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就诊者均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的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对需要住院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院手续。
5、认真、及时、全面、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离开医院,对重症
、急症、体温超过38摄氏度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计划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手术常规》及《消毒技术规范》,室内布局合理、整洁。
2、手术室内除必需用品,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各种器械专人保管,定期消毒。
3、手术室应备有氧气,抢救药品齐全,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不得外借。
4、受术者排尿后进入手术室查对姓名、术前三问(末次月经、末次分娩、末次手术),三查(子宫、附件、化验单),术后三查(绒毛及胚囊、出血量、受术者情况)。
5、每日清扫室内,空气消毒。每三月对手术室空气进行一次细菌培养监测并记录。
6、术后记录登记表册填写完整、准确、专人保管。
7、手术后留观一小时,告诉注意事项、进行避孕指导。
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1、凡需施行人工流产、安取环术、引产术等手术要详细告知手术的适应症、并发症及相关注意事项。
2、必须在受术者理解、明白需施行手术的过程可能发生的风险,在积极配合下签手术、麻醉同意书方可施术。
3、医护人员告知病情及手术配合相关要求时,态度和蔼,语言通俗易懂,杜绝“冷、硬、简单”。
高危节育手术范围
1、《计划生育手术常规》中所规定的各种禁忌症,经治疗者。
2、半年内有终止妊娠史,一年内有2次人流史或连续3年均有终止妊娠史者。
3、剖宫产术后1年内,哺乳期,限用甾体类避孕药失败者。
4、生殖道畸形或盆腔包块者。
5、既往有子宫穿孔、胎盘粘连、大出血、子宫或阴道破裂修补术,子宫肌瘤切除术者。
6、子宫位置高度前倾、前屈、后倾或宫颈显露困难者。
7、脊柱畸形、骨盆病变、下肢病变截石卧位困难者。
8、宫内节育器异位、变形、嵌顿、断裂、带环妊娠或绝经1年以上者。
9、严重的器质病变、出血性疾病以及外科成形术后者。
10、年龄≤20岁或≥50岁。
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高危手术管理是对有高危因素的特殊管理,对有高危因素者给予最好的计划生
育手术服务。
1、门诊高危筛查,文书标上高危标志,填写高危因素。
2、术前向家属说明手术难度及后果,消除受术者顾虑,并签写知情同意书。
3、作为重点手术,安排充足手术时间。
4、必须由有经验的医师承担手术。
5、充分考虑手术的困难,必要时进行术前会诊讨论,采取预防措施。
6、术后观察2小时以上,检查无异常方可离院。
7、术后向受术者宣传避孕知情选择知识,指导落实节育措施。
8、疑难高危手术应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必要时住院手术。
9、术后观察2小时,检查无异常方可离去。
10、术后落实节育措施。
并发症评审制度
1、质量证实按照卫生部“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进行。
2、疑难严重的节育并发症鉴定由单位提出,填写申请表,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会诊确定,其它单位及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均无效。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的技术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终结鉴定。
3、经区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做出“计划生育并发症”诊断后,应由所在区县或市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由专人负责治疗,建立完整病例,制定治疗方案,定期复查。
4、对计划生育并发症病人,应热情服务,认真负责,不滥用药物,不开人情方,不出具没有临床指征的病休、诊断证明。
5、对计划生育死亡病人,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死亡病例,按照计划生育死亡评审制度开展市、区(县)、院三级评审,每季度填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评审记录”,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质量。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讨论制度
1、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对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应定期讨论,总结经验并有记录。
2、发生严重差错或医疗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挽救,并报告医务科、院领导、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凡隐瞒不报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3、对已发生的事故根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给予严肃处理。
妇科门诊消毒隔离制度
1、医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消毒灭菌技术培训,严格执行消毒灭菌标准,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2、手术区域布局、流程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每日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清洁。
3、医护人员进入室内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对每位病人操作前要洗手或手消毒。
4、无菌物品如窥器、棉签、棉球、纱布等物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启封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
5、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行随意丢弃。
6、无菌物品标识规范、清楚,存放在无菌物品存放柜或无菌物品容器内。未经灭菌物品不可与无菌物品混放。重复使用的消毒液盛装容器每周灭菌2次,同时更换消毒剂。
7、使用无菌手术包时应查对名称、灭菌日期及指示剂、指示剂未达标或消毒过期等不符合无菌标准的严禁使用。
8、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对室内的空气、环境物体表面实施一次的消毒灭菌工作。并详细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9、医务人员在诊治传染病病人时,做好个人防护。被污染器械、器具和物品
做到无害化处理。
门诊计划生育登记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受术者等知情同意签字制度,抢救、会诊、转诊登记制度,差错事故报告、登记、讨论制度,定期消毒及登记制度,病历文书书写和各种登记制度。
2、门诊医疗文书必须按要求规范书写、内容详实、完整、首页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等项填写清楚。
3、各种抢救登记及时,时间记录到分钟、内容客观、真实、认真总结评估,积累经验,提高抢救的成功率。
4、转诊、会诊登记要求记录转诊、会诊原因、病史摘要。转诊单位等,由科主任提出报院部批准方可转诊,会诊由科主任组织。
5、严格差错事故督察报告登记制度,奖惩过硬,事故认真组织讨论,总结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错误,否则加倍递增处罚。
6、严格清洁、消毒及登记制度,空气物品表面及各种器械按标准要求定期消毒并记录,如无记录的制度未贯彻执行按医院规章给予处罚。
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1、发生计划生育手术疑难或重症病人应积极抢救,必要时转诊相关医院救治。
2、对计划生育手术质量问题应及时登记,填报“计划生育手术质量监测登记表”和“过录卡”,不得隐瞒或涂改记录,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12小时上报妇幼保健院。
3、死亡病例应立即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在48小时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专人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登记,专案管理,及时汇总,上报市计划生育技术研究指导所。
5、严重并发症及死亡病例,在本单位病例讨论的基础上接受区县、市两级评审,
篇二:母婴保健相关制度
刘岗医院母婴保健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 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 医院相关科室与各个卫生所所长、保健员、以及防疫员密切合作,发挥医院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 医院相关科室与各个卫生所所长、保健员在妇产科及相关科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 医院相关科室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孕产妇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要确保临产时才寻求助产服务的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检测与咨询,并可获得干预服务。
1. 检测前信息提供。
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
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 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
性者建议到上级医院确诊,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乙肝母婴传播的首次免费干预措施。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
(三)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于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医务人员应当详细了解其肝炎病
史及治疗情况,密切监测肝脏功能,给予科学的营养支持和指导。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
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完成24小时内及1月龄和6月龄儿童的三次乙肝疫苗接种。
(四)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关怀和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及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应当根据本机构服务
的特点和能力,通过多种形式或渠道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相关咨询、避孕咨询指导、心理支持、综合关怀及转介服务等医疗保健综合服务,营造减少歧视的社会氛围,降低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及家庭的影响。
刘岗医院
篇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1.医院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2.在审批技术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
3.从业人员须经过审批机构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4.依照审批机构的要求,每3年开展一次换证工作。
5.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