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装修意向书可以退钱么

篇一:装修保证金退还协议

xt">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OOOO有限公司

OOOO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于2012年10月1日起接管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服务的Z小区,因甲方在财务移交时,乙方未收到甲方应移交的56户、金额在56000元Z小区业主装修保证金,主要原因是其中有部分业主未交纳甲方的物业管理费,所以乙方没有责任对甲方提供的明细进行核实,为保证乙方接管后对Z小区正常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减少乙方今后与业主为装修保证金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经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Z小区业主装修保证金退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承诺乙方全权负责Z小区业主装修保证金的退还,负责解决相对应的问题,不留任何矛盾和问题给乙方,否侧甲方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就装修保证金退还事宜,甲方将在小区公示告知业主:由甲方全权负责装修保证金的退还。 2、在Z小区小区移交后,乙方在收缴物业费过程中,如由于装修保证金的问题与业主发生分歧,甲方的相关负责人必须前来解释并协调相关问题,如甲方拖沓、推诿,造成业主与乙方的矛盾,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押金退还的方式 1、为更好的为业主服务,乙方同意先预放五户的装潢押金,金额5000元在乙方Z小区项目处,用于2012年10月1日以后凭A物业或甲方装潢押金凭证,不欠物业管理费的前来退还装修保证金的业主,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装修保证金未退明细表》做好记录,办理退还手续。五户费用结清后由乙方凭装潢押金单跟甲方办理结算,依次类推。如因欠费等其它原因的,乙方不能代办的,乙方及时联系甲方指定人员 G 。该经办人接到电话后1小时内甲方应到Z小区办理业主退款事宜,如因甲方拖沓、推诿未能及时前来处理,使得业主与乙方产生矛盾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于2012年10月1日以后凭A物业或甲方装潢押金凭证前来退还装修保证金的业主,未在甲方提供的《装修保证金未退明细表》之内的,乙方应做好记录,保留业主装修保证金的影印件,并联系上述人员,前来处理。甲方如未能及时前来处理,使得业主与乙方产生矛盾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其它约定:

1、甲方提供的未移交56户、金额在56000元装潢押金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____月____日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篇二:退款协议书

乙方:山东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xx装饰家庭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达成解除协议如下:

第一条:因乙方(设计未达到甲方满意、报价得到甲方认可、施工工期冲突、施工工艺不符合甲方要求),所以前述《xx装饰家庭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解除并终止履行。

第二条: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根据《xx装饰家庭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所取得的货款共款人民币:(¥元整)退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退还前述费用给甲方或甲方指定账户后,甲乙双方根据《xx装饰家庭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形成的债务债权即全部清结。

第四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基于本次退款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所以,签订协议后起,双方均不能于公众场合、媒体、网络平台、杂志媒介等资讯场合谈论该次事件相关,如经发现,视同构成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要求在本地平面传媒刊登道歉声明。并保留追究请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互相监督。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篇三: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网时间:2012-04-27浏览:730 次2005年1月8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

向书约定: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

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

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

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由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

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

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

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

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

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

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

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

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

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

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篇二:

房屋认购意向书房屋认购意向书

编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 1 页 共 5 页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及时间

1.定金:乙方选定房屋后,之前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房屋认购定金。

2.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分叁 期

3.付款金额及时间:

□一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期限年 月 日前;□二期付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

期限年 月 日前;□三期付款为,元整,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4.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提

出变更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须经过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同意对此约定进行变更的,双方须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变更无效。

第三条关于竣工和交房时间

1.甲方承诺本项目的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

本意向书(或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

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

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

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

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

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

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

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

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

。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 年____月___日 第 5 页 共 5 页篇三:股权认购意向书 股权认购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

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

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

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

币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

定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

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

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

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

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篇四: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教你如何让开发商退还购房定金 一、典型案件 南京的叶女士于2014年6月份在江宁某楼盘大幅降价时看中一套商品房,当即与开发商

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按约定交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但到具体签订购房合同时,

因对住房设计、居住环境、配套设施等诸多问题不满意,叶女士不想买这套房了,随即向房

产商提出了退还定金的要求,但被开发商拒绝。开发商认为:《认购书》是房地产销售的

惯例。《认购书》既赋予购房认购权,也赋予了放弃权,并非强制购买预定房。再有,开发商

已按证明单为购房人保留了所选定的房屋,且未变动房价,不存在任何过错,而购买人未在

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属于购房者违约,根据约定,放弃购买房屋系购房

者单方违约,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 双方因无法协商解决最后走上了法庭。本律师受叶女士委托在江宁开发区法庭代理了此

案。

本律师认为:《认购书》仅表明叶女士有购房意向,而非购房合同。理由有两点:

1、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契约,须经主管机关登记才有效。而《认购书》作

为一份意向书显然不需房屋土地部门备案。

2、开发商在叶女士尚未见到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即要求其必须

签约成功,否则扣除订金,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自愿和公平原则。本案在江宁法院开发

区法庭经审理认为:《认购书》备注栏虽有按时到指定地点办理签约、愈期视为放弃订购权、

订金不予退还之条款,但当事人叶某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已多次与房屋销售人员对购房契约的

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未达成购房契约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故开发商在与预购方未达成

购房契约的前提下,扣留后者的购房预付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后,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叶某也为了能够尽快取得定金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

当即退还了叶女士预付的4万元定金。 本律师在办理了大量的退房、退定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后,总结认为:在买房

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可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

商退还购房定金。

1、购房者为非南京户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凭证的,通常开发商会私

下允诺通过其他途径为买房者办理相关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者提供且没有正规发票,这种

情形存在着银行审批贷款的风险,有许多购房者就因此而无法获得银行贷款,而开发商会将

这种风险由购房者来承担,一旦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就会不断要求购房者全额支付购房款,否

则即会没收定金或者首期款并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形本律师认为属于双方明知

故犯,开发商恶意诱导购房者,购房者可主张解除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支持本律师的

上述代理意见。

关于南京限购的相关延伸:2011年2月19日,南京出台“限购令”,其中要求: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不包

括溧水、高淳)居民家庭、能够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

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

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2014年9月21日,南京发布的《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及新

版“宁七条”, 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即日起购房不再需要提供购房资格证明。至此,长

达3年7个月的南京限购令,正式画上了句号,南京市民购房就不再需要开具购房资格证明。但限购解除之

签订了装修意向书可以退钱么

前,有购房者因无法开具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获贷,导致未能购房成功的,

依然可起诉主张解除认购协议,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购房者对小区周边环境了解不够,开发商也明知却不事先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签

订认购书并缴纳定金后,购房者要求退还定金。可主张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协

议签订中未尽诚信义务,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3、签订认购书后,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

要求解除认购协议,退回定金。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认为:认购书只是对整个购房合约的基

础性约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积,价格、超过约定时间不签订合同定金没收等条款,对

于其他很重要的诸如交房条件、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待根本没有约定,因此只要购房者履

行了后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义务,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

致商品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解除商品房认购协

议,定金予以退回。此种情形,本律师在办案实践中最为常见,也为法院经常采用。近来,有很多购房人打电话咨询,说在交定金时售楼小姐承诺的很好,可当签订正式合

同时,在合同上却没有以前的承诺,当提出要求补充合同内容或不行要求退定金时,售楼小

姐往往说合同不能改,定金也不退,购房者很是无奈。寻求律师帮助。本律师通过实践代理,提供下面解决方法,仅供大家参考:首先,在交定金时,要求看正式合同文本,要看已填写完毕的合同样本,最好是别人签

过的合同,看有无他们的承诺内容,如没有,就是存在开发商虚假宣传,这是决定交不交定

金的问题。 其次,如果交了定金后一定要在定金合同约定时间内去看合同(如果去晚了,开发商就说

你违约了,定金就不可能退了),如合同存在苛刻条款和无原先承诺,决定不要的时候,不要

说不要,只说要求修改合同,要求合同内容符合自己的要求,开发商肯定不愿意,这时你就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不属任何一方原因,所以就可以要求退定金了。 这样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售楼小姐说自己作不了主,需要请示再答复时,要求

售楼小姐更改签订定金合同中签正式合同日期,以后再来再说。如果售楼小姐即不同意更改

也不退定金时,当天直接到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保留来交涉情况证据,将来一旦诉讼解决,

这就是有力证据,打官司也不怕了。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 《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

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

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

还买受人。

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

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