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条例试题 [处分职工与工会协商规定]

处分员工与工会协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创造民主平等公正的管理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龙公司和粮油食品公司。

第二章 工会专门组织 第三条 工会为更好地发挥协调、激励、保护、监督作用,可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调委会由员工代表、公司行政代表、工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三章 协商细则 第四条 工会主席出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五条 公司在作出除名、开除员工的决定时,必须由经理(厂长)提出,在总经理办公会上讨论通过并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可后方可执行。如果公司行政方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或未与工会协商作出处分决定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第六条 公司辞退、处分员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第七条 公司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坚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 工会可以受理所有职工投诉,由工会作为其代表同公司行政领导层协商。工会有权审查处分的谈话记录。

第九条 工会有权在处理伤害职工权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报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施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8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