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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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

我是07年8月辞职的,期限是07年1月30日到08年1月30日。

今天去原单位开解除合同证明书单位说离职时间太久开不了,而且给员工的信息备案2年。如果是离职后1年还能给开。

现在新单位要给我办理手续需要它,请问我还能办证明书吗?我现在有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失业证和职工养老手册,我想这3个都能证明我与原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关系。我拿这些去人力资源能给办理保险吗?

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都有写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段。和离(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职原因。

[best]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你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但你拥有的三个证明能够起到证明你同原单位无劳动关系的证明力,所以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纵横田金炉[best]

把这3个证给新单位,是可以为你办理社保的。

[best]合同没到期(原则上说你是违约的可以不给你办理)你离开久了是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也许是看钱)只不过你是要交纳违约金实在不给开就让你新公司给开个借调证明让你新公司给你补交保险手续等合同到期后在去开解除劳动合同[best]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责任编辑:admin)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

辞职与辞退是相对应的两种行为和两个概念。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 与是相对应的两种行为和两个概念。辞职是指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的情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的法律行为;而辞退则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经营的情况及劳动者的状况,依法、依约提出并实施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劳动法律规范性文件当中已经少见,但是在人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继续运用这两个概念,与法律规定并不抵触,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应当明确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准确运用。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一般包括违纪辞退、正常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以及终止劳动合同辞退等五种情形,此外对而言,还有终止劳动关系辞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对事实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为了方便本文论述,不妨将上述这些通知书统称为辞退通知书,证明书统称为辞退证明书。

用人单位的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劳动者,该通知书则是无效的;而被送达的辞退通知书从何时开始生效呢,是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之日,还是辞退通知书送达之日?目前,在执法、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有的认定为用人单位做出辞退决定之日,有的则认定为辞退通知书送达之日。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是否是同一时间?如果不是,则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又是怎样的?对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以求公正。

我认为,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 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中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

我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辞退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对辞退通知不服,则双方的发生之日为送达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 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点。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混为一谈,否则会发生不公正的情况。比如,用人单位已按辞退通知书决定的时间为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截止了工资的支付和的缴纳;劳动者自即日起已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如果执法、司法部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为辞退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则自辞退通知书中决定的时间至送达时间的期间就应认定为双方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使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为劳动者补发这一期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的过程比较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缴起来将十分困难,很难操作。显然,将送达时间认定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公正。

总之,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应该严格、准确的区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也有可能出现应将送达时间认定为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的情况,这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间

你好,我还想问两个问题,1.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可以是周末吗?2.员工如果在批准的离职日期之后若干天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这段时间里还是有效的雇佣关系吗?

追问时间:2015-05-27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