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托管协议书

篇一:资金托管协议样本

xt">甲方 (银主方):

乙方(需求方) :

鉴于:

甲乙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甲方愿通过托管方式向乙方提供1.5亿元(以下简称“托管资金”)资金用于为乙方提供为期60日的资信证明或备用金,现双方就托管资金的占用成本约定如下:

一、 资金占用期限

托管资金的占用期限为60日,自甲方将该笔资金存入托管账户后起算。第61日起,甲方可自由支配托管资金。

二、 资产占用成本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 3%的月息作为占用甲方资金的补偿,该笔补偿款合计为900万元(1.5亿元×3%×2)。

三、 对保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资金托管协议》与本补充协议后在托管银行专门开立一个监管账号(以下简称“对保账号”),双方各向该对保账号支付人民币50万。

在乙方依本补充协议第四条向监管账户支付900万元后2日内甲方仍未将

1.5亿存入托管账户的,则甲方向对保账号支付的50万元由乙方所有。

在甲方依本补充协议第四条将1.5亿元存入托管账户后2日内乙方仍未将900万元存入监管账户的,则乙方向对保账号支付的50万元由甲方所有。

四、 补偿款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与甲方签订《资金托管协》当日与甲方前往东莞银行厚街支行开立监管账户,同时向该账户支付补偿款900万元。

在甲方将1.5亿元托管资金存入甲方在东莞银行厚街支行的托管账户后2日内,东莞银行厚街支行需无条件将补偿款90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将1.5亿的托管资金提前划走,且乙方向对保账号支付的50万元由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资金托管协议

s="txt">(2014)沪____非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协议由上列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二0一四 年月 日订立:

第一部分 基本信息

一、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定经办律师;乙方和经办律师为甲方所提供的法律服务为资金托管服务。

二、资金托管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保管其自有资金、并按其指令支付或使用自有资金的法律服务。

三、经办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

四、律师费。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

付律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律师费用从被托管的资金中一次性优先扣除。

五、办案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办案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办案费的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用;通讯、电信费用;文件、证据快递费用;复印、打印费用;交通、差旅费用等。该办案费用从被托管的资金中一次性优先扣除。

六、联系信息。

1、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名 称: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 电话:

邮 编: 地址

2、经办律师的信息:

经办律师: 手机:

3、甲方的联系信息:

联 系 人: 手机:

邮 编: 地址: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一、托管资金总额。

托管资金总额: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

二、托管资金来源。

1、售房得款:甲方将其名下的本市 房屋一套出售,房款净得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现存于中国XXX银行。

2、个人存款:甲方名下的个人银行存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整),现存于中国XX银行。

三、托管资金组成。

甲方托管资金总额的组成: 房屋出售净得款 元和个人银行存款 元二部分,共计人民币 元整。

四、托管资金用途。

仅用于为甲方支付其 项目的相关费用。

五、托管资金权属。

甲方声明并保证,上述托管资金完全属于其个人自有资金,不属于任何亲属或第三方,故

不受任何亲属或第三方的权利限制或追索。

六、托管资金支付前提。

乙方只能根据甲方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向乙方出具的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后,

方可从托管资金总额中为甲方向该项目支付其相关费用。

七、托管资金支付方式。

乙方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该费用从乙方银行账户直接划至项目的银行

账户中,不得以现金支付。

八、托管资金支付时间、金额。

1、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后三个工作日

内向该敬老院支付相关养老费用。

2、项目费用的支付应一次性支付,支付时甲方或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须向乙方出具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

3、项目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元,具体金额以书面付款指令或付款凭证为准。

九、资金托管期限。

1、从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托管资金总额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须到账)之日起,至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约定的托管终止条件成就时止。

2、若本协议提前解除的,则视为资金托管期限已经到期。届时,甲、乙双方将按照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十、托管资金利息。

甲方承诺,其上述托管资金在乙方托管期间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均由乙方享有,甲方自愿放弃对该利息的权利。

十一、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甲方并已按约将托管资金总额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须到账)、乙方且已从该被托管资金中一次性扣除了律师费、办案费后即刻生效。也即本协议须在甲方一次性付清双方所约定的乙方律师费、办案费后方才生效。

十二、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从生效之日起,至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约定的托管终止条件成就时止。 十三、托管资金专用账户。

乙方将为甲方的托管资金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上海____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上海XXX银行XXX支行

帐 号:XXXXXXXX

十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三日内,将其托管资金总额人民币元整(大写 元整)一次性汇入乙方的银行托管资金账户中。若甲方汇入的托管资金不足前述金额且未向乙方说明缺额事由的,乙方仍按本协议的约定全额收取律师费、办案费。

1.1、乙方银行收款单据中所显示的汇款人必须是甲方本人。

1.2、乙方银行收款单据中所显示的汇款用途必须注明是“托管资金”。

1.3、若甲方因特殊情况或原因,需委托或指定其子女或第三方代为划款的,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清律师费和办案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付。

3、若甲方书面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时,甲方应自己或委托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即刻停止向原敬老院支付养老费用。

4、甲方在其出具的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的书面通知中,应明确注明新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以便于乙方及时、准确地付款。

5、若甲方所指定的项目费用收取的金额、期限、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则甲方或甲方所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应在乙方付款前的15日内以书面方式明确告知乙方。

6、甲方如需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7、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十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所指定的项目收款人发生变动或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或拒绝接受原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同时应立即停止向其付款,

2、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书面通知中所载明的新指定的项目收款人的付款凭证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该指定的项目收款人支付费用。

3、乙方应在全部付款完成后向甲方出具项目费用的付款清单一份。清单中应列明付款的时间、金额、性质、余额等内容。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5、除非特殊、重大、危急的原因并由甲方出具书面特许指令外,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甲方亲属或第三人随意发放托管资金或支付相关项目费用。

6、除本协议所约定的律师费和办案费外,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再予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7、乙方如需变更联系信息,应及时通知甲方。

8、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果乙方的经办律师因故不能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乙方为有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法律事务。

十六、协议的终止。

1、资金托管期间,若托管资金已使用完毕,即托管资金专用账户中已无余额可继续支付的,

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资金托管期间,若甲方去世,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自动终止后,乙方将不再承担继续为甲方支付项目费用的托管义务。

4、甲方去世、本协议自动终止时,如托管资金中仍有余额,则乙方应按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第XXX款的约定执行。

5、乙方在按本协议约定付尽托管资金或完成退款之后,则本协议的资金托管责任即告履行完毕。

十七、协议的解除、违约责任。

1、资金托管期间,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但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则一概不予退还,乙方同时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2、资金托管期间,若乙方无故(即非因甲方违约、侵权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额度以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为上限。

3、资金托管期间,若乙方发现托管资金并非甲方的个人资金,而是会受到甲方的亲属或第三方追索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办案费则一概不予退还,乙方同时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资金托管期间,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第XXX部分第XXX条第XXX款约定向乙方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导致乙方错误付款的,则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为此而承担任何责任。

5、资金托管期间,若发现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或材料等不真实或作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资金托管期间,若因乙方对托管资金保管不善:如未取得甲方书面付款指令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也未取得甲方所住敬老院的付款凭证等,即向甲方亲属或第三方放款,从而导致托管资金意外减少或流失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为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7、资金托管期间,若因甲方亲属或第三方原因而导致托管资金损失的,则乙方除有上述X-X过错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直接向其亲属或第三方予以追偿。若乙方确实存在上述过错的,则应承担该过错部分的赔偿责任。

8、资金托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政府行为、战争、灾难、自然灾害、罢工、暴乱等)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安全履行本协议的,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本协议,

篇三:专项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四川建峰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都江堰市中兴镇人民政府

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为保障中兴镇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永胜村拆院并院)项目顺利实施,防范和控制本项目专项资金风险,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联合委托丙方作为本项目专项资金的托管人。丙方按照甲方对专项资金的用途、对象、金额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保管并划转专项资金。托管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项目,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一条 托管账户的开立

一、根据甲乙双方要求,乙方以实施村(中兴镇永胜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在丙方新开立账户:户名:中兴镇永胜村农业合作联社,账户号:100573324440010001作为本项目专项资金托管账户,以下简称托管账户),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金进行清算。

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委托人法人章或财务章(个人客户可为名章)、丙方指定客户部门经办人个人名章。

该账户仅限于本协议约定之专项资金的托管和清算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它任何活动。

托管账户由丙方管理,账户资金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得开通网银。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根据中兴镇永胜村土地整理实际进度,乙方向都江堰市国土开发整治中心提前15日提出申请后由都江堰市国土开发整治中心划拨专项款项于该账户。

第三条 托管资金的移交、冻结和支付

一、资金移交

甲方应在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内,自主将本项目专项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出具通知,丙方确定资金到账后对专项资金进行托管。

二、资金冻结止付

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授权丙方在托管期间有权冻结托管账户资金。在甲方签署有效的《委托付款通知书》之前,不具有对托管账户资金的使用权。

托管账户资金只用于向乙方支付本协议中涉及的款项或退款,不用于其他用途,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托管资金在托管期间实行冻结管理,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折)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冻结支付时,办理挂失。

三、资金支付

(一)丙方收到经甲方审核同意的乙方提交的《委托付款通知书》后,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

资金托管协议书

委托付款通知书》进行签章一致性等形式上的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账的方式划转托管账户的资金。

(二)任何情况下,丙方一旦收到甲方发出的《止付通知书》,丙方即不再进行相关款项的支付直至收到甲方出具的《恢复支付通知书》方可再办理托管资金支付。

(三)对于丙方依据经甲方审核的并经乙方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而进行的任何资金划拨和依据资金划拨所涉及的交易活动,丙方均不承担责任。

(四)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就开出《委托付款通知书》,或开出的《委托付款通知书》的付款金额超出托管账户余额,丙方拒付形成

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托管协议终止时,丙方将托管账户剩余资金,按照甲、乙双方指令划入其指定账户。

第四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书等指令。确定《委托付款通知书》的受权签发人签章及有效业务印章样式。

二、甲方应自行承担经其核准的资金运用产生的一切风险。

三、甲方全面负责监督乙方对托管资金的使用等情况,监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监督乙方对托管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本协议规定用途和条件;

2、监督托管资金使用项目的执行情况。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保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托管资金,不得提现、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设臵任何妨碍各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障碍。

二、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向丙方发出授权书等指令。确定《委托付款通知书》的受权签发人签章及有效业务印章样式。

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要全面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资料,接受甲方对托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接受丙方对托管资金支出的监督。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作为托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1、开立托管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2、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合规性指令及监督标准办理资金支付;

3、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托管资金的相关信息。

二、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托管权利和义务自动终止:

1、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资金用途,全额完成托管资金的支取的;

2、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情况。

第五条 托管期限

托管期限自甲方将托管资金划入托管账户之日起至托管资金划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账户为止。

托管期限可延长。在托管期限结束前,若甲方、乙方或丙方对托管资金的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没有如期向丙方发出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付款通知书》或《终止协议通知书》的,甲方、乙方或丙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在托管期限结束前10个工作日以原件方式向丙方发出《延长托管期限申请书》,如丙方同意可延长托管期限。

单次延长的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托管期限;延长的托管期限的到期按原托管期限终止的约定执行。

延长托管期限所产生的任何后果由申请托管期限延长的一方承担。若托管期限延长期到期后,甲方、乙方或丁方再须延长托管期限的,则按本条款的约定类推执行。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甲乙双方所从事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因违

反法律规定并给丙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对丙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不能适当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乙、丙三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台风、水灾、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罢工、暴乱、流行病及其它非主观故意行为)

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资金在被丙方托管期间,如发生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或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不能预见或对抗原因,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的,或其他任何非丙方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甲乙双方因签订、履行合同所生之任何问题或纠纷与丙方无关,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意见或诉讼结果处理托管资金。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书、申请书或授权指令等相关文件以本协议附件1-附件7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执行,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