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篇一:交通事故证据目录范本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星资源 网: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篇二:道路交通事故 者家庭情况证明书

xt">需 办 手 续

1、医院死亡证明。(带死者身份证)盖医院章。有死亡记录的带上死亡记录

2、户籍证明。

3、户口注销证明。

4、道路交通事故家庭情况证明书

5、委托书

6、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结婚证等证明

社会救助基金告知

执法告知

地址确认

篇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

类型:责任认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1-3-10 访问量:0

——漳州中院判决洪菜花等诉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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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交警部门根据现场勘查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可结合其他证据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

案情

2010年3月1日13时许,李再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被告张建明所有的闽D/59605号中型厢式货车,途经福建省新杜古线古雷镇半湖村路段时,碰撞到明达玻璃厂厂房拆除工程悬挂下垂的待拆电线,电线被碰撞后断为两段,一段绕挂在闽D/59605号货车上,另一段缠绕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的洪亚纯,致洪亚纯死亡。2010年4月23日,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被告李再生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中型货车且未能注意路况谨慎驾车,其过错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洪亚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明达玻璃厂房拆除工程的待拆电线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肇事地点空间上。但该书面证明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未作出认定。

另查明,明达玻璃厂房拆除工程系由龙海市泷澄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澄房屋拆除公司)负责拆除,D/59605号货车已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依法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洪亚纯的母亲洪菜花、丈夫魏武宗和儿子魏志伟、魏志琼向漳浦县法院起诉,要求李再生、张建明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书面提出其与被告张建明、李再生、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愿在庭外和解。

裁判

漳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认为李再生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闽D/59605号货车已向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投保强制保险,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两车虽未接触,但损害后果与被告李再生的违法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属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被告李再生应对本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法应按责任承担损害后果。原告请求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诉讼中,原告书面提出其与被告张建明、李再生、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愿在案外和解,该请求并未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综上,原告因洪亚纯死亡造成的丧葬费14007元、死亡赔偿金133600元以及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应由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支付给原告洪菜花、魏武宗、魏志伟、魏志琼因洪亚纯死亡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0000元。

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双方的车辆虽未直接接触,但损害后果与李再生的违法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李再生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未能注意路况谨慎驾车,在肇事地点碰撞到明达玻璃厂房拆除工程的待拆电线,导致电线缠绕洪亚纯,发生死人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未对本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以及认为李再生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的分析,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作为确认事故责任的依据。本案原审被告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作为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未推脱责任,原审诉讼中,原审原告书面提出其与原审被告张建明、李再生、泷澄房屋拆除公司之间的赔偿纠纷愿在案外和解,该请求并未加重其他被告的责任,是原审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天安保险漳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漳州中院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案号:(2010)浦民初字第932号;(2010)漳民终字第1015号

案例编写人: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林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