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探讨]什么是经济社会发展

检察机关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探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各项法律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针对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地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做如下几点探讨,供参考。

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离不开检察监督职能 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经济发达国家必然有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依法治国是经济发展的基石,而检察监督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当然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必然也会实现司法制度改革与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经济发展也必然要求检察监督制度内在的和谐完善,从而推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检察监督是实现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内涵。民主法治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平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特性,也是我国宪法和检察监督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检察监督是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是一种钳制、纠正、防止一切偏离民主法治轨道行为的国家力量,只有强化法律监督,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得到切实落实,才能实现社会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可以说,没有检察监督便没有真正的民主法治;
没有强有力的检察监督,经济较快发展就不可能实现。检察监督追求民主法治,是实现民主法的重要保障,也是经济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检察监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否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扩张力,主要看其在制度安排上、在协调经济发展成员相互关系上是否遵循了公平正义这个最基本的准则。检察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已任,监督整个国家法治统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通过正确行使对刑事犯罪追诉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严厉打击犯罪,及时惩治预防腐败,纠正错案冤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从而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廉洁性、民主性,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三)经济发展环境安定有序与检察监督密不可分。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康、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安定有序离不开法制保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检察监督的基本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它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它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并通过检察监督活动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公民、法人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只有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各级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与完善,才能有人民的****各得其所,最大限度地化解经济矛盾,才会有安定的经济秩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地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提升经济的整合程度,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检察职能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错位 市场主体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有自身的缺陷与不足,也有职能部门服务不当,存在越位、缺位现象。就检察机关而言,在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不强。主动上门时一般是查办案件,较少主动上门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注重打击查处忽视预防教育。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和出现违纪违规不可避免,依法、依职责对此进行打击、查处无可厚非,而企业部门更殷切希望检察机关运用自身职能、专业所长,主动帮助企业依法经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使企业尽量少出问题,少出差错。三是利益驱动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检察机关一有案子,首先想到是可从中收取多少办案费,则抓紧办,如果案件没有油水可捞,则拖延不办,有的办案作风粗暴,不文明办案。有的因支出的办案费用比挽回的经济损失大,干脆有案也不报。四是查处问题,查办案件后向企业通报反馈情况不够,不及时。企业认为,对部门、企业生产经营上的问题和企业个别人员违法犯罪进行查处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应当及时向企业通报、反馈相关情况,以便于企业自身规范经营和对当事人依法做出适当处理。

鉴于此,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根据我国国情,不能超脱于市场经济,应当努力成为经济发展的推进剂,做市场经济规则的维护者。在实践中,维护公平、有秩序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服务大局的实践,充分发挥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打击、预防、监督和保护职能,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环境。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直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根本在于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认清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明确加快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充分认识发展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克服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的局限性,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大局观念,增强加快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握大局服务大局;
要紧紧围绕保持发展、促进发展,充分发挥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职能作用,把保护、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来抓,把提高执法水平作为服务经济大局的切入点,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卓有成效的业绩,更好地为当地的企业服务,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检察工作成为保护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发展的环境、发展的保证、发展的动力。

(二)关键在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正义、高效的法治环境。坚持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三)在打击上下功夫,为发展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严重刑事和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

1.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能作用。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出发,坚决打击侵占企业财产的犯罪,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加大对市场经济秩序领域内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影响企业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杀人、放火、盗窃、抢劫和伤害企业经营者、投资者的刑事案件,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实行优先审查、优先汇报,优先讨论,优先批捕、起诉,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保护和促进正当经济的发展,为我市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2.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应在突出服务重点上下功夫,把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视为为加快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服务。加大办案力度,重点查办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尤其是发生在特困企业、非正常亏损国有企业的“穷庙富方丈”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注意从中发现犯罪线索,深挖企业“蛀虫”。

3.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规定。针对一些治安形势混乱、问题突出的地区,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集中整治和专项斗争,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突出打击损害经济环境的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治安防范机制。针对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及时向党委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和预防对策,以减少治安隐患,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

4.要积极将检察职能进一步向农村拓展,努力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农村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坚决查办在征地拆迁、矿山开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侵害“三农”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的发展。

(四)在监督上下功夫,为发展提供公正的司法保证。

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和思路,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服务发展的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司法公正。要综合运用检察抗诉、建议再审等手段,加强对侵害国家利益、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的监督。对量刑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适时开展经济犯罪案件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侵害企业利益、危害经济发展的犯罪案件,有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实施立案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维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及他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检察机关尤其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部门的根本性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裁判不公的监督力度,维护司法公正,这也是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民行检察的职能作用,对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优先办理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隐匿、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以及在国有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破产、参股控股、股份制改造中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通过审查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五)在预防上下功夫,不断拓宽服务发展的渠道。

要坚持标本兼治,通过个案预防、行业预防、重点预防,加大预防犯罪工作力度。结合办案,帮助发案单位发现和查找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其针对存在问题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重点深入案件多发行业,认真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犯罪产生的成因和规律,帮助企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重点项目和重大工程建设,主动提供法律保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推行工程建设队伍准入制度,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帮助有关部门、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防范机制。针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情况,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增强企业人员学法、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的自觉性。通过举办讲座、播放公益广告、发放宣传教育材料、剖析典型案例、安排服刑人员悔罪说法等形式,开展富有成效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预防提示,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减少企业中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依法治企,努力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在正常的法制轨道上运行,使改革少受挫折、经济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同时,在查办涉及侵犯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等困难群体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时,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的恶性事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化解不安定因素。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的窗口作用,妥善预防和处理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上访老户等问题,特事特办,认真落实信访接待工作“三个百分之百”的承诺制,努力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保证社会安定。

(六)在保护上下功夫,切实维护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

1.要严格执法,正确区分和处理罪与非罪界限。特别是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中出现失误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与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依法惩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的法治环境。

2.要改进侦查方式,避免负面影响。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都要注意选择恰当的办案时机和方法,注意维护发案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坚持“五个不轻易”:不轻易传唤企业负责人,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产,不轻易开警车进企业办案,切实防止因执法方式不当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激化社会矛盾,尽量避免给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严禁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要注意办案可能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权衡利弊,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利于企业的事情发生。

3.要摒弃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执法思想和执法工作中,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平等的司法保护。

4.要及时受理投资者和企业的举报、控告、申诉,迅速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贪污、挪用投资者财物和利用职权侵犯投资者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要依法快立、快侦、快结。对破坏、干扰、阻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刑事案件,坚持从快的原则,快审、快捕、快诉。

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检察机关只有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把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好,把职能作用发挥好,才能实现和体现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要求。

一是增强监督的政策性。合法性是监督的基础,法律监督的权威必须建立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但是,仅满足于合法性要求是不够的,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十分注意政策的调控,增强政策观念,提高政策水平。

二是增强监督的科学性。监督务求精确,既要抓住要害,又要掌握细节;监督务求可持续,既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又要注重建设长效的预防机制;监督务求专群结合,既要发挥专业优势,又要充分依靠群众;监督务求由表及里、一查到底,既要认真查办经济方面的职务犯罪,又要查办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三是增强监督的建设性。监督的建设性主要体现在防微杜渐,防治违法犯罪,保证体制和机制的健康运行。这也是监督工作本来应当发挥的积极功能。一是确立大局理念,防止大局小局化。要避免党和国家的大局在一些地方被种种冠冕堂皇的借口消解。二是坚持法治原则,防止服务非法化。在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借口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或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采取一些没有法律依据或非法的做法。这不应该在检察工作服务大局过程中出现。三是实现检察职能,防止服务失职化。在服务大局过程中也不能脱离检察机关法定职能,或是为了服务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否则,就是失职。

四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畸形化。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其关键点在于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和保障,其中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无疑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