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新闻报道 [*县精准扶贫督查工作办法]

**县精准扶贫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精准扶贫各项重大决策顺利实施,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推动全县精准扶贫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县精准扶贫专项督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督查工作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7个乡镇和1个街道办事处精准扶贫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村两委及乡镇包村干部的精准扶贫工作完成情况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市、县委、政府精准扶贫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全县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事项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了解相关单位情况,询问有关问题;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活动;

(三)针对有关问题,走访相关单位和群众;

(四)查阅、复制相关档案资料;

(五)现场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六)交换督查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条 重要事项督查开展前,督查组应拟订督查工作方案,明确活动计划安排,说明督查目的和任务。

第七条 督查工作需要查阅、复印的有关档案资料,由相关单位提供,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和走访群众的,由相关单位配合做安排。

第八条 督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及群众的意见,加强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指导,协助处理精准扶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督查工作中发现项目推进不力、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可提出通报批评意见或责任追究建议报纪委监察部门。

(一)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精准扶贫重大决策部署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的;

(三)对精准扶贫工作重视不够,目标任务和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四)对精准扶贫工作设置障碍,阻扰扶贫挂包部门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督查组应加强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民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督查工作渠道,形成督查工作网络。

第十二条 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形成督查专报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并将结果反馈被督查单位,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查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县精准扶贫专项督查工作,由县专项督查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