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意向书不交违约金后果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 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 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 公司以 “手续费赔偿金” 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 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 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实际案件 我是 07 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 08 年毕业, 08 年 7 月与 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 5 年。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 的签字手续之后, 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 5000 元违约金。
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 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 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 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 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 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 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 问题补充: 我记得就业协议上似乎有这样一个条款需要交纳 3000 元违约金, 如果有这一条怎么办?没有这一条怎么办?还有就业协议怎么会有这些 对大学生没有保护的条款呢?我应该从哪些途径解决啊? 如果公司坚持收我的违约金的话, 我是不是也可以先拿回户口和档案呢? 现在是不是已经等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可以和 其他公司签约了呢?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开离职证明呢? 律师解答 你在 07 年 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你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 ,该协议从你 08 年 7 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已失效,公司是不能以就业协议来收取你的违约金。
并且即使公司按“劳动合同”公司找你要违约金的理由也不成立,你完全可以不用交纳 违约金。
公司要是因为你不交纳违约金而扣着你的档案与户口,你带上劳动合同到劳动局监察大 队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 裁。
法律条款 根据 2008 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 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 22 条: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 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劳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 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培训费除以约定的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 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第 23 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合 同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如果 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劳 动合同法第 25 条: 除本法第 22 条和第 23 条对顶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 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 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 除了公司答应你送你培训的违约金外, 不用管其他的违约金。因为其他的违约金天然无效。另外,这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的,违约金也无效。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 正确区分协议期、 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 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 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 终止协议为止。
在协议期内, 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 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 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
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 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 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 务必注意, 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不一致, 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
外企、 合资企业、 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 根据合同期的长度, 可以有 1 个月或 3 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 3 个月,不得超过 6 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 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 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 5000 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 ,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 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 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 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 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 。学生要明 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 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 “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 录用条件:双证(毕业证和学位证) 、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 元至 5000 元 9.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 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过了期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 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 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 1 年;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 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 偿金。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 力;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 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收取押金是否合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 业劳动管理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第 2 条规定: “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押金实物等作 为?入厂押金?。
” 未获得相应报酬是否可以提出解约? 我国《劳动法》第 32 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 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报酬,如 果单位不履行,可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后,如对仲裁不服还可在接到仲 裁之日起 60 天内向当地法院起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际案例 我是 10 年的毕业生,在 09 年的时候和某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10 年 3 月-4 月份在公司实习,对公司有很大了解,觉得这个公司对个人能力的提升狠有限,而且实习期 间所作的工作内容和面试的时候老总所说的我的工作内容完全不一致, 故, 我考虑违约。
问 1: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大概在 1800 左右,而就业协议上写的违约金为 5000。这样的违约金是 不是合理的?(之前在网上看到最新的法律规定,毕业生的违约金不超过毕业生的一个月工 资。
) 问 2:是不是签订了就业协议,当毕业之后就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是我可 以考虑通过不签劳动合同来不交违约金吗? 问 3:如果我不去该单位了,也没有交违约金(即对就业协议置之不理)那我毕业之后 我的档案是派发到该单位所在人事中心还是派发到户籍所在地?听说学校在派发档案的时候 需要毕业生签字确定发到用人单位所在人事中心? 律师解答 1、就业协议只是一种示范性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只是供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 考,因此,原先的限制性条文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只有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 要求对违约金设上限,才能起到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作用。你所说的情况是 2004 年-2007 年的 情况,当时的文本写了上限,后来修改成“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所以,违约金约 定为 5000 是合法的。2、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应当是在毕业生正式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之 间签订的毕业生正式毕业后在招用单位工作的一种协议 ,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 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的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 “毕业 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将要建立 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先行约定,其约定的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 后双方必须履行的权利义务,签订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后,双方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
不能将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与劳动合同划等号。
当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单位报到上班开始, 双方即建立起了劳动关系,所以,毕业后不一定要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档案与就业有 关,如果没有在毕业前签订就业协议,那么学校只能把档案派送到你所载省的教育局下属的 人才中心。4、干部身份很重要,是以后档案自由流动的基础。所以,无论你毕业之前或者毕 业后是否签订了合同或者就业协议。毕业后你都要打听档案所在地,然后在一年内申报就业 ——这样的话干部身份不会丧失。但是如果 1 年内仍然未能及时申报,那么档案无法流动, 篇二:签订《就业意向书》时应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意向书》时应注意事项 提交下列资料 (请于_ 12 月_ 14 日前提供) : a、 应届毕业生 1、 三方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填写好本人资料栏及签名,学校盖章后 日内返还一份人 力资源部盖章,公司盖好章后也会返还一份给本人留底) * 如果暂时未能拿到三方协议书的同学,请先把以下准备好的资料提前寄过来,待取得 后再将三方协议书寄给公司 需要调动档案的同事,在三方协议的“档案接收单位”一栏请填 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公司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是深圳市罗 湖区桂园派出所(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 26 号) 2、成绩单(教务处盖章)原件; 3、推荐表原件; 4、英语四级或以上证书复印件 2 份; 5、深圳户籍的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 份 (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 6、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 8 张; 7、有效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3 份; 8、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9、 《拟接收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b、非应届毕业生 1、深圳户籍的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1 份(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 2、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 8 张; 3、有效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3 份; 4、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1 c、海外留学人员 1、 请提供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新城大厦一楼外管局) ; 温馨提示:学历证、学位证鉴证材料务请于 2010 年 9 月 1 日前提交,不能按时提交有关 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用工作。
2、 深圳户籍的外国留学生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户主】页及本人页); 3、 一寸彩色、黑白相片各 8 张; 4、 有效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件)3 份; 5、 专业资格证书(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单科合格证)复印件 1 份 党员关 系转移函: 接收单位名称: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以外学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委(深圳市内学校) 上述资料请寄回公司: 单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 黄珊 邮寄地址:深圳深南东路地王大厦 37 楼 邮编:518000 电话: (0755)82618257 有关应届毕业生接收和档案转移如有疑问联系人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人力资源部 孙艳春 电话: (0755)82618291 请诸位同学务必重视以上注意事项。不能按时提交有关材料将会影响正常录用工作。
2 篇三: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姓 名 学 号 专业名称 用人单位 二 0 一四 年 二 月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达成如下就业意向: 就业意向合同书 甲方: 医院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医院 (甲方) 拟录用 大学 专业 年应届毕业生 (乙 方)为本单位职工,乙方自愿报名应聘甲方单位并已知甲方有关毕业生录用的相关内容和规 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意向书如下: 1. 乙方自愿参加甲方举办的岗前培训,学习期 满后,正式上岗。
2. 培训结束: 1) 乙方培训期满合格后,乙方将进入 工作,与 甲 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2) 甲 方同意乙方进入 工作, 签订劳动合同。甲 方对此没有异议 3. 工作地点和待遇: 1) 工作地点: 医院。
2) 待遇:基本工资 1200/月+绩效工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按医院规定享受绩效工资。
二. 协议的终止: 1. 乙方在培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本协议自动终止:1) 乙方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 经教育不改的 2) 根据工作情况, 甲方认为乙方不具备工作能力的 3) 乙方出现健康情况, 不能继续完 成或胜任将来的工作的 4) 乙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地方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取得毕业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甲方参加工作,不得再到其他 机构就业,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甲方前期培训等相关费用。
三.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四. 其他: 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乙方学校一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甲方: 医院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2014 年 月 日 2014 年 月 日篇四: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 题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09 年 03 月 16 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 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 加上英美投资银 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 务界广泛运用。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 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的确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 的地方。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规范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 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则。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 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 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基础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 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 “意向书” 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其 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基本情况; 其二,表达购买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买报价 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买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 调查; 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 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 分别予以研究。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 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 来合同(或称“主合同” ) 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 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程序性条款 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调整和规范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 体方式; 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 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 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 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 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 ;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 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 ;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除非法律 有强制公开的规定) ;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若买卖双方 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则意向书丧失效力) 。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 成立的两个基本要件。
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 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 示的受约束的意思; 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 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
(一) 关于合同确定性的基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 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 《合 同法》 中有明显的体现: 《合同法》 第 12 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 而第 14 条第 1 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 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 “具体确定” 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 标的和数量条款。
实 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而可以 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 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 国学者的解释,《合同法》第 14 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如果过于 轻率地承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 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成本 “外部化” 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 成本,法院承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 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则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 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成本 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 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
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定。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 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 面: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买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 托建筑师设计厂房; 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 已足够: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 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 当事人明确了各 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 。
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 会将其缔约的成本外部化给法院:一方面,若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 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成本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 国)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则变明确,使作为 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 为这是德国法发达的重要原因) 。
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 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 、 “对立性的” 、 “零和的”,现代 社会中的合同则更多是“多事项的” 、 “合作性的”和“互利的” 。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 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 的协议。
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 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 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 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 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部分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的确定性,学理上普遍承认 其效力: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 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机会。
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 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计划。
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若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 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 行先期的投资,最终妨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各国的司法实践也基本承认独占协商条款的效力。在我国“山西金盟实业有限公司、太 原市锅炉修理安装公司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中,被告在与第三人协商并购 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 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英国法上 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
在美国 2004 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 告就 2003 年到 2009 年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 90 天的独占协 商权。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法院 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 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要从“尽最大努力协商”条款说起。当事人所约定的“尽最大努力 协商协议” ,虽然内容模糊,但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英国法上有这样一个案例:供应商和电 厂订立了一个 15 年的煤供应合同,双方约定了第一个 5 年的价格,同时约定,对第二个 5 年 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 年过后,电厂认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下一个 5 年的合同价 格作出明确约定,而“双方协商确定”不具有确定性,所以也不具有约束力。枢密院裁决认为: 该约定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当事人 “要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 “ 。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并不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协商本身不能被省略。
在英国的另外一个案例中, 被告迈尔斯 夫妇想出卖其企业和有关房产。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与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 条款的意向书,不过与此同时其仍然继续和第三人接触。
最后,被告决定不将企业出卖给原告, 而是出卖给企业的会计师,会计师的出价和原告的出价相同。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 “将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以及“没有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构成了不实陈述,故判决其赔偿原 告 700 英镑的损失。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终审法院也一致同意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意 向书中所包含的协议的违反,构成了违约。
? 不过其进一步地认为,本案中 “双方应当尽最大 努力进行协商”的条款有效,但“诚信协商协议”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阿克纳勋爵 (ackner) 对此的解释是:“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述的情况下追求最 大利益的权利。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的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 以期对方能作出适当的让步。
??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的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本身的 特点。
”? 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可能无效的意见遭到了学者的批评。如学者尼尔认为“诚 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的解释不符合逻辑。
该学者援 引美国合同法重述 (第 2 版) 第 205 条的规定和范斯沃斯的观点——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法 院认为这样的条款有效 (虽然有些法院有保留 ) 。例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 中,双方约 定将“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订立合同”,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的法律认为“双方都有义务诚信 地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合同”,实际上是将“尽合理的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 说明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见解。在我国《合同法》上,诚信是一个贯彻始终的原则。? 实践 中其在大多数合同中不会被明示约定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禁止其成为合同条款 ,或当事人 主动将其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而恰恰是其早已以推定性条款的形式隐含在合同之中了。
另外, 在那些权利义务可以被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即暗合了诚信原 则的要求,事实上也无需再特别强调 “诚信” 。
在那些无法就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的合同中, 强调诚信作为合同内容就非常必要,典型的如公司董事、高管与投资者(股东) 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无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或详尽阐释的成本较高,因此只能以 “诚信” 来替代,法律并不因为其内容“不确定”而拒绝承认其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向书中约 定各方应“诚信”地协商的条款的效力,也是应当予以承认的。
当然,在适用“诚信协商”条款时,法律也不宜走得太远。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的程序 而不是合同的最终条款订立协议的行为本身 ,就是一种意图保留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乃至达成 协议的权利的表示。因此“诚信协商”的核心应当是强调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缔约行为规范, 而不是具体的缔约结果。
在美国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在纽约的医生与一家在田纳西州的诊所达 成一致的协议,约定原告将到田纳西州工作,同时约定在工作 1 年后,双方将就原告成为新诊 所合伙人的事项进行协商。1 年期满后,被告的确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不能就参加合伙 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后来,协商终止,原告离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法院便认 为被告未违反义务而判决原告败诉。
在美国的另一个案件 中,原告是一公司的股东。
被告想购买该公司。
当事人签订了一项 意向书,约定并购交易的最终完成取决于被告对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满意的调查” , 同时约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地进行协商。
后来在尽职调查中,被告发现该公司没有按期支付某些 到期债务和税款,于是终止了协商,并在出卖人提出将以较低价格出售时也拒绝再继续协商。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被陪审团认为是被告恶意地因为财务状况 以外的原因而拒绝继续协商,因而拒绝了被告要求简易判决的要求。
施瓦茨和斯科特批评了法 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投资义务 (进行尽职调查) ,即使其因财务状 况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协商,法院也不应再过多要求。
否则会导致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被迫 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或不敢开始缔约协商。
他们的核心思想是,只要双方都有所付出,都从事了意向书项下所要求的履行,即使一方基于某项其他(意向书之外) 的考虑退出继续协商, 法律也不应再强制要求其订立合同。笔者认为,完全放弃对“诚信”的考量,似有不妥,但在当 事人对某一事项持有保留态度时,除了表明该具体事项的结果会影响其最终的决定外,也常常 一般性地反映了当事人不确定的态度,对此,法律应予充分尊重,不应过深探究当事人保留的 本意。
例如当事人约定有关协议须由母公司批准后方可生效,则只要母公司未予批准即应为无 效,法律不应过多探问究竟母公司为何不予批准(例如是源于母公司的全局性考量,还是源于 当事人本身的推动) 。篇五:就业协议书及违约注意事项 毕业生关于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一.6 月份签了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学校会发报到证(派遣证),有效期 1 个月,学籍入用人单位,户口凭报到证入用人单位 所在地、公安机关,上半月报到者,领全月工资,下半月报道者,领半月工资,户口报道不 交任何费用。
二.6 月份未签就业协议书的学生 学校会发择业证,有效期 3 年。回家乡就业的学生,先到地区人事处报到,再到县组织 部报到,拿的是毕业证和学籍档案,户口入原籍,拿择业证,不收费用。不回家乡发展的学 生,到甘肃省人事厅统办大楼三楼、甘肃省人办中心,托管学籍,要求评职称,户口在我校 保卫处办理托管手续。
三.大学生违约责任处理 一年内以就业的大学生以各种原因要求改派,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后,返回学校,参加 二次分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由本人缴纳。
四.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 1.自主创业免征税收三年。
2.凭择业证可以在银行无抵押小额贷款。
就业意向书不交违约金后果
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有规定。企业与学生签订了“三方协议”,由于三方协议只是劳动意向合同,并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此也只能按民事责任来处理,基本按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设定违约金;如果企业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毁约现象,大学生可通过《劳动合同法》来解决。因而就业协议书是具备了法律效应的,如果协议期内要更换工作是需要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就业协议的解除
/>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属违约行为。单方依法或以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 二、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 第一,
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学生违约,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被动。
/> 第二,
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管理不严,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
/> 第三,
就其他毕业生而言,违约会影响其他毕业生的就业,造成就业信息的浪费。
>/> 此外给你提供一点签订就业协议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供你参考:
/> 一、签订就业协议的程序
/> 1、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可以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名称和地址。
/> 2、用人单位进人,如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当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广州则另有要求)
/> 3、毕业生将签订好的协议书直接送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处。
/> 4、学校会及时将协议书的审核情况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 5、
对于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定协议时要说明情况,如用人单位在知情后同意签约,毕业生在录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后不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签约的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统一交到就业处。
/> 6、在5月20日前签完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将协议书及时交到就业处,确保在毕业时能及时拿到就业派遣证。
/> 二、签订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 1、
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
/> 2、
按规定的程序签订协议
/> 毕业生凭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交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处。
/> 3、有关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约时,尽量采用示范条款。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增加,亦应在内容上必须明确。
/> 4、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以确认。
/> 5、
对合同的解除条件做事先约定
/>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O(∩_∩)O~
就业意向书不交违约金后果
就业意向书违约金就业意向书违约金 篇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签订 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 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 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 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 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 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 交这赔偿金? 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 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 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 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 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实际案件 我是07 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 年毕业,08 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现在由于 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 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 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 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 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 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 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 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 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 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 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 问题补充: 我记得就业协议上似乎有这样一个条款需要交纳 3000 元违约金,如果有这一条怎么办?没有这一条怎么办?还有就 业协议怎么会有这些对大学生没有保护的条款呢?我应该从哪些途 径解决啊? 如果公司坚持收我的违约金的话,我是不是也可以先拿 回户口和档案呢? 现在是不是已经等于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可 以和其他公司签约了呢?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单位给我开离职证明 律师解答你在07 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属于你 未毕业前与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该协议从你08 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已失效,公司是不能以就业协议来收取你的违约金。
并且即使公司按“劳动合同”公司找你要违约金的理由也不成立,你 完全可以不用交纳违约金。
公司要是因为你不交纳违约金而扣着你的档案与户口,你带上劳动合 同到劳动局监察大队去投诉或申请劳动仲 法律条款根据2016 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约定违约金。这两种情形是:劳动合同法第22 条:这一条的意思是,单位出钱送劳动者到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劳 动者答应学成之后,为单位服务若干年。而未满若干年,劳动者违约 的,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这笔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培训费除以约定的 服务年限,乘以违约年限,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第23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保密业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答应一定年限内不到与原单位存在竞争的岗位上工作,单位支付保密费。如 果劳动者违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除了这两种情形外,任何其他形 式的违约金都是违法。劳动合同法第25 条:除本法第22 条和第23 条对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你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除了公司答应你送你培训的违约 金外,不用管其他的违约金。因为其他的违约金天然无效。另外,这 种培训是边工作边培训的,违约金也无效。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 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 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 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 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 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
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据世界经理人学堂报道讯,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 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 个月至12 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 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 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 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 个月或3 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 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 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 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 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 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 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 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 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 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 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 8.毕业生协议书通常备注事宜录用条件:双证、职业资格证和身体健康状况。
违约金:3000 元至5000 9.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常见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过了期还有效吗?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延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 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 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 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10 年以上,劳动者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 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要求 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违约费是多少?约定违约金的基本原则: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甲方拟 接收 学校 专业 的2016 届毕业本科生 毕业后到甲方公司工作。
试用期:X个月 正式劳动合同应在乙方报到后内签订。
元人民币之间,在劳动 合同中详细约定。
三.意向书终止: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意向书自动终止: 1)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2)未经甲方许可未在本意向书约定的报到期限内报到的; 3)方安排的统一入职体检中被认定不合格的; 4)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在本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到甲方公司报到或未与甲方签订 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到甲方公司工作的,乙方有权终止本意向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五.纠纷解决:本意向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 一方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甲方不为乙方保管档案及转调户口,乙方对此 已了解并无异议。
本意向书的终止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违约 责任的权利。
本意向书一式 份,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2016 月篇四: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高额违约金吗临毕业,一个老乡跟我说:他的同学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因为 就业协议要约定5 年的服务期,最后他放弃了这个工作。我说:唉,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性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用工的意向性协议,属于求职者与用人 单位签订的民事关系合同,它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就业协议书,受 《合同法》调整,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协议从双方签订时生 效,到求职者正式到单位报到建立劳动就失效了。大学生真正进单位 工作后,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 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 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 协议书》。
二、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教育部颁布的《高 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 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 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 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 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但 《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 服务的赔偿责任。
三、实务 1.就业协议书可以约定服务期限吗? 答:完全可以。协议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作为报道后签订 劳动合同的依据。
违反服务期限要付违约金吗?答:不需要。打个比方,就业协议好比是“出嫁协议”,劳动合同好 比是“夫妻协定”。尽管这份“出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婚 后”的生活如何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进行约定。且《劳动合同 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出资培训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 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签了就业协议书后不想到用人单位就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当然,除双方约定不需要交违约金的情形。但违约金的支付仅限 于您签了就业协议书后且在实际到单位报到之前。实际报到后想辞职, 就不必担心因就 业协议书的条款而负违约责任了。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超 过5000 4.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 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 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 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 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 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 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的约定。篇五:应届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应届毕业生就业意向书 甲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 乙方: 乙双方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如实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情况,以及拟安排乙方工作岗位情 况,并通过对乙方的了解,考核,同意录用乙方。乙方已如实向甲方 介绍本人的情况,并通过对甲方的了解,愿意到甲方就业并在约定期 限内签署相关就业协议。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及福利应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三、乙方到甲方报到时,必须取得毕业证及学位证,否则,甲方不予 录用。
四、就业协议签订时间: 乙方最迟于2016 日前与甲方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在收到乙方就业协议后,15 个工作日内将经甲方盖 章后的就业协议反馈给乙方。
五:违约责任 鉴于甲方在招聘过程中的招聘成本支出,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出现 以下情况视为违约,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 1、乙方在离校前要求与甲方解除已签订的就业协议; 2、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在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甲方报到并签订劳动合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符合录用条件的乙方报到。六、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的签订仅视为甲乙双方对就业意向的约定,不视为劳动关系的 成立。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留存一份,乙方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人事部门签章: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