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行为的现状与思考] 民间融资现状

海安民间融资行为的现状与思考 由民间融资衍生出的高利贷现象屡见不止,由此产生民事纠纷、暴力追债和社会恐慌等连锁反映,严重影响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近期,政府办根据县领导的批示精神,会同县公安局、人行、法院对我县近年来民间融资及高利借贷的基本现状、特点和对策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思考。

一、民间融资基本现状 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市场的规制欠缺,加之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具有自发性、合同形式随意性,以及各种不法因素穿梭于民间借贷活动中,使得民间借贷纠纷越来越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三年来,我县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2622件(2009年受理1211件、2010年受理898件、2011年受理513件),其中高利借贷类案件15起(2009年立案10起、2010年立案5起、2011年受理3起未立案)。查处因高利放贷引起的非法拘禁案9起,抓获作案成员25人,涉及借贷规模2000余万元。

1.现实危害尚可控。从近三年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以及高利借贷案件都呈逐年压降趋势,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信访事件仍在可控范围之内。当前,我县民间借贷体系的核心仍集中在熟人体系下的信任关系,高利贷双方都对借贷风险有一定认识和预期,借贷问题一旦发生,双方基本能理性对待,更多情况是协商解决,而不愿意诉诸法律。债权人如报案,公安立案后即使追到款项,也会依法平均分配给债务人人。可以预见,在经济形势尚可,金融政策未有大的变化之前,如没有大的触点,高利借贷所产生的现实治安危害性仍在可控范围之内。

2.隐性风险多。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行为人故意规避金融管理部门监管,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双方约定不合理、不合法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进行非法融资活动。任其发展,易演变为地下钱庄,对金融和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虽然目前我县高利借贷引发的刑事犯罪和社会稳定问题还不十分突出,但潜在的风险巨大。这类案件燃点低、传播快,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非法集资者只要出现资金链断裂,很可能发生连锁反应,引起惊慌,引发群体性事件。浙江**、我省**洪都是典型,我县近年来也先后发生过几次因高利贷自杀事件。从长远看,高利民间借贷势必会导致实体经济成本加大,影响经济基础发展,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崩盘,同样影响社会稳定。

3.犯罪暗数大。近年来,我县“高利贷”生存空间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挤压,全县涉及高利贷的接处警数、治安和刑事案件数基本平稳。但在高压政策下,仍存在较大暗数,存在许多隐案。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多,从高利借贷的款项来源看,当前多数债权人以中等收入家庭为主,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等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有剩余资金又无暇经商的人群。这些群体出借的资金即使无法收回,不会影响到日常生活,碍于身份也不愿意报案,只是通过相互协商等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一些被施以暴力威胁的债务人,也因理亏,只要对方不过份强逼,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我县近年查处的十余起非法集资案中,全部是借款人逃跑后发案,其中,丁秀芳集资诈骗案潜伏期长达十一年。

二、民间融资主要特点 既有法律制度框架对民间融资的保护及干预范围与深度有着局限性,随着银行放贷的步步收紧,民间融资市场暗流涌动,呈现出新的特点。

1.高利借贷现象增多,隐性高息查证困难。民间借贷案件中高利借贷现象增多且借贷双方对高息的约定多样化,债务人支付利息凭据不足。民间借贷案件的债务人在诉讼前均已支付过部分利息,但几乎所有的债务人均没有支付利息的凭据,造成在诉讼中无论是实际借款数额的查明还是还款情况的查明均十分困难,自身的权益也毫无保障。以黄应龙案为例,黄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6300 万,在这笔债务中,黄每个月就要支付利息200多万,为了逃避法律制约,债权人根本不标明借贷利息及计利方式。

2.以借放贷现象增多,吞噬中小企业利润。高利贷者一方面打着合法经营的慌子用欺诈手段非法吸纳资金,另一方面再高利借给资金紧缺的中小企业,大量吞噬着中小企业的利润。据调查,在民间借贷市场利率高涨情况下,部分中小企业也充当了债权者的角色,做起了资金生意。一方面从银行基准利率借回,另一方面转手高利放出,或者收购中小企业票据,从中获得高额利差。一旦债务企业无法承受或者企业主“跑路走人”,资金无法收回,债权企业不但无法归还银行贷款,自身经营也会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

3.打着合法经营的旗帜,有组织实施诈骗。新时期的民间借贷开始改头换面,并有组织地出现在社会上,他们往往穿着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外衣,给了地下借贷以半公开操作的平台,但这些机构并未得到政府行政许可,有的是超出经营范围违法运作。

4.利用百姓追逐高利心理,非法吸纳巨额资金。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由于物价指数持续上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低于物价上涨幅度,加上居民投资渠道有限,为减少心理上的资金损失,受到高利诱惑轻信“朋友”或者“好心人”的介绍,将一辈子的辛苦钱、“养命钱”投向高利贷者。

5.追讨行为涉黑涉恶,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

专业从事高利放贷的,通常带有黑道性质,对期满不能还债的债务人往往“一讨二逼三要命”,除了威胁债务人本人,有时还会要求其亲友代还,严重影响他们生活和工作,甚至威胁到他们财产乃至人身安全。出面讨债的往往不是债主本人,而是利用“打手”或者黑恶势力对债务人采取殴打、哄抢、给债务人造成巨大损失。此类案件的债务人多为小企业主,债权人的种种不法行为造成债务人长期外出逃债,正常的生意经营荒废,还债能力全部丧失,社会影响极坏。2009年以来,社会闲散人员金安、江鱼以经营泰银理财公司为掩护,先后招聘胡昕、吕品、莫进飞、崔宇巍、朱成进、李进王君、史敏等一批刑释解教人员和闲散人员,以超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到十余倍不等的利息,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

三、民间融资原因分析 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其纠纷的增多,有其社会深层次存在的客观原因和借贷活动行为人的主观原因。

1.银行信贷门槛高。在当前信贷紧缩的大背景下,各金融机构商业贷款办理均比较困难。银行往往更愿意甚至主动贷款给那些信誉好,经营状况好,有足够的产权、物权作抵押保障的大企业。而那些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门槛高,贷款手续烦,融资渠道窄,从而带动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发展,留下了高利借贷的生存空间。

2.诚信体系不健全。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民间借贷从借贷行为的发生到偿还整个过程部要遵守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有时甚至是口头协议,所以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或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时,双方可能就还款期限、利率、甚至是否曾经发生过借贷产生纠纷;
二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并没有严格的审查机制,债务人可能对借款用途、自身经营状况等做虚假陈述,最终无还款能力。

3.民间资本市场不成熟。在现有的投资渠道不畅、投资产品不足的背景下,大量的民间资本在高息引诱下涌进借贷市场,债权人贪图暴利,只考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借贷可能给自己带来高利润,根本没有考虑债务 人的履约能力和自己面临的风险。

4.法律和风险意识太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对借款事项的主要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二是借贷案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设定了担保、抵押。三是出现恶性逼债现象后,不能正确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5.法律规定不完善。长期以来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一致性,对民间借贷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及其作用作出有效界定,没有确立其法律地位。这都直接导致现阶段民间借贷行为的信用、操作、市场等风险偏大。今年我县在侦办非法集资类案件中,遇到了如何定罪的法律瓶颈,年内受理的3起非法集资类案件,至今未能立案,归案的两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人,也未能认定,一名未采取强制措施,另一人先以合同诈骗罪取保候审。

四、民间融资规范措施 为规范我县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与高利贷相关的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规范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联合处置机制。县政府在继续发挥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对各种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予以有效的惩治和打击。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动向,形成联合处置机制,为案件侦查、搜集证据、抓捕嫌疑人赢得主动权,提高打击成效。工商部门重点加强对非法广告的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强化线索梳理,及时依法移送案件;
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在处置非法融资方面,要加强沟通联系,对一些重大案件,强化侦查、起诉、审判的协调配合;
公安、金融部门要联手监控非法融资信息,特别是非法融资人的财产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案件判决有财产可执行,让群众的财产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2.加强法制宣传,形成社会宣传攻势。采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宣传攻势,在全县开展投资者宣传教育活动,对社会公众进行理性投资理财辅导,引导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和非法金融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高利贷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通过在城乡主要街道悬挂反非法集资等宣传标语,在学校、车站、市场、工厂、社区、工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等开展大型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集中宣传高利贷的危害性。在海安警方节目制作反对非法集资电视专题片,曝光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和犯罪手法;
开展基层民警讲防范等集中宣传活动,深入社区、农村重点开展宣传,教育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人民银行要组**融机构通过柜面宣传、走访客户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发挥正规金融服务民生、服务经济的主渠道作用。

3.加大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创新方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不断加大对 “典当行”、“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类型的经济主体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政策引导,畅通融资渠道。同时,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专项行动,工商、金融部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查询、冻结等方面的工作,公安、法院收集地下钱庄、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犯罪线索,重点打击曝光一批造成恶劣影响的典型案例。县纪委、监察局重申关于禁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活动的相关要求,引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端正投资行为,做依法理财、理性投资的表率。

4.加强犯罪预警,形成共同抵制态势。针对金融犯罪潜伏期长、案发滞后的特点,坚持“发现问题在早,处置问题在小”的原则,公安部门要前移关口,对高危人群情况、异常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可能引发的问题及时向各类经济主体发出预警。发挥派出所面广线长的优势,通过走访企业、农村宣传金融法律法规,引导中小企业守法经营,将金融犯罪预警向基层延伸,对可能弃厂出走的企业主超前采取稳控措施,有效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金融犯罪的良好态势。

5.强化统筹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法院对被告因资金链断裂、有恶意逃债或转移资产行为的,在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应在第一时间作出裁定,第一时间到现场采取保全措施;
对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慎重采用保全措施,或以“活查封”形式保全,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
对影响较大的企业系列债务诉讼、执行案件,法院要统筹协调,确保裁判尺度标准统一、债务受偿公平、矛盾纠纷统筹化解。

6.加强金融服务,压缩非法行为生存空间。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服务、创新信贷方式、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增加信贷投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政府牵头成立联络协调小组与金融机构共同对中小信贷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存在信贷风险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扶持政策,对有临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采取不压贷、不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防止企业主铤而走险,压缩高利贷非法行为的生存空间。

4 ? ? 本文来自http://www.dxf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