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_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 ?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 ?? 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 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是一个与国籍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的概念。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在我国,公民资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标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只能有一个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一个人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又具有其他国家国籍,那他要么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要么放弃他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公民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公民只要不敌视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属于人民的范畴,可以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即使被判刑的罪犯,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被判刑,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限制或剥夺部分公民权利,并不影响作为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他们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另外,侨居国外的华侨,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属于我国公民,在国外要受到我国外交机构和我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2、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所有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发展的特点,都需要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家庭和未成人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及其他人身权利、生活保障权利等。

任何人出生后,即获得了生命权,享有生命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生活保障权包括获得足够的食物、固定的住所以及其他生活保障等基本条件的权利。国家必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最大的条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国家通过上述规定,使未成年人的生存得到有力保障,任何人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健康权是与未成年人生命权相联系的一项重要的儿童权利。凡是有利于儿童健康发展的,国家法律都规定应当去做;
凡是不利于儿童健康的,法律都严格加以禁止。我国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行政条例的具体规定,保证了上述措施的具体实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

其次,我国法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从侦查到审判直至改造过程中,都把教育放在第一位,把惩罚作为促使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一种辅助手段。惩罚不是目的,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是目标。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决前,报刊媒介可以进行相关的报道,但不得公开披露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否则是违法的。因为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未被确定有罪,此时公开其姓名、住址或其他资料,会在社会上造成广泛影响,对他将来升学、就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各种传播媒介都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这一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我国《监狱法》也做出了相同规定。这是针对未成人犯罪的特点而规定的一种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突出的特点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其中未成年人的权利既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等的实体权利,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 3、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张某等四人与社会青年徐某等发生口角冲突,动手打了起来,最后徐某受重伤。张某等四人均是未成年在校生。

??? 1996年7月18日,该案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张庭长担任审判长,四名被告人的父母及辩护人均参加诉讼。庭审程序依法进行。法庭辩论后,张庭长宣布:“开始进行法庭教育。四名被告人你们抬起头来,看看为你们操心而憔悴的父母吧。”四名被告人无颜抬头,但早已泪眼模糊。张庭长接着说:“你们的父母含辛茹苦把你们拉扯大,希望你们能争口气,为社会效力,为家庭争光。而你们却给他们带来了羞辱和痛苦,你们对得起他们吗?你们这个年龄本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学习文化知识的;
你们却不知道珍惜这么好的学习机会,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这应该吗?”一席话打动了四名被告人,他们后悔当初不该一时冲动,做出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长的事情。他们纷纷表示一定吸取教训,悔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最后,张庭长说:“你们现在是失足了,但不要自暴自弃,从哪儿摔倒就要从哪儿爬起来。你们的本质并不坏,还年轻,只要好好改造,社会和家庭是不会抛弃你们的。” ??? 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但犯罪时还未成年,作案后能投案自首,有悔过表现,而且学校同意接收,具备良好的管教条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这是某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场面。我国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因此,依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成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成立少年法庭体现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 护。

此外,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还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方针和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2)管教和收容教养。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3)照顾特点,尊重人格。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审查和审理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 政法机关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 (4)分别关押看管。公、检、法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后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 (5)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 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判机关可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庭。

??? (6)相互配合教育挽救。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 (7)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 (8)保护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

???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应及时依法处理 ? 4、年龄在法律上的意义 杜宁过14岁生日的那天晚上,爸爸妈妈特意给他买了个大大的生日蛋糕。吹灭14支小蜡烛后,杜宁的妈妈笑着说:“宁宁,你又长大了一岁,你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又会有所变化。”杜宁好奇地说:“想不到人的年龄在法律上还挺有学问,妈妈你快给我讲讲,你讲完了我再吃蛋糕。”妈妈给杜宁讲了有关年龄的法律知识。听了妈妈的讲述,杜宁觉得这个生日过得特别有意义。

青少年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思想的成熟程度不同,对是非的判断能力不同,因而也就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有些公民权利,只有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才能享有。

(1)年龄在公民政治权利中的意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实现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行使这种权利的人,要求其思想较为成熟,对是非曲直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判断能力。从生理、心理两方面考虑,我国《宪法》规定以18周岁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标准,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不能享有这个权利的。

(2)年龄在承担刑事责任中的意义。我国《刑法》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了三个标准:
第一,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年幼无知,身心发育均不成熟,因而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已满16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年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义。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无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所谓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律根据什么判断公民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呢?根据公民是否能独立地、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是否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如果公民不具备这样的能力,他的行为很可能对自己不利,或者对他人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个年龄段的人虽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智力发展、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法律把他们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允许他们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由他们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比如数额较大的买卖、赠与、签订重要的经济合同等,应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为他们的年龄太小,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法律行为。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不承认他们有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行为,由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行。

总之,希望青少年朋友在学习和生活中要了解年龄的法律意义,懂得在自己的年龄段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有意识地培养自己对是非曲直的识别能力,对行为举止的自控能力,要让自己的行为既对本人负责,也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 5、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

学生是受教育者,应在学校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运用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无权侵害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是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学校的一项重要职责。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是学校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处罚方式,但某些学校为了减轻自己管理上的负担,或者为了片面追求升学率,不负责地将那些学习成绩不好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推出校门,这不仅使这些未成年人丧失了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事实证明,有相当一部分被学校开除的未成年人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正确对待那些后进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即使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学生,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也要格外慎重,严格掌握标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对于随意开除学生、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 6、你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戴剑刚是四川**某中学一名17岁的学生。5月10日,他到外文书店购买资料。刚走出书店,就发现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偷自己的自行车。戴立刻冲上去,扭住该男子。该男子大惊,挣脱后逃跑。戴边喊“抓贼”边追赶,刚跑出50多米远,3名持刀男子突然围上来,挥刀便刺。他闪身不及,胸部被刺中一刀,幸运的是胸前佩戴的一块玉石正好挡住刀尖,躲过一劫,但是,玉佩却被刺成两半。戴毫无惧色,和歹徒展开搏斗,情急之中,从地上捡起一块半截砖块向另一个正在扑来的持刀歹徒砸去,只听“嗷”的一声,那个家伙血流满面,其他的歹徒被镇住了。这时,周围群众纷纷围上来,3名歹徒见状仓皇失措,四散逃窜,随后赶来的公安干警一举将3人抓获。

戴剑刚同学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3名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顽强的搏斗,虽将其中一名歹徒头砸破,构成轻伤,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律上叫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便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戴剑同学用砖块砸破歹徒头部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同罪犯积极斗争的勇敢行为,应予以赞扬。为了同犯罪行为做有效的斗争,我国《刑法》又规定了公民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无限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按照本款规定,实行无限防卫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该正当防卫必须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超出这一范围,则不属于无限防卫,防卫就有必要限度的要求。②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暴力侵害者本人。③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只有具备上述条件,实行防卫造成不法暴力侵害人伤害的,才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戴剑刚的行为符合无限防卫的要求,即使用砖块砸死那个歹徒,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 7、拾得财物要归还 杨熙15周岁生日那天,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来庆贺。在饭店吃过晚饭,回家的路上,杨熙发现路边有一个黑色的手提包。他拣起来打开一看,噢,里面有480元钱、一些 票据和一个手机。杨熙很高兴,忙问妈妈怎么办。妈妈悄悄地对他说,先拿回家再说。经过几天激烈的思想斗争,妈妈决定不把这个包交到派出所。她对杨熙说:“这480元钱正好给你买一辆赛车,手机我可以用。”杨熙说:“反正也没有人知道,再说,又不是偷的,不要白不要。”同学们,杨熙和他妈妈的做法正确吗? ??? 从法律角度来看,杨熙拾得别人贵重财物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它应具有四个条件:一是受益方取得利益;
二是遗失方受到损失;
三是受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是受益没有合法根据,如不是因合同约定而取得,不是因为继承、赠予而取得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杨熙不明失主是谁,应将此包送到派出所,由他们负责联系失主。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强制所有拾得他人财物的人都能做到拾金不昧,返还别人财物。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增设了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只要求不当得利者将他人财物予以返还即可。侵占罪的行为人不仅要返还他人财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8、“哥们义气”要不得 王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他有两个比他年龄大的“铁哥们儿”,一个是本校三年级17岁的李世杰,一个是校门口水果摊主——17岁的孙朝辉。

??? 有了李世杰和孙朝辉的保护,王锐自觉了不起,谁对他稍有不恭,就会大打出手。一天晚10点,王锐在县电影院看完电影,哼着小曲走进学校,遇到上完晚自习回宿舍的班长段某,二人因白天值日一事争吵起来。回到宿舍,王锐操起一条板凳赐,冲进班长段某的宿舍劈头就打,与段某同宿舍的几个学生将王锐轰出了宿舍。当晚,段某向学校保卫科作了报告。第二天学校给予王锐警告处分。

??? 自认为受了天大委屈的王锐马上想到他的“铁哥们儿”,于是,他将班长段某如何不服他的事,添油加醋地向两位哥们儿倾诉了一番。三人从孙朝辉的水果摊处各拿一把一尺多长的西瓜刀,气势汹汹地来到学校,在阅览室里找到了正在埋头看书的段某。王锐将段某骗出校园。毫无防备的段某刚走出校门,就被孙朝辉、李世杰、王锐三人团团围住。孙朝辉二话没说上前朝段某迎面就是一拳,李世杰又狠狠地踢了段某一脚。段某一边还击,一边大声叫喊。这时,与段某同班的薛某一看班长被打,操起传达室门口的一个拖把跑过来为班长解围。孙朝辉一看有人敢探家伙对付他们,一下子抽出西瓜刀。看到寒光闪闪的刀,段某和薛某转头就跑,但被王锐、李世杰绊倒在地,孙朝辉一刀刺去,正中薛某的左胸,王锐也抽刀朝段某的大腿猛刺一刀。这时,闻声赶来的教师将段某、薛某扶起,在送往医院的途中,薛某就停止了呼吸,段某因动脉大出血,生命垂危,后经抢救脱险。一个多月后,潜逃的孙朝辉、李世杰、王锐被当地公安干警抓获。

??? 这个案例是由“哥们义气”引发的。少年阶段情感、情绪比较丰富、强烈、容易冲动,认识能力带有局限性,往往把封建行帮式的“哥们义气”当成最珍贵的友谊,有什么解不开的疙瘩,宁愿说给“哥们儿”听,希望从“哥们儿”那里获取信任和帮助。盲目的“仗义”感,加上善恶不加选择,造成了同伙中每一个成员都有着强烈的维护本团体成员利益的冲动,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不计后果,结果是断送一生的前途,遗憾终生。

??? 在这个案例中,孙胡辉、李世杰、王锐共同犯罪,构成了杀人罪、伤害罪。

???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孙、李、王三人纠合在一起,共同故意杀害、伤害薛某、段某,构成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中,王锐起组织、召集作用并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是犯罪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孙、李、王三人已满十六周岁,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他们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孙朝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王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李世杰有期徒刑十年,他们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 9、车祸猛于虎 2001年6月下旬,宋松参加完中考之后,就同几位同学相约骑自行车到市郊的一个风景区旅游。早上,当他推车出门时,妈妈还反复叮嘱他:“过马路要下车,推着车,看绿灯亮了再过……”宋松听到妈妈这些说了八百遍的话,真有些不耐烦:“知道了,知道了,我马上就要上高中了,不是三岁小孩,烦不烦!”说罢连头也没有回,飞身上车,一溜烟消失在车水**之中。

??? 当宋松同其他5位同学骑车向郊区进发时,正好是上班的高峰,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特别多,宋松几个人把山地车蹬得飞快,一个个像泥鳅一样,在人群里穿来站去。宋松为了在众人面前“露一手”,不时地“玩”一些大撒把的“花样”。一位老人见状告诫宋松:“小伙子,这样太危险!”但宋松仍然我行我素。当他骑到一个十字路口时,迎面亮起红灯,但由于车速太快,宋松根本就停不下来,车像脱缰的野马和一辆正常行驶的卡车相撞,自行车飞出10米多远,宋松躺在血泊之中。惨祸就这样发生了。

据有关部门公布的调查数字表明,在一些大中城市的青少年意外伤亡事故中,因车祸引起伤亡的人身事故占第一位。1997年,我国共发生车祸304217起,死亡73861人,平均每7分钟就有1人死于交通事故。全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1805亿元。如果用这笔钱资助失学儿童,可以使600万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如果用这笔钱建校,可以在贫困地区建起9000所希望小学。

因此,时刻树立交通安全意识,对广大青少年十分重要。

??? 同学们应该熟悉和牢记交通信号灯的种类以及各自作用。

??? (1)指挥灯信号:①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③黄灯亮时,不推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超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③红灯光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④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⑤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2、3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 (2)车道灯信号:①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②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许车辆通行。

?? (3)人行横道灯信号:①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②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栈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③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同时交通管理条例还规定自行车、三轮车驾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②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③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④不准双手离把,禁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⑤不准牵引车辆或其它车辆牵引;
⑥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⑦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⑧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 10、早恋是陷阱 某校初三(3)班的小丽与(2)班的大鹏整天形影不离,小丽觉得幸福得不得了。放学后居民楼梯口、树林里,同学们常看见俩人如胶似漆,像大人们一样聊天,甚至搂抱、接吻。小丽还悄悄告诉自己的好朋友,大鹏对她多么好,让好友也羡慕不已。可期未考试成绩一下来,小丽傻了眼,数学、物理都不及格。班主任请来了家长。小丽的妈妈虽然没有打骂小丽,但为此痛哭了好几天。看着妈妈伤心的样子,想想自己一下由优秀生变为差生,小丽也痛苦万分。她在家长的帮助下与大鹏分了手。

进入青春期,少男少女们朝夕相处,因欣赏彼此的优点相互吸引,产生好感;
这是正常的心理和生理反映。但是过早地进入恋爱状态,整天形影不离,甚至产生身体接触,则是学校、家长和社会反对的。

专家们分析,高中学生恋爱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好奇性及盲从性。许多未成年人早恋的开始或萌动。往往是看了某个电视剧、电影、小说中的有关情节,开始按此寻找异性目标,去尝试这种描述的情景。也有一些孩子由于缺少父母的爱,而把自己的情感投射到异性身上,来弥补这份感情的缺欠。因而,未成年人恋爱是不成熟的、不理性的,是不该生长的季节萌生的怪苗,所以社会普遍把未成年人恋爱称为“早恋”。

??? 早恋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是影响学习。恋爱是两个人的接触,必然会把时间和精力花在对方身上,要挤占本该用于学习的时间。其次,容易与其他同学和班集体疏远。两个人总在一起,其他同学常常会回避他们,班里的集体活动也会因他们的特殊关系不便安排。最后导致与同学和班集体关系的疏远。另外,很多同学由于自控能力较弱,由身体接触逐步发展到越轨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影响更坏。

人生每一个阶段有每一个阶段生活的主题,这个主题是构成人生一个阶段不同于其他阶段的闪光点,也正是人生五彩斑斓、丰富多彩的原因所在。比如说,中学正是人一生中学习知识的最好阶段,在这一个阶段学好知识,取得优秀成绩是人生这一阶段的主题,也与家长和社会的期望相一致,与社会对学生的评价相一致。而在走向社会以后,找一个能相伴一生、相知相爱的“知心爱人”才是二十多岁的成年人生活的精彩亮点。搞错了每一阶段的主题,与社会价值背道而驰,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也使得家长、朋友和社会对自己的评价降低。同时,每个人的初恋都是圣洁的,初恋的结果如何往往会影响人对爱情、婚姻的观念,并间接地影响着以后爱情、婚姻生活的质量。因此奉劝同学们,把握好自己,让自己人生的每一个阶段都亮丽多彩,切勿过早涉入爱河。

? 11、预防火灾 秋季的一天,某初中二年级学生王朋和几位好友去登山郊游。临近中午,他们爬到半山坡的一块开阔地,准备美美地野餐一顿。几个人拣来一些干树枝,堆成一堆。王朋拿出打火机刚把树枝点燃,忽然,一阵狂风吹来,几根燃烧着的树枝被立即吹得四处翻滚,迅速引燃旁边地上的干草。

王朋和几位同学大惊,立即脱下上衣,奋力扑打。由于扑救及时,大火没有蔓延开来,很快就被扑灭了,但同学们也都不同程度地受了轻伤。

??? 火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自然力,火促进了人类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但火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

??? 据消防部门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天要发生火灾1万多起,数百人丧身火海。在国内,由于人们防火意识淡薄,火灾事故接连不断。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对火灾预防作了明确的规定,广大青少年都要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增强防火意识。此外,同学们还应掌握一些防火知识。

???? 比如,液化气炉灶的防火,大家应该注意: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不得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钢瓶与炉具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炉灶(火源),通风条件应保持良好。钢瓶与炉具都不得有漏气现象,可用涂肥皂水的方法试漏,严禁使用明火试漏。使用炉灶时应有人照看,锅、壶等不宜盛水过满,以免溢出熄灭火焰。钢瓶要防止碰撞、敲打、倾倒或倒置。

??? 再比如,电视机的防火,大家应该注意,不宜长时间连续收看,以免机内热量积聚,高温季节尤应如此。关闭电视时,关闭机身开关的同时应关闭电源开关,切断电源。保证电视机周围通风良好,以利散热。防止电视机受潮,防止因潮湿损坏内部零件或造成短路。雷雨天尽量不用室外天线,以免遭受雷击。

??? 大家在野炊时也要注意防火,选择野炊的地点应当远离森林、枯木、干草等地带,同时应做到人走火灭,不留隐患。

??? 除了了解防火知识,火灾的自救也很重要。一旦发生火灾,首先要报警。全国统一的火灾报警电话号码是119。报警时应沉着、冷静,准确地讲清起火的单位(或住宅等)所在地区、道路(街)、里弄、门牌号码、起火部位、着火物资、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以及所使用报警的电话号码等,并立即派人到路口,迎候和引导消防车进入火场,以争取灭火的宝贵时间。

??? 在自救上大家要注意以下几点:
?? (1)发生火灾后,一般应迅速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脱离险地。逃离火场若遇浓烟时,应尽量放低身体或是爬行,千万不要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

?? (2)对有避难层、疏散楼梯的建筑,可先进入避难层或由疏散楼梯撤至安全地点。疏散时要冷静,有秩序,切忌互相拥挤,惊慌失措。

?? (3)如楼梯虽已起火,但尚未烧断且火势不很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楼梯已经烧断且火势相当猛烈,可利用房屋的窗、阳台、自来水管等逃生。

?? (4)若各种逃生之路均被切断,也应镇静自救。如退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过程,同时要反复向室外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 12、植树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王林自从看到《北京青年报》组织市民到****植树的消息,就和同学们合计着全班同学一起参加植树活动。这一天终于到了,同学们穿着整齐的校服,带着准备好的午餐和各种小食品,踏上了前往**的路程。一路上,车厢内荡漾着欢歌笑语,喜悦绽放在每一个同学的脸上。一到**,看到农民房前屋后堆积起来的沙子,光秃秃的山坡,王林和同学们才深刻地感受到植树的意义。在山坡上,王林和全班同学每人都植下了一棵树,并挂上了写有姓名的标牌。他们相约,以后每年全班同学都植下一棵树,到毕业时在这片树林里开一个有意义的毕业典礼。这一天他们觉得是最有意义的一天,他们不仅用自己的双手为**植了一片绿,而且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为了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活动,全国人**过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决议。早在1992年2月,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1岁至6O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义务。”我国卓越领导人邓小平生前,每年植树节都要同家人一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各级政府也都非常重视植树造林规划。目前,我国计划和已经实施了三北防护林、长江中上游和沿海防护林等十大生态体系工程。

广大青少年应积极参加绿化祖国的劳动,用自己的行动为祖国植一片绿,同时也履行作为公民的神圣的法定义务。

? 本文来自http://www.dxf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