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区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机关文化建设实施意见

**区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进一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县(市、区)所属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着眼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活力,加强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作风转变,改善发展环境,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轮岗交流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要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策,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事。要坚持集体领导,对有关原则要求、范围对象、调配方案和人员安排,在履行各项程序的基础上,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2、量才适用的原则。要从培养锻炼干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引导干部健康成长,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通盘考虑干部个人的思想状况、性格特征、业务专长、发展潜力和工作实绩,尽可能将干部安排在适合其发挥特长的岗位上,努力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

3、理顺编制与顺向调整的原则。要结合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一步理顺单位编制,凡超编人员多的单位以多出少进为原则、缺编单位人员多的以多进少出为原则。严禁借工作人员轮岗交流之机超编进人或超职数配备干部,严禁人员逆向流动。

4、稳定性的原则。要妥善处理好轮岗交流与稳定的关系,轮岗交流应保持部门、单位整体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每次轮岗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或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轮岗交流的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人员名单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轮岗交流工作过程中的透明度。

6、经常性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开展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干部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与推行竞争上岗、试用期制、聘任制等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结合起来,促进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轮岗交流的范围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在乡镇(街道)机关、区直机关和行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内部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门、单位及基层之间、党群机关之间进行。

四、轮岗交流的对象 (一)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指区属科级干部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具体轮岗交流对象条件的确定:
1、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正职满8年以上,任副职满10年以上者。

2、科级以下干部:
(1)在同一单位从事执纪执法、项目审批、干部人事、审计和资金管理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岗位上连续工作满3年者,建议交流;
连续工作满5年者,必须交流。

(2)在同一基层场、站担任正职领导满3年者,原则上进行交流,满5年者必须交流。

(3)在同一学校担任正职领导满5年者,原则上进行交流。

(4)在区直同一单位工作,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以及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关系者,其中一方进行交流,原则上以职务低的一方交流。

(5)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者,必须进行轮岗交流。

(二)不进行轮岗交流的对象 1、除上述第(1)条规定的回避对象外,男性年龄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超过50周岁者。

2、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为特殊岗位和特殊人才及其他原因不宜轮岗交流者。

(三)暂缓轮岗交流的对象 1、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者。

2、女性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

3、因组织需要抽调挂职者。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实施 1、科级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由区委组织部拟定方案,经区委集体讨论决定。

2、科级以下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由各单位(系统)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方案上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批后实施。

六、轮岗交流的纪律 为保证干部轮岗交流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和克服干部轮岗交流中的不正之风,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1、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必须严格履行干部轮岗交流的程序,集体研究确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轮岗交流之机突击提拔干部。

3、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报到,并同时将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调出单位应尽快将被交流干部的档案转到调入单位。

4、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工具等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轮岗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本实施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