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材料范文两篇

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材料范文两篇

  为规范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运输处置行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管理、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管理及执法管理水平。下面是由东星资源网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材料范文,更多优秀文章尽在东星资源网,欢迎大家阅读,内容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材料范文

  建筑垃圾和渣土整治方案一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渣土)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受纳场所监管工作,受理渣土运输企业申报,办理渣土处置手续。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审验,发放《渣土运输卡》,对涉嫌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及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核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统一设置渣土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对无牌、套牌、涂抹车牌、拼装运输车及超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建设行政部门职责:督促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有硬化地面、有冲洗设施、有保洁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交通部门职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及未办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查处。

  (五)工商部门职责:对未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从事渣土运输且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其企业营业执照;

  (六)环保部门职责:对渣土处置中产生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渣土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不得擅自处理,应当委托具有渣土准运资格公司的小型车辆,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及时清运。

  第六条 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2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允许配置3至5辆小型运输车;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采购和安装经城市管理执法局确认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GPS定位系统及相关监控设备;

  (六)车辆必须按规定改装,做到加盖密闭;

  (七)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行政许可,向申请的企业颁发渣土准运证。

  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渣土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企业需运输渣土的,应当持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渣土承运合同,向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渣土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渣土运输卡》按运输渣土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渣土准运证号码;

  (二)渣土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渣土的受纳点。

  前款第(四)项内容由市公安局核定。

  第八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后挡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

  运输渣土的车辆应当定期清洁保养,保持车况完好。

  运输车辆应当适量装载,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第九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建筑垃圾固定受纳场:由市规划、国土、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市政府负责建设并委托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监管。

  临时受纳点:由具有独立法人单位的企业与土地产权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持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书面确认意见,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报备渣土临时受纳点。原则上不得在城区设渣土临时受纳点,已设立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渣土受纳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善通畅的道路;

  (二)具有相应的摊铺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必须有洒水等防扬尘措施;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向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统一安排调剂。

  第十三条 未取得渣土准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未冲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施工企业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违法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缴,并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处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暂扣运输车辆,并予以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取得《渣土运输卡》进行运输、倾倒的,每车次处2000元罚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渣土运输卡》的,处500元罚款;

  (二)运输车辆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的,处5000元罚款;

  (四)车辆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路面严重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受污染的路面,由城市管理执法局责令运输企业限期清洗。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临时受纳场受纳渣土,依照《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1万元罚款;个人设立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处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其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建设工地未设置临时围墙,未按规定组织卫生清扫保洁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取得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单车月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该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单车月累计5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暂停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三个月;企业月累计受罚车辆达到10辆或者单车累计10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取消该企业建筑垃圾准运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建筑垃圾(渣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

  为规范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运输处置行为,严厉打击不规范处置行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管理、渣土运输、混凝土运输管理及执法管理水平,根据局20xx年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建筑垃圾(渣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20xx年南通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要点为指导,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协同管理体制,明确职责,部门联动,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年度相关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局建筑垃圾(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唐国强

  副组长:xxx xx xx xxx

  成 员:xxx xxx xx xxx

  支 剑

  三、工作目标

  (一)建筑垃圾“两点一线”(即产生点、处置点、运输路线)的全过程监管制度逐步健全,企业及行业的自律性显著提高。

  (二)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准入门槛,规范农用车运输,成立五小工程渣土运输公司(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督促渣土车辆逐步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系统和放大车牌,建成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实时可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渣土临时弃置场及小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合理布局基本构成,并由城管局审批备案,逐步取缔私自设置的建筑垃圾堆场。

  (四)建筑垃圾违法运输、非法处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公司、五小工程运输公司全部做到上路运输提前申请,一车一证,密闭运输。完成市区混凝土运输车车尾防漏斗的安装工作。

  四、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进行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或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效落实窗口处置许可和临时处置许可的“两证”抓手。

  (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擅自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

  (四)未安装放大车牌、未使用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或密闭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渣土车、混凝土运输车等工程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产生洒、滴、漏行为。

  (五)未按规定设置相关设施,管理不到位的施工工地。主要审核建筑工地“四到位”落实情况,即工地视频安装到位、道路硬化建设到位、冲洗设施落实到位、工地围挡设置到位。

  (六)未按规定进入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消纳,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堆场的行为。

  (七)严格执行渣土运输考核机制,提高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资质门槛,淘汰一批不合格运输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 20xx 年4 月1 日 —4月30日)

  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开展调查摸底,对市区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拆迁地块、建筑垃圾堆场及运输车辆等逐一登记,掌握整治的第一手资料。完善我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相关管理与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

  (二)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5月1日—5月31日)

  发布整治工作通告,公开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送公开信、业主座谈会、上门检查等形式,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管理要求提出新标准、新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日—10月31日)

  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注重提高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消纳、公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水平,坚决遏制渣土车、混凝土运输车路面抛、洒、滴、漏现象和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联系新闻媒体对乱倒乱排建筑垃圾,渣土车、混凝土运输车等工程车辆污染路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各项整治工作布置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必要时联合交警、交通、环保、建工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各类工地环境和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四)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11月1日—12月31日)

  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日常监管、提高管理及执法水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回头看,对存在的问题继续跟踪落实,巩固提高,建立常态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六、责任分工

  (一)规范文件制定。负责修订并完善《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海门市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办法》两个文件的内容,召开一次整治前渣土运输公司负责人座谈会,为建筑垃圾(渣土)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相关管理标准。(责任单位:法制科、直属中队)

  (二)开展调查宣传。对市区范围内现有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拆迁地块及运输车辆等逐一登记,建立台账,掌握整治的第一手资料。发放相关告知书、法规政策资料,坚持教育在先,整治在后,督促管理对象按管理要求自行整改。(责任单位:一大队、三大队、直属中队)

  (三)规范运输车辆。指导农用车成立五小工程渣土运输公司,督促市区所有的自卸王、农用车进行车辆密闭加盖改装、盖板维修、安装放大车牌及北斗卫星定位系统。(责任单位:直属中队)

  (四)规范堆场设置。通知目前市区内未经批准存在的渣土弃置场、小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的产权单位,到城管局直属中队报批,对不符要求的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在规定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缔;符合要求则予以临时性许可,并备案。(责任单位:直属中队)

  (五)开展执法查处。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环节不规范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强化现场监管。要求建筑工地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车辆盖板未按照标准进行密闭,未对车轮、车身进行冲洗的,不得驶出工地,视频监控不能正常工作的工地,不得外运建筑垃圾。针对建筑垃圾夜间偷运乱倒行为,联合交警部门开展零点专项行动,对偷运乱倒高发点位,进行蹲守伏击。对查获的偷运乱倒车辆,涉嫌无牌无证、过期未年检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责任单位:一大队、三大队、直属中队)

  (六)完善考核机制。完善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企业日常动态考核细则,每季度汇总分值,对严重问题的企业,通报行业群体,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完善月度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运输企业月度例会,对资质企业月度工作进行点评,通报存在问题,听取工作建议,部署下一步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督促资质企业每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自查自纠,组织安全生产季度抽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责任单位:直属中队)

  (七)建立供需平台。在城管网站上开辟建筑垃圾(渣土)供需平台,主动加强与建设部门的供需对接,为就近快速处置建筑垃圾打下良好基础。(责任单位:办公室、直属中队)

  (八)严格核算审批。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数量、费用进行准确核算、现场勘察。对建筑垃圾处置行政许可审批要件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直属中队、行政服务科)

  (九)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强大的整治工作声势和氛围。(责任单位:办公室、一大队、三大队、直属中队)

  七、整治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渣土)专项整治工作是深入开展城市环境整治工作,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现象,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二)依法管理,严格执法。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严把关,依法许可,从源头规范建筑垃圾的处置及运输。提高执法力度和强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形成严管严处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分工合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建立联勤联巡工作机制。强化片区和部门间联动,即直属中队与市容中队的联动、与环卫部门的联动、与相关部门的联动以及与行业协会的联动,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一执法口径,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指挥调度,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杜绝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四)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小组要会同纪检监察室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组织不力、整治不彻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过程中发现有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吃、拿、卡、要、报”等违纪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