点不同b、判断

标准不同c、构成要件不同d、时间不同e、法律效力不同。

7、 民事行为的一般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8、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成立的民事行为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的民事行为。

9、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a、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b、因欺诈、胁迫而损害国

家利益的民事行为c、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0、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分类:a、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b、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c、一方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1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a、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b、效力的不确定性c、后果的多样性。

代理

1、 代理:是指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

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2、 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b、代理

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c、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d、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的构成要件:a、必须有三方当事人b、代理人有代理权c、代理人实施的须为具有

法律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d、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

4、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a、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b、被代理人或

代理人死亡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d、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党单位取消指定。e、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5、 委托代理的终止: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

去委托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e、作为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7、 无权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b、代

理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c、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8、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a、被代理人的追认权b、第三人的催告权c、第三人的撤回权

9、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产生有

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

10、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a、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民事行为b、客

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c、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d、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有效要件

11、 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有: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没

有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权后又撤回其授权b、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c、代理关系终止以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第三人实施行为d、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诉讼时效与期限

1、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2、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 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履行义务的权利。

3、 诉讼时效的特点:a、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b、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中的事件c、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d、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物权等支配权。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本质区别:a、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b、两者的计算方式不同c、

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d、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e、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

5、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b、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6、 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

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诉讼时效的制度。

7、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a、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b、中

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c、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算起。

8、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

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9、 诉讼时效适用条件:a、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b、诉讼时效延长

的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10、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11、 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主要表现:a、期限是确实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

和终止的尺度。b、期限是某种事实推定的依据,如失踪人下落不明到一定期间,就可作为宣告该人死亡的依据c、期限是确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的依据。d、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e、期限是法律效力的起点和终点。

第二编 人身权

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a、人身权具有专属性b、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c、人身权具有法定性。

第十章人格权

1、人格权: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2、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a、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b、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的权利c、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受的权利d、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e、人格权具有专属性f、人格权具有绝对性

3、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a、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b、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c、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d、一般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4、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a、人格独立b、人格自由c、人格尊严

第三编 物权

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