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丢了怎么办

篇一:借条丢了或者没有借条,3招补救

="txt">法务之家: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对于这样情况,怎么办?

来,朋友们,跟法务之家的律师们一起学习吧! 先看一则案例:

3年前,刘备因购买农用车向孙权借钱3.5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孙权多次催要,刘备总是推托拒不还款。孙权打算起诉,但孙权找不到借条了,这时候孙权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动法官。 但录音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从法律角度讲,民间借贷最好是要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写欠条,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是很难证明债务关系的,如果债权人拿不出有效地的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

篇二:护照遗失怎么办?

照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到国外旅行或居留时, 由本国发给的一种证明该公民国籍和身份的合法证件。也就是说, 护照是公民旅行通过各国国际口岸的一种通行证明。当然,对于留学生来说,护照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了。因为,留学期间的护照还是留学生回国办理学历学位认证的必备材料之一。

如果护照遗失,新护照应该如何补办?

1.首先在领事馆预约时间、填写相应的信息。到预约时间后,本人亲自到使领馆面谈,出具相应的预约凭据。若预约后,没按时去,则需要重新预约。 2.补办护照需要提供的材料:H-1申请表1份(预约成功后从网上打印);近期、正面、彩色、免冠、2英寸护照照片4张;遗失护照者,如有护照复印件,请一并提交;如有“绿卡”,请提交其原件和复印件;下列证件之一或其复印件:①国内身份证;②国内户口簿;③出生公证书;④无犯罪公证书;⑤毕业证;⑥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领事馆会根据你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材料与相关部分进行核对办理,护照补办不能加急,一般需要3个月到半年的时间。

如果护照遗失,又急需办理国外学历认证。该怎么办呢?

根据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规定:若不能提供留学期间的护照,需提供:

(1)申请者亲笔签名的无法提交留学期间护照的情况说明;

(2)新护照首页或户籍簿;

(3)我国省市公安机关所

公证书丢了怎么办

属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留学期间出入境记录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无法涵盖的学习经历部分,需提交其它居留情况证明(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外国相关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证明、学校开具的全日制本地(非远程方式)就读证明等);

(4)如属因私护照丢失的情况,需要出示出国留学期间在毕业证颁发国家学习居留情况(有居留时间、所持留学出境签证种类等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出入境记录档案、社保证明、外国人注册登录情况证明等。

除了护照遗失的问题外,还需注意,如果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和实际的不符,学历认证是不能顺利通过认证的。如果申请者留学期间护照已经超出了有效期限,还需提供在有限期限内的护照原件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果还有什么认证问题可以点击咨询奥创教育学历认证中心。

最后,成都奥创教育咨询温馨提示

篇三: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

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

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

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

(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

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

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

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

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

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

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

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

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

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

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

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篇二:出生公证委托书 出生公证委托书

办理出生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受委托人姓名: _____性别: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人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_____ _____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

权委托 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

认。 委托期限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止。 委托人签字: _____ 受委托人签字: x年x月x日 - x年x月x日 出生公证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

宜,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

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委托代理人: _____(签字) 委托人: 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 相关阅读: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

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

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

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

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

容。篇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

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

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

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

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填写《《出生医学证

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

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

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

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

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

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母亲

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

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

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市卫生

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

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

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

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

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

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1月1

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五、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

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

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

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

月10日前上交至市卫生局基妇科,由市卫生局基妇科统一集中销毁。

六、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

明确职责。

七、印章管理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

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

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

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

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八、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

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

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

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

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九、统计报告制度

各签发单位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 核并逐级上报;按照市卫生局要求上报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各项数据应认真填写,仔细核查,不得出现空项。

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

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篇四: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费用时间及流程怎

样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费用时间及流程怎样 小孩新西兰出生,取得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现在要在中国使用新西兰出生证明,需要

办理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那么费用时间及流程怎样?新西兰认证时间主要由新西兰律师公证,新西兰内政部和外交贸易部及中国使馆认证的

时间制约。

新西兰公司文件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新西兰公证认证手续。 新西兰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新西兰内政部和外交贸易部认证,中国驻新西兰使

馆认证。

新西兰认证时间在15工作日左右。新西兰认证费用包含公证员收费,政府收费,国际快递费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

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

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

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

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

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

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

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

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

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

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

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

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

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

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

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

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

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

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

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

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 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

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

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