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

? 现代民法中队监护制度的定义是为了照顾不在亲权之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障碍的成年人的身体和财产而设立的私法制度。而说到这个监护制度的发展,那可就要追溯到古代罗马早期啦。在古罗马早期,设立的监护制度和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但是到了罗马共和国晚期,随着经济的发展,家族制度的崩溃,财产共有观念的消灭,家长以遗嘱方式未子女制定监护人时,已经不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是为了子女的自身利益了。因此,监护制度就从保护家族利益转变为保护子女的利益了。

在罗马法中,接受监护的人主要是作为自权人的妇女,变成了“家父”的男性未适婚人或者未成年人,被解放的奴隶等。不管是对未适婚人的监护还是对妇女的监护,罗马法中有四种选定监护人的方法,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官选监护和信托监护。通过这些方式来选定监护人,特别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其目的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代替被监护人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因此,必须强调要求监护人应该具有行为能力,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代替被监护人行使权利,这也是监护制度的意义所在。因此,在罗马法中,监护人应该具有自由人的身份,年满二十五岁并且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常的罗马公民或者拉丁人,同时规定哑巴,聋子,精神病患者,女性,文盲不能担任监护人的职责。

在罗马法中,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可分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对他们能力的补充。至于被监护人的身体,教育,抚养等事情,则是由家长以遗嘱或由长官选定其母亲或其他亲友照管,其花费的费用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这跟现代民法的监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后世的学者对于形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提出来一些观点:一是由于罗马法的监护制度起源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不包括照顾,教育被监护人的内容;
二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监护人可能为了尽早取得被监护人的财产,会作出一些危及被监护人的身体的事情,所以被监护人的身体还是交给其一些可靠的亲人更为妥善。这体现出了罗马法监护制度的“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其实,监护人最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被监护人能力的补充,使得被监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够生效。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女子即使达到了适婚年龄,即十二岁之后,也需要被监护。所以,女子的监护都是终身的,除了守贞修道的女子之外。但到了罗马共和国的晚期,女子的这种终身的监护制度就废止了。男子达到了适婚年龄,即十四岁之后,就可以获得独立,监护关系就终止了。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上已经相当完善了,对当时的社会具有推动的作用。其作为现代监护制度的起源,也起了一个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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