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材料范文两篇

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材料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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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材料范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篇一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省纪委《关于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试行)》(冀纪发(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发扬中华民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行文明健康的礼尚文化,对婚丧喜庆事宜能简则简,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引领和表率作用。

  第三条 党员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姻亲)。

  第四条 党员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五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含进修人员、实习学生、患者等)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

  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含中介机构,医药代表,基建、设备、物资、耗材等供应商及业务人员)的车辆、物品;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执业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院纪委。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婚庆车队不得超过6辆。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120人(12桌)。男女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每桌费用(不含酒水)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3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办婚礼7日前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向院纪委报告,举办婚礼后15天内填写《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备案表》,将执行情况向院纪委书面备案。

  党员干部操办丧事应先电话口头报告院纪委,丧葬事宜后15天内填写《党员干部操办丧葬事宜备案表》,向院纪委书面备案。

  院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部门纪检组织报告、备案。

  第八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九条 院纪委应当加强对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注意督促检查,倡导移风易俗。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干部,提前打招呼,提醒注意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等问题,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纳入民主评议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有关党员干部应当在当年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上就操办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二条 院纪委接受群众举报。在收受举报线索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查核,对属实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医院发布的相关规定中有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纪委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处理。部门或行业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标准掌握。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婚丧事宜细则 篇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范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赵县纪委赵县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实施细则》和中央、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要严格落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全系统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家属成员婚庆事宜,要在事前10个工作日和事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填报《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和《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局任命的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局纪检综治室报告。学校的其它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履行申报、报告手续。

  局任命党员干部办理近亲属丧葬事宜,要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葬礼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局纪检综治室备案。学校其它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履行报告手续。

  二、实行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承诺制度

  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向所在单位党组织申报的同时,要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办理婚庆事宜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如实申报报告;保证文明节俭,遵守禁止党员干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有关规定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党员干部做出的承诺进行监督。

  三、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公示制度

  党员干部报告办理婚丧事宜情况后,所在单位要将当事人婚庆事宜承诺书、《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申报表》、《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婚庆事宜报告表》或《赵县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办理丧葬事宜报告表》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四、严格遵守“十不准”规定

  党员干部办理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向亲属以外的任何人打招呼、下请柬,大摆筵席、奢侈浪费,摆设账台,借机敛财。

  (二)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婚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

  (三)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不能使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企业、管理服务对象的场地、车辆。

  (四)不准以单位名义赠送红包礼金(工会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工会组织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控制在3辆以内,但不准使用带有公务标示的车辆和制式装备车辆。对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的,按每辆车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责令退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等。

  (六)不准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七)不准举办、参与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为非亲属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九)不准宴请非亲属关系人员参加婚丧事、搬新家、升学宴、庆生日等活动。

  (十)不准参加非亲属关系人员的婚丧事、搬新家、升学宴、庆生日等宴请活动。

  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操办规模

  婚礼宴请亲属桌数原则上控制在20桌(每桌10人)以内,使用车辆不得超过6辆,不得上高档烟酒;办丧事要树文明新风,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限制燃放烟花鞭炮。

  六、严格责任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执行规定不走样、不打折扣。

  局纪委要采取明察暗访和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无论涉及到谁,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按中纪委“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

  对实名举报、有影像资料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严肃查处并指名道姓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