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听取和审议_审议会规定

X X有限公司审议会规定 第一条 目的 审议会作为公司总裁的辅佐机构,负责讨论、审议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业务方针和日常业务运营事项。本规定旨在规范审议会运营。

第二条 制定与修改 本规定的制定与修改由总裁决定,董事会审批。

第三条 构成 审议会由董事长、总裁、专务董事和常务董事组成。根据需要,总裁可要求部长或科长出席,以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四条 召开 审议会分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定于每星期X上午九时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如遇节假日不能召开,定期例会可择期召开。

第五条 召集 审议会由总裁负责召集。总裁因故不在公司时,由代理者召集。会议成员如有充分理由时,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者提出申请。如后者认为要求合理,须迅速召集审议会议。

第六条 会议主席 审议会主席由总裁担任,总裁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代理者担任。

第七条 决议方案 审议会决议在总裁或代理者出席的前提下,过半数成员出席且全员通过时方能成立。.但紧急事项或一般事项的决议不在此例。

第八条 审议事项 审议会主要审议下列事项。

1、公司的基本方针,董事会提交的审议方案。

2、依据董事会确定的基本方针而确定的业务执行方针。

(1)依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而确定的经营指导方针。

(2)各种预算。

(3)各种公司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4)审议会认为有必要审议的其他业务方针。

3、依据董事会基本方针而确定的具体业务事项。

(1)职工聘用。

(2)一级职工和一级技师以下人员的任免。

(3)工资和退休金的规定。

(4)各类团体协会的加入与退出。

(5)聘书,任命书等的发出。

(6)各类保险的投保。

(7)与业务银行的建立业务与中止业务。

(8)职位变更、转勤、解雇及人事考核。

(9)退休者的反聘。

(10)机械设备、不动产的购入与处置(X万元以上X X万元以下)。

(11)不动产的借贷和租赁(X万元以上X X万元以下)。

(12)盘点资产的处置(X万元以上X X万元以下)。

(13)X X万元以上的承包工程预算及工程执行计划。

(14)X X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审议。

(15)成本科申报的超预算工程审议。

(16)工程合同内的单项X万元以内的发包决定。

(17)单项X万元以上的购入决定。

(18)资本支出的事项。

(19)工程估价决定及估价调整决定。

(20)向政府机构及有关团体申报的决定。

(21)合同商的选择和管理指导方针的确定。

(22)部门间纠纷的处理。

(23)借入款及债务保证(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

(24)未付债的处理(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

(25)保证金支付。

(26)无法回收债权的处理(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

(27)法律诉讼(单项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

(28)职工融资(单项X万以上)。

(29)事务用品购入(单项X千元以上)。

(30)其他审议会认为有必要审议事项。

第九条 报告事项 审议会接受有关部门下列报告。

(1)月度发包、承包完成报告。

(2)月度借贷对照表和月度损益实绩报告。

(3)合同工程额达X X万元以上的工程管理报告。

(4)超预算工程报告。

(5)大额工程合同报告。

(6)其它(审议会认为有必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常设事务机构 审议会常设事务机构设在总务部总务科和工务部工务科。

审议会审议事项中必须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由常设事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

附 则 本规定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