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宽带协议书

篇一:中国电信光纤宽带网络视讯业务协议书

>***电信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理人: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互信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话语音、网络视讯(iTV)服务、宽带上网业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内容

1、业务约定:网络视讯(iTV)业务是中国电信基于宽带网络的一项增值业务,主要通过电信宽带网络,为用户提供电视频道直播、时移,回看和视频点播等丰富的视频服务,同时还提供在线游戏、图文财经资讯等增值服务,网络视讯业务简称为iTV业务。

iTV业务以电视机作为主要显示终端,以iTV机顶盒作为接入终端,通过宽带网络连接到iTV业务平台,以使用平台上所提供的各类视频服务。

2、甲方选择 光纤 方式(ADSL/LAN/光纤)接入乙方宽带城域网,实现 使用iTV业务并同时使用宽带上网业务(纯iTV业务的使用 / 使用iTV业务并同时使用宽带上网业务)。

3、甲方承诺开通的iTV业务的数量为_***条(最终按需受理安装)。

4、开通电话的数量为 *** 门,标准接入费 *** 元/门,现优惠至 *** 元/门,按实际安装数量在受理时收取。固定电话标准月租费 ** 元/门,现按月租费** 元/门,每月 ** 元/门国内长途和市话最低消费,计入账户级消费。乙方为甲方固定电话何和乙方你提供的天翼手机组建综合VPN网,网内成员实现4-6位短

号快速拨打通话,享受集团优惠套餐,其中组网资费政策约定如下:

手机成员集团套餐优惠资费为:本地优惠包: ** 元包本地网内主叫 ***分钟通话,超出时长执行基础语音套餐资费。固定电话成员收取月功能费 ***元,拨打网内成员不限时.

6甲方安装iTV和宽带上网业务和电话的地址为:_ ***(如有多个地址,则注明每个安装地址)。

二、连接方式与标准

(一)ITV业务

1、连接费:目录价 ***元/端口,包括开户费、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包括用户终端和内部局域网设备费。现优惠至 ** 元/端口。终端及内部局域网设备由甲方自备。今后如果甲方不再使用本业务,连接费将不予退还。连接费的交费方式为 ** ,交费时间为 业务受理时 。

2、iTV网络视讯业务使用费的约定:

? 乙方对外公布的网络视讯(iTV)业务的标准资费为:30元/条/月。

30元/条/月;

45元/条/月;

30元/条/月。 类”组别 ? “时尚包类”组别 “全能包类”组别? ? “餐饮、休

中国电信宽带协议书

闲类”组别

纯iTV方式需要另增加10元/条/月。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选择乙方网络视讯(iTV)业务“餐饮、休闲类”组别,价格优惠至 ***元/条/年。

3、各类客户端终端的约定:

为保障甲方正常使用iTV业务,在协议期内甲方可向乙方免费租用“iTV机顶盒终端”, 终端产权归属乙方。

(二)宽带业务

1、甲方选择光纤接入乙方宽带城域网,数量 ** 条,上下行最高可达速率分别为**bit/s、 ** bit/s,共含 * 个公网静态IP地址。连接费:目录价 *** 元/端口,包括开户费、工料费、安装调测费等一次性费用,不包括用户终端和内部局域网设备费。现优惠至 *** 元/端口。终端及内部局域网设备由甲方自备。今后如果甲方不再使用本业务,连接费将不予退还。宽带接入业务网络使用费(下

称“网络使用费”):目录价 *** 元/端口/月,具体套餐内容和约定见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天翼领航业务登记单

(三)结算周期、方式

1、业务使用费付费周期为 ,付费方式为:

□银行托收方式

开户名

开户行

托收帐号。

√与甲方固定电话捆绑付费,固定电话号码为:。

2、如遇乙方资费调整,则乙方和甲方协商一致后,按新标准执行。如双方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协议。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乙方提供的iTV业务。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取得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因甲方自备的终端设备造成的故障,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3)甲方免费提供场所供乙方安装iTV承载宽带网络接入设备,其环境指标(温度、湿度、安全、防尘等)均应满足乙方设备正常工作之需。乙方在甲方内部施工期间,甲方应提供便利条件,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安排足够和安全的内部引线空间,用于穿放线路并固定。

(4)甲方应妥善保护乙方所建设的位于甲方内部的管道、光纤和附属设施等,并为乙方的维护工作提供便利。甲方因故需移动上述乙方资产或对其加以调

整的,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妥善处理。如因甲方擅自移动、调整乙方设施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对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实施的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等,甲方应无偿予以配合。

(6)甲方在使用乙方iTV业务时如选择了同时开通使用乙方的宽带接入业务,应遵循以下条款:

6.1、甲方应自觉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范,上网的信息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负。

6.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宽带接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端口、线路和IP地址)转供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有偿租、售;无偿借、赠;转由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共用;为第三方提供转接、透传、桥接等服务;或将线路和宽带端口设施抵押、质押及折股投资等)。

6.3、甲方仅限于在本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自用乙方提供的宽带接入业务;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宽带接入业务经营各类电信业务(包括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不得利用宽带接入业务从事非法活动等。

(7)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iTV业务时,应确保所提供的客户资料真实、有效、完整、无误,并将承担因客户资料瑕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8)乙方提供给甲方本协议优惠的条件是:甲方在协议签订时并将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将乙方作为各种电信业务的唯一提供商(乙方不能提供的除外)。甲方确认,如今后甲方实际使用电信业务状况不符合本协议优惠条件时,乙方可不再对甲方继续提供本协议约定的优惠,乙方有权向甲方追收违反本协议优惠条件后所享受的全部优惠。

(9)如甲方原先提供的客户资料有所变更或者需变更服务功能、改变业务使用性质、付费方式、移址、过户等,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其中移址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负责设计和施工并按实收取相关费用。

(10)甲方应合理使用各类租用的终端设备,租用期间应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对非自然损耗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投资建设的iTV承载宽带接入所用光缆、光配线架及附属设备、多媒体机架及附属设备等通信设备的产权属乙方所有,乙方可以此服务于周边用户。

(2)如无特殊约定,双方的维护段落以设备产权为分界点。

(3)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应提前通过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通告。

(4)乙方应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稳定,确保甲方iTV业务的正常使用,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有人值班受理故障电话:10000。在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故障申报后,乙方应按照《电信服务规范》所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查修和排障。

(5)乙方发现甲方具有危害网络安全、违规经营、恶意行为、阻碍通信施工建设等行为时,有权暂停甲方的各项服务。同时,乙方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6)甲方在协议期内,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交纳iTV业务使用费(如涉及宽带业务使用费,甲方也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乙方进行交纳)。如甲方逾期不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按所欠费用收取每日3‰的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交纳费用的,乙方可暂停提供服务,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应赔偿乙方暂停期间的全额网络使用费。

(7)乙方因资费进行调整或计费方式变更。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变更资费的要求,并与甲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按新标准执行。如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协议。

四、工期

1、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且甲方交纳连接费后,乙方负责在 30 天之内完成甲方iTV业务的建设与开通。如因甲方原因或遇不可抗力因素,期限顺延。

2、如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完成甲方iTV业务的开通,乙方同意全额返还甲方缴纳的连接费。

3、如因甲方条件不具备而延误iTV业务开通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中止、解除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单方面暂停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单方面暂停协议履行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方需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iTV业务使用费等各项费用的义务。

2、甲方如选择使用iTV业务时同时开通使用宽带上网业务,并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暂停甲方的所有服务直至解除协议;暂停期间仍应计收甲方iTV业务使用费、宽带上网费等各项费用,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所受损失(含工程建设费用、设备折旧及利润损失):

(1)违反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6.1)、(6.2)、(6.3)、(7)任何一项约定;

(2)从事危害乙方网络安全或信息安全等其他有损于乙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

篇二:商务宽带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为维护双方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客户就电信业务使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网络及信息安全

1.1 客户在使用电信宽带互联网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2 客户在使用电信宽带互联网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可向他人发送恶意、挑衅性的文件或商业广告。

1.3 客户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非法网吧接入、非法带宽转接、非法话务经营等。

1.4 客户应具有健全的、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1.5 电信公司有权对电信宽带网络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测。一旦发现客户违反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内容,电信公司有权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客户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业务申请

2.1 电信宽带互联网业务主要采用在已有固定电话线上复用ADSL或光纤+LAN、EPON的接入方式,ADSL托收电话号码必须为物理上所复用的电话的号码,企业用户在申请办理宽带互联网业务时需加盖公章。

2.2 申请宽带业务时,客户应保证申请信息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电信公司应依法保护客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2.3 客户使用商务宽带业务将获得一个固定IP地址,客户如需增加使用固定IP地址应另行申请升级为精品宽带用户。

第三条 业务施工及竣工

3.1 宽带业务安装前,客户需准备好企业内部局域网和已正常安装操作系统及网卡的电脑,因局域网、操作系统、网卡驱动程序等原因无法安装的电信公司给予提供解决建议。

3.2 对于ADSL接入的宽带业务,施工完毕后,如客户自备终端无法正常调试安装,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信公司携带的ADSL终端进行全程测试,能正常上网则装机完毕,客户在电信公司的施工单上签名(签章)。客户自备终端的安装调试不属电信公司服务范畴。

3.3 对于LAN接入的宽带业务,室内线部分原则上由客户负责;室内线部分可通过穿管或简单布线解决的,电信公司安装人员征得客户同意后可以免费协助布放室内线,但不负责客户对装修方面的要求。施工完毕后,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在客户室内信息点进行测试,能正常上网则装机完毕,客户在电信公司的施工单上签名(签章)。

第四条 障碍处理

4.1 宽带业务出现故障,客户拨打电信公司客户服务热线“10000”号申告,电信公司承担故障定位及咨询解答义务,并负责电信公司网络、线路(不含客户室内线)及客户向电信公司所租用终

端的障碍处理,客户自备终端、电脑系统及局域网故障,不属电信公司服务范畴。

4.2 电信公司向客户赠送的宽带终端故障保修由设备提供商负责,在国家三包保修规定基础上,设备提供商提供一年包换,两年保修的售后服务。

4.3 由于客户原因,包括客户的网络终端的硬件故障、操作系统升级或故障而造成的服务障碍的,电信公司提供故障分析,但不承担维护责任。

4.4 为改善网络通讯质量,电信公司可能对网络设备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电信公司会及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造成损失;由于对网络设备采取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引起客户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

4.5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客户的服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电信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力采取措施预防和补救,维护客户的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业务费用及支付

5.1 业务费用:

5.1.1 一次性费用: 208 元

5.1.2 带宽4 M的月使用费为 300 元/月(业务号码为:详见竣工单 )

5.2业务费用支付:

5.2.1甲方同意采用以下 5.2.1.3 方式作为缴费方式。

5.2.1.1银行托收:甲方当月发生的通信费用应于次月15日前通过银行托收。

5.2.1.2预交费:甲乙双方约定以12个月为一个交费周期,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12个月的商务宽带使用费,对下个周期的商务宽带使用费,甲方于新交费周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5.2.1.3 其他:

5.2.2 宽带业务交费时间(不含预交费方式):每月交费时间为当月3日至次月2日,当月所交费用为上个月1日至上个月最后一日期间实际使用的网络使用费。客户须在规定的交费期内交清上月费用。超过次月2日仍未交费者,自次月3日起,电信公司每天将加收所欠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客户仍欠费的,电信公司有权对客户中止该项业务,停机期间的商务宽带月使用费和违约金继续计收。客户欠费满三个月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服务,并保留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5.3.宽带业务计费周期: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5.4 宽带业务新装当月和拆机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计费,即当月实际在网天数×月使用费×12个月/365天。

5.5客户办理计费档次更改,办理当月仍按原资费收取,次月按最后一次变更的计费标准及计费档次收取。

5.6客户需办理宽带业务暂停需至电信公司营业厅签订暂停业务协议。业务暂停期间计费方式:包月制方式按照月网络使用费x50%计算。申请业务暂停或恢复当月计费方式:包月制方式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即当月实际在网天数×月使用费×12个月/365天。

5.7客户使用电信公司或电信公司受托代收费用的公司于互联网上提供的增值服务后,电信公司将采用合并出帐方式从客户付费业务号码中扣取费用。

第六条 业务的变更及通告

6.1 客户在宽带互联网业务装通后,可以办理拆机、过户、改带宽、改计费档次业务。

6.2 客户若办理宽带ADSL话上复用的电话拆机时必须先对所复用的ADSL宽带业务同时办理拆机或变更;电话过户时必须先对所复用的ADSL宽带业务进行拆机或过户。办理宽带过户业务,当月的网络使用费由新旧用户自行协商解决。

6.3 若客户申请的宽带ADSL户名与托收电话户主不一致的,托收电话过户时客户必须同时办理宽带ADSL拆机或托收变更,托收电话改号时客户必须办理ADSL托收变更;对于户主与托收电话户主不一致情况,客户在办理改带宽、改计费档次时必须取得托收电话户主的授权(凭托收电话户主的身份证件和客户的身份证件办理)。

第七条 特别注意事项

7.1电信公司应按照各项业务规定向客户提供服务。

7.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宽带客户IP地址等有关信息由电信公司报公安机关备案。

7.3 若因客户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电信公司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服务,责任由客户承担,暂停服务期间客户仍应按本协议约定标准支付费用,如电信公司被要求终止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客户已支付的费用电信公司将不予退还。

7.4 采用虚拟拨号(PPPOE)方式的宽带业务采用根据上网时长计费的方式,客户一旦帐号、密码认证通过即开始计费。客户不上网时应断开PPPOE连接或关掉ADSL终端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网络使用费用由客户承担。

7.5 客户申请的宽带帐号与接入端口(PVC或VLAN号)做捆绑,客户依据本协议支付的宽带使用费,只是在一台计算机终端上使用宽带业务的费用。未经电信公司同意,客户不得私自将多台计算机终端通过交换设备进行连接后共同使用(即宽带并机)。若发现客户存在宽带并机的行为,电信公司有权采取一定的封堵措施,并且电信公司有权视情况终止提供宽带接入服务,同时,用户应当自被发现存在宽带并机行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电信公司支付违约金500元,并且应当赔偿因其并机行为给电信公司造成的业务使用费的损失。

7.6 客户本协议项下使用的专线IP地址默认关闭80\8080端口,客户如需开通网站(或任何公共域名指向本接入专线的IP)应根据规定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向乙方申请开通80/8080端口,已开通80/8080端口的IP上需变更或增加域名也应及时获得法定资质。客户未开通网站但需开放80/8080端口用于内部办公系统专用的,应填写《80/8080端口开通承诺函》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开通。

7.7 客户办理电信公司阶段性优惠、套餐优惠或其他个性优惠,需按公布的相关优惠或套餐的相关规定及约束条款办理。

7.8电信公司为企业客户提供客户经理上门服务,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受理、帐务查询、网络解决方案建议等服务。

第八条 协议生效

8.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本协议在上述有效期满后将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一方对协议的顺延持有异议,应在协议每次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将视为无异议。

甲方: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2014年 月 日

篇三:电信服务合同

xt">宽带接入电信服务协议

为保护客户(甲方)的通信权利,维护中国电信集团上海市电信公司崇明电信局(乙方)合法的通信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同时基于客户确认的相关服务项目,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

乙方负责为客户安装并提供宽带接入服务项目,包括高速上网、音/视频节目点播(vod)等,随着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今后还将开放更多的服务项目。目前乙方宽带网采用私网ip地址的用户地址分配方式,用户地址不具备唯一性,今后将完善此功能。

二、客户类型。

本地用户分住宅客户及非住宅客户,客户根据其所属类型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非本地客户签约时应根据类型不同缴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2)在选择和使用通信服务业务时,享有知悉所选业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有权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在本公司违反协议或对社会的公开承诺时,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2、义务。

(1)申请办理宽带接入业务须提供真实、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变更时应在一周内办理客户资料变更手续。因客户资料不实发生的任何纠纷,由客户自行负责。

(2)客户因移机等原因,新址若无原接入设备而需变更原接入方式的,如adsl改fttb+lan方式,甲方需将原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归还乙方;如fttb+lan改adsl等方式,需增加用户终端设备(adsl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的,终端设备由乙方免费出租给客户使用,产权属乙方所有。

(3)每月按时到乙方营业窗口或采用银行托收方式(仅限商业客户)缴纳使用费,以免错过付费的最后期限,产生迟延履行违约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务的后果。

(4)客户参加乙方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并享受乙方优惠资费或领取过实物的,自宽带接入业务安装开通之日起须使用满二年以后方可办理注销(拆除)宽带业务。若提前注销(拆除),原享受乙方的优惠资费须全额补缴,属领取过实物的,须完好无损失的退回。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并保留在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范围内调整资费的权利。

(2)保留为确保服务质量,对宽带接入业务的服务功能作出调整的权利。

(3)因客户欠费等信用原因,有权拒绝其申请其他固定电信服务项目。

(4)为建立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户资料。

2、义务。

(1)遵守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政策。

(2)在营业场所公布宽带接入的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等,并以多种方式为客户缴费提供方便。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向其提供使用该项业务的说明资料。

律师365

(3)客户使用乙方免费租用的终端设备(调制解调器和分离器),产权属乙方所有。

(4)客户申告宽带接入障碍的,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调通,不能按期修复或调通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免收障碍期间的月租费用。但属于客户终端设备的原因造成电信服务障碍的除外。

(5)凡客户在乙方开展的宽带业务优惠促销活动期间申请安装宽带接入业务,并已缴付过一次性接入费的,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除按本协议违约责任的条款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外,另向客户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

四、违约责任。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业务开通时间超过1个月(预约装机超过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装调测费、手续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户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断通信,阻断时间连续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个月的基本月租费;阻断时间连续15日及以上的,免收当月的基本月租费,但不赔偿客户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1个月以上以此类推。阻断时间的计算,以乙方接到客户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断的时间起至恢复通信时止。

(三)客户逾期不缴纳通信使用费,乙方有权要求补缴,并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五、协议的中止与解除。

(一)客户在缴清所有费用后,可办理拆机或过户手续,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二)若乙方因机线原因在二个月无法解决的(自客户付款之日起算),自向客户支付违约金和赠送100元面值的上海电信ic卡作为补偿之日起,本服务协议相应终止。

(三)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中止向客户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客户提供的客户资料被发现不真实的;

2、未经乙方授权,客户擅自在已装的通信线路上装、移(室内移机除外)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或转让租用权的;

3、擅自改变客户类型及使用性质的;

4、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3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四)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拆机并解除本协议:

1、利用已装宽带接入服务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的;

2、自帐单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之次日起逾期60日未缴付通信使用费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对本协议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本着互让互利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所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七、其他。

(一)《宽带接入业务登记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变更宽带接入服务协议时,乙方与客户不再另签协议(过户业务除外),所填写的登记表格均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客户与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签订的凡涉及宽带接入业务租用权的协议,除乙方授权或追认的外,对乙方概不发生效力。

备注:网络受理协议同上。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篇二:电信业务服务协议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用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网络服务

(一)乙方应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示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范围,在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 客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与乙方签订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甲方若申请开通国际长途或国际长途漫游业务,需分别另外单独交纳开通国际业务的预存款,终止该业务的次月,用户结清话费后予以退回。甲方应及时咨询乙方其网络覆盖范围及漫游或通达的国家和地区。若甲方出国(境)且未开通国际漫游业务,但因国际漫游地网络设备等原因致使能够拨打及使用的,产生的实际费用甲方应全额交纳。

(二)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质量标准。

(三)乙方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条入网要求

(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一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受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护照、回乡证。

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经办人有效证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试用)标志的移动电话终端设备。甲方申请开通服务项目,需移动电话终端设备支持相应功能,否则由于终端原因造成无法支持所选服务的,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 第三条客户资料

(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协议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网络服务(“停机”)。

(二)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凡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甲方入网后应立即修改初始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服务密码,如甲方原因泄露服务密码或为他人获取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但为建立于客户沟通渠道,改善服务工作,乙方可以使用本协议涉及的客户资料。

第四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

(一)乙方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设定资费标准,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明示资费标准、计费方式、资费期限等信息,甲方有义务按乙方明示的期限按时足额缴纳各项费用。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产生争议,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甲方在本号码使用期间不得办理改低套餐、停机保号业务以及降低消费标准。

(三)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应在每月的5日至25日期间交纳上月的话费,如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在甲方账户内预付款余额低于0元时(包括0元),乙方将给予甲方停机;若甲方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通话或其他原因造成话费透支,甲方有缴费义务,乙方有权利追缴甲方欠费及违约金。

(四)若甲方为月初扣费用户,则月初一次性预扣套餐包月费(含最低消费保底费、套餐各

必选/可选定制包月费、功能费等),月底统一销账;如甲方同时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预付款项。乙方因本项约定原因,停止或限制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五)甲方超过缴费时限,每日须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欠费停机60日内,甲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提供服务;甲方连续欠费停机60天以上,乙方有权予以销号处理。对前述情形,乙方将保留追缴欠费及违约金的权利,也有权以通知单、公告、登报、委托第三方等形式追缴欠费,乙方的上述措施不视为对甲方隐私权的侵犯。

(六)甲方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缴费,若发生因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或余额不足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结算时划扣不成功的,乙方有权暂停或限制对甲方的服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0是至当月最后一日24时。(由于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话费计入下月话费中收取的情况).

(八)甲方投以乙方代收甲方向各sp(服务提供)商自主定制的sp相关费用。费用标准依据甲方与各sp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当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对资费出现争议时,由甲方与sp(服务提供)商协商解决,乙方予以协助。

(九)甲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缴费外的其他业务 (拨打本地火警 119、 匪警 110、医疗急救 120、交通事故报警 122电话除外)。

(十)如遇国家统一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起执行:如遇乙方发布、调整资费套餐的,应在甲方选定的资费套餐生效时执行。

第五条客户服务

(一)乙方在营业场所公布电信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资费标准、使用规则、交费规定等内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客户服务电话 10000,以便甲方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乙方还应免费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等公益性电信服务并保障通信线路畅通。

(三)对于甲方通信服务开通/关闭申请,乙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超过、时限未及时开通/关闭的,应减免甲方由此产生的不合理费用。

(四)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甲方原使用的移动电话号码(“销号”),并在一定期限后非配给其他客户使用。为保证甲方权益,乙方对销号的移动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分配给其他客户使用。

(五)若甲方参与乙方的话费积分服务,需在约定的积分有效期内进行兑换,过期作废。

(六)乙方对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信息服务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游湖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及代信息服务商收取的信息费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话费发生后5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六条uim卡规定

甲方可自行设置和清除 uim 卡的个人密码(pin 初始密码为 1234),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会锁卡。发生锁卡时,甲方不得自行解锁,应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解锁。因甲方操作不当致使 uim 卡损坏或锁死的,甲方应承担换卡所需费用。

第七条风险控制

(一)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移动电话终端及妈妈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经初步核查确有问题的,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 10000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暂时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

(二)甲方未付的通信费用达到乙方明示或另行通知的话费信用额度时,应及时缴纳通信费用;否则,乙方有权停机。(超过信用额度停机不受约定缴费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责任免除和不可抗力

(一)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大自然灾害)导致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为改善网络通信质量,乙方可能会对网络进行扩容、调整、软件升级等措施,但因此导致甲方通信中断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因甲方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其移动电话被他人非法利用,甲方应及时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部门报案。乙方应在技术上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乙方不承担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通知、公告

(一)因技术进步,经国家部委批准,乙方对移动电话网络进行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应该至少提前 90 日发布公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甲方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乙方因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使用的,应提前 72 小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告甲方。

(三)当发生甲方移动电话网络服务通信障碍,一帆乙方应在甲方申告障碍时起的48小时内修复,移动电话通信障碍指非甲方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原因引起的障碍。

(四)乙方可以采用电话、广播、短信、电视、公开张贴、信函、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业务公告及业务通知。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与转让

(一)由于非甲方原因需要更改甲方移动电话号码时,乙方至少提前 45 日通知甲方,至少提前 15 日告知甲方新的移动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 45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来话播放改号提示音。

(二)甲方将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时,应先缴清通信费等所有费用和违约金(如有),转让双方须持各自有效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协议自动终止;因甲方私自转让而造成的欠费、停机等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登记单、表单、补充协议等均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业务规定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将按新规定调整执行,业务登记单等文件内容与本协议条款内容冲突时,以该等文件为准。

(四)乙方在本协议外以本协议约定的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为甲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

第十一条协议的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自甲方过户、退网、超出有效期之日起;

以担保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客户,违反保证条款或有确切证据证明担保人无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

由于国家政策、技术调整等原因致使乙方移动通信网络服务终止人、之日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遇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

甲方提供的证件虚假不实,可能给乙方带来经营风险;

该手机号码被国家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不当用途;

甲方欠费停机超过约定时限;

乙方收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以及甲方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甲方若主动提出终止服务,需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的合理费用,结清所有欠费,另需缴纳约定金额的预存话费,2个月后多退少补,话费余额按双方之前约定进行处理。甲方退网时原申请使用服务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不予退回。甲方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