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文素材,毒疫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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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任务驱动型”:“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漏”

【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漏”

日前,媒体公开报道了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自2010年以来,主要涉案人员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进行运输销售,涉24省份80余县市,涉案人300余人,涉案金额达5.7亿元。 

    对于“问题疫苗”,用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的话说:“这是在杀人”。据称,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后果严重性可见一斑。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问题疫苗的“祸首”——庞某卫,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47岁的庞某卫原是山东省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生,在该市牡丹区经营东城城区防疫门诊。2009年,庞某卫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庞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且将非法经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 

    笔者不禁要问,对于缓刑犯的监管有何规定?谁来监管?是什么造成其从事非法经营的更加猖獗、疯狂?据公安部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由此看出,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是监管的主体,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是监管的辅助。据了解,当前许多地方对缓刑犯的监管大都放在了乡镇街道司法机关、社区居委会,并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集执法、管理、教育、帮扶于一体,对教育改造缓刑犯也切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又有多少是“挂牌”、“挂名”不“挂失”?在矫正对象脱离监管“视线”后没能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一味地听信起初教育时的“信誓旦旦”:“一定悔改”、“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对矫正者疏于监管,本人定期的“签字”、报告制度成了他人“代签”、“电话报告” ,不能同被“矫正者”民对面、促膝谈心、了解、教育。庞某卫的监管无疑成了“漏管”或者“管漏”,对于其报告的事项有关部门是否去核实?是否只听一面之词?这都是“漏管”的环节。另外也不排除甚至“脱管”、“托管”的可能,

    在质问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力的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和机制,这是关乎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健康不是调侃,生命不是儿戏。近年来,问题疫苗事件在山东,在许多省份都发生过,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我们也应学习有些有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如,美国1986年就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对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疫苗赔偿等涉及疫苗的问题作出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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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 漏”-作文站-课件 2016“任务驱动型”作文素材:“山东疫苗事件”折射“社区矫正”监管“疏漏” 日前,媒体公开报道了山东问题疫苗事件,自2010年以来, 主要涉案人员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 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 种儿童、 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进行运输销售,涉 24 省份 80 余县市,涉案人 300 余人,涉案金额达 5.7 亿元。

  对于“问题疫苗”,用北京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王月丹的话说:“这是在杀人”。据称,接种未经 2-8存储冷 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会感染发病死亡。后果严重性可 见一斑。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问题疫苗的“祸首”——庞某卫,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47 岁的庞某卫原是山东省菏 泽市牡丹人民医院医生,在该市牡丹区经营东城城区防疫门 诊。2009 年,庞某卫因非法经营人用二类疫苗,被判有期徒 年缓刑5年。但庞在缓刑期间“重操旧业”,且将非法经 营疫苗的生意做得更大。  笔者不禁要问,对于缓刑犯的监管有何规定?谁来监管?是什么造成其从事非法经营的更加猖獗、疯狂?据公安部 1995 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 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犯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 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规定》第十五条: 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由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指定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进行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 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由此看出,罪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是监管的主体,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是监管的辅助。据了 解,当前许多地方对缓刑犯的监管大都放在了乡镇街道司法 机关、社区居委会,并成立了“社区矫正中心”,集执法、管 理、教育、帮扶于一体,对教育改造缓刑犯也切发挥了积极 作用,也是符合我国国情一种法律制度。

 然而,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又有多少是“挂牌”、“挂名”不“挂失”?在矫正对象脱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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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线”后没能 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一味地听信起初教育时的“信誓 旦旦”:“一定悔改”、“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对矫 正者疏于监管,本人定期的“签字”、报告制度成了他人“代 签”、“电话报告” ,不能同被“矫正者”民对面、促膝谈心、 了解、教育。庞某卫的监管无疑成了“漏管”或者“管漏”,对 于其报告的事项有关部门是否去核实?是否只听一面之 词?这都是“漏管”的环节。另外也不排除甚至“脱管”、“托 管”的可能, 在质问有关部门监管不严、不力的同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和机制,这 是关乎一个人的健康、生命。健康不是调侃,生命不是儿戏。近年来,问题疫苗事件在山东,在许多省份都发生过,有的 造成了严重后果。是否我们也应学习有些有些西方国家的做 法(如,美国 1986 年就通过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对 疫苗不良反应的监测、疫苗赔偿等涉及疫苗安全的问题作出 规定),建立健全疫苗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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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似乎是一夜间的事,甚至还没来得及张口说再见,蓦然回首,好多事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被自己淡忘,在池塘边漫步,池中的金鱼依旧快乐地吐着泡泡,望着池中的倒影,不禁一阵心寒,苦笑:“呵呵,又老一岁了!”

是啊,一年过得好快,我上初二了,不会再是那个刚进学校时的那个懵懂,未脱稚气的孩子,看到初一的新生,仿佛又见到了那时的自己,脑瓜里面总是充满了奇怪的念头,那时真是太天真了,总以为世界上有永恒,一直在寻找着传说中的永恒,总想成为世界的中心,让所有人像行星一样环绕在我周围。

初一时不懂得什么是竞争,什么是残酷。在这一年间好像一下子长大了,变得稳重了,看的似乎更远了:在那时的我,只觉得小草好可爱,随风摇曳,树叶沙沙地响,好似美妙的大自然交响乐,花儿是校园里的精灵,播撒五彩缤纷的心情种子,总觉得拥有这样一个狭小而充满温馨的空间足够了。而现在,我从小草中读到了坚强,在花中看到了的美好,还看到了更广阔的,蕴藏着那种令人捉摸不透的深邃的蓝。

十月的阳光如同淡水,温柔地洒在教学楼上,我很喜欢校园,喜欢我的同学们,我们前就是草坪,也许一株小草会让人意识不到它的存在,但上千株挨在一起,就组成了绿的整体,自豪地向人们宣告它的存在,难道我们班级不也是一个绿的整体么?大家在一起经过风雨考验,有泪水有喜悦,一同成长。风依旧在吹,吹动着我们的发梢。

我以前爱追求完美,不想我的单色彩虹上出现一点瑕疵。然而我明白这是不可能的,我现在依旧会很开心地笑,一如当初,其实,很多东西都没有改变,因为在成长的过程中,如果遗失了欢笑,童心那份真诚与善良,那成长又有何意义?

学校的大操场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幢新教学大楼,其它的什么也没有改变,白云依旧是白云,蓝天依旧是蓝天,只不过学到了一些,又淡忘了一些,放弃了一些,懂得了一些,我在成长,学校也在成长,如果没有学校,我就如茫茫大海上的那一叶扁舟,不知何去何从。校园是我们的成长驿站,记录着成长的痛苦,也镌刻下欢乐,沿着成长的足迹,我们击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