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退伍办公室介绍信

98年退伍办公室介绍信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 一、办理依据 (一)。

(二)。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

98年退伍办公室介绍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

知》(国发〔1997〕32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8年春季志愿兵转业

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

我省1998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 1998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

;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

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8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

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

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至19

98年7月底,从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

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为“1998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

安置工作于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伍军人的转运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切实搞好退伍军人的接

待、中转、运送工作,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各车站、港口要教育职工热情

为退伍军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旅途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证退伍军人购

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各地军供站、军人

接待转运站要做好退伍军人运输途中的饮食、饮水供应和短途运送工作。

退伍军人返乡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

会等各种形式,认真搞好欢迎接待工作,造成当兵光荣、退伍同样光荣的

热烈气氛。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开放

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势,了解国家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政策。对城镇退伍军

人要注重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和组织分配。对农村退伍军人

,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

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把

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对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住房

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各地要安排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三、妥善安排城镇退伍军人 (一)安置渠道。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

企业、“三资”企业,都有接收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按一

定比例接收安排退伍军人;各级党政机关、司法部门、人民团体需要的工

勤人员,原则上应优先从退伍军人中补充;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创办退伍

军人经济实体,安排退伍军人就业;提倡和鼓励退伍军人到非国有经济单

位就业及自谋职业。

(二)安置办法。要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

。凡是自找接收单位又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在接收单位完成安置计

划的前提下,安置部门应予办理手续。对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仍实行由

政府轮流向各系统分配任务安置,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妥善安排

;对特、一等伤残退伍军人,各地应与其所在部队做好衔接工作,及时选

点建房,交接安置。经当地政府批准,对情况特殊年内不宜接收退伍军人

的单位,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

交市、县民政部门掌握,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对象的安排。

(三)安置计划。在鄂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统筹计划指标

,仍由省下达;系统的退伍子女、配偶,原则上由本系统安置,也可交换

安置,省里不另下达计划。地(市、州)、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

指标分别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

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原则上应优先安排配偶

在农村的转业志愿兵和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以及二等功以上的功臣人员

和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及时分解安置计划,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四)严肃安置纪律,把好安置政策关。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政策控制安置数量。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

,在全省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各级安置办、征兵办

要密切配合,确保《安置卡》填报工作的落实。

2、省政府鄂政发〔1997〕7号文件中规定的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7种对象,各地一律不得安排工作。任何地方不得违反国家安置政策,随

意扩大安置范围。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台不符

合退伍军人安置方针、原则的地方性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3、任何单位接收安置退伍军人,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

金及其他附加费用,不得让其做临时工。

4、对分配的退伍义务兵,以安置办公室开出行政介绍信之日起计发

工资。转业志愿兵自转业当年的8月1日起由接收单位接供,不得推诿、

经国务院军安办、省安置办批准跨省、跨地区安置的退伍军人,需要

易地落户的,由落户地安置办公室出具入户介绍信,公安、粮食部门应准

5、退伍军人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

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安置手段。为了确保退伍军人按政策能够及时妥善安置,各用

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中央和省属有关部门制定

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各级

人民政府对拒绝接收或不完成接收任务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或通过

新闻媒体曝光,个别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

接人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地可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

施,保证安置工作的完成。今年,省里要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接收

安置情况,对个别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

四、加大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力度 各地要把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工作纳入当地发展生产力和提高

劳动者素质的总体规划,加大工作力度,使之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要适应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发展需求,加快建立和完善退伍军人育才、荐

才、用才服务体系,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市场。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

技能培训,逐步建立培训实体。特别要注重发挥本地资源优势,立足当地

,就地开发,引导退伍军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运输业。有条件

的地方要积极扶持和兴办以退伍军人为主体的经济实体。要选拔优秀的两

用人才充实到乡镇企业和基层组织,发挥他们的优势。要大力宣传退伍军

人中的先进典型。

五、切实加强对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一

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作为政府安

置退伍军人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健全机构,充实力量,积极为政府当参谋

,出主意,为退伍军人排忧解难。计划、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粮食

、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分

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年度退伍安置任务的完成。

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军供站、接待站的工作经费,根据实际需

要列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在按今年退伍军人计划安排管理教育和技能培

训经费时,要在往年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

98年退伍办公室介绍信

篇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同志于年月由省(区、市)

县(市、区)入伍,军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中国人民

部队司令部

解放军

年月日

篇二:退伍安置介绍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 月日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篇三: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

置分配工作的报告

关于请求给予退役士兵安置分配工作的报 告 尊敬的领导:

本人xxx,男,xxxx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我是xxxx年x月响应国家号召去参军的

退役士兵,xxxx年冬季退役后一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在这两年的等待分配期间我一直到相关

部门申诉、反映,但相关部门和领导都在推诿、踢皮球,到目前还没有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

题,我也未领取任何货币安置费。这对一名服役13年的退役士兵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

我属于在编安置对象,现在在家中待业,家里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下有妻小,妻子无正式

工作,父母也无工作,孩子还是嗷嗷待哺的年龄,我一人维持家计,实在是艰难。

以上是我的个人基本情况。根据省政府、省军区《xx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xx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

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0〕16号)精神,依法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安置分

配工作。其文件明确指出:“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服役满十二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得

到优先较好安置。并按照批准实施的方案,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用人单位凭《城

镇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妥善接收安置好城镇退役士兵”。文件三大点写的非常明确,但相关

部门就是不执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退役的士兵置之不理,公理何 在?党的政策严肃性何在?难到我们参军保卫祖国错了?每当国家有难,人民有灾(抗

洪抢险)我们就冲锋在前,不怕艰难险阻,不怕牺牲,为国家,为人民保驾护航,为什么有

政策却不给予安置工作?尊敬的各级领导,我们积极、高兴的去当兵,保卫祖国,退役后一

直等待政府的安置,到目前为止不但不解决,反而遭遇“踢皮球”,无人重视?相信上级组织,

上级领导看到我的申诉后一定会重视起来,为我作主,尽快解决我的工作安置问题,使退役

士兵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政府的关怀,盼切!盼切!

特此报告!

此致

敬礼报告人:xxx

xxxx年x月xx日篇四:退伍军人安置政策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

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

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

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

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

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

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

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

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

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

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

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

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

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篇五:××市(县、区市)

异地入伍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存根 附件1:异地入伍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存根

异地入伍退役士兵入户介绍信 ×退户字第 号

公安局(派出所):

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入户手续。(有效期40天) 市(县、区)民政局章

骑缝)(盖市(县、区)民政局章)

×退户字第 号公安局(派出所):

同志(公民身份号码:

请予办理入户手续。

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请予办理二○年 月 日符合我市(县、区)安置政策, )

篇三:部队介绍信

部 队 转 业 军 人

xxxxx 推荐信部 队 政 部 治 部队转业军人组织推荐信尊敬的用人单位:

我部xxx同志,男,汉族,党员,xx年出生,xx年入伍,现任我部xx班班长,上士军

衔。由于工作需要,该同志今年转业到地方工作。xx同志xxx年在职业学校学习xxxx专业毕业后,被部队选中,应征入伍。

该同志自入伍以来,表现突出积极,学习认真刻苦,钻研进取,工作成绩优异,具有较

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工作中能够做

到理论联系实际,并善于与同志合作,乐于助人。该同志经过部队基层严格锻炼后,被选拔为我部xx班当班长。长期从事基层连队军事管

理骨干和通信调配专业工作。在部队工作期间,既积累了部队的管理经验,也积累了丰富的

工作经验。

该同志思维活跃,善于学习,勤奋能干,沉稳善谋,xx年经过刻苦自学,取得了xx大

学的行政管理专业的自考大专文凭。该同志既具有较强的文化素质,又具有过硬的军事素质。

入伍xx年来,工作突出,表现优异,指挥决策准确,完成任务出色,先后带领本班荣立集体

三等功1次,个人荣立三等功1次,优秀共产党员2次,优秀士官1次,优秀士 兵和嘉奖数次。

xx同志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质优秀,作风正派,服从领导,团结同志,处事多谋善断,

办事兢兢业业,工作勤勤恳恳。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充分发挥创造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

问题,创造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在思想、作风、行动的各个方面都严格要求自己,自重、

自省、自警、自励,树立了良好的军人形象。经过xx年的部队锻炼,养成了很高的综合素质,

具备了很强的工作综合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军地两用复合型人才。

因此,经过我部组织部门慎重考察和党委集体研究,特将xxx同志正式推荐给贵单位,

敬请接纳。此致敬礼! 中国人民解放军xxx部队政治部xxx年xx月xx日篇二:退役士兵介绍信 退役士官调转介绍信存根退役士官调转介绍信 :

兹介绍同志等名去你处分配工作,请接洽。

(附名单) 年 月 日篇三:关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

头填写的说明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填写的说明 按照省委组织部规定,本省省管大专院校党委组织部、郑州铁路局党委、黄委会政治部、

部队政治部可以和我省县委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互相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高校向省外转移党

员组织关系时,需经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办理。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要求及分类列

举如下:

1、转往省外高校和地市介绍信,统一用盖有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公章的介绍信

(党委组织部代省高工委办理)。例: 北京大学———中共北京市委高校工委组干处 武汉大学——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

干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共河北省石家庄市委组织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中共河

北省××县委组织部 2、转往省内高校介绍信开至“某某高校党委组织部”。例:郑州大学————郑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 安

阳工学院——安阳工学院党委组织部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部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商丘职业

技术学院组织部

3、转往河南省省直单位介绍信开至:中共河南省委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简称:河南省

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员个人需要和接收单位核实)。例: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河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直机关工

委组织部 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4、转往本市介绍信开至:某某区(县)

级党委组织部:

安阳市文峰区××街道办事处———安阳市文峰区委组织部汤阴县××乡××村——————汤阴县委组织部 5、转往市、县介绍信开至:某某市

(县)委组织部。例:

安阳市教育局--———--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 安阳一、五中等———————中共安阳

市委组织部 6、转往部队介绍信开至:某某部队政治部(师级别) 7、转往部队院校介绍信

开至:某某部队院校政治部

8、转往银行系统介绍信开至:某某分行党委组织部(党员个人需要和接收单位核实)。

例:

省建行分行—————省建行分行党委组织部 中国银行安阳分行——中国银行安阳分

行党委组织部 9、转往铁路系统介绍信开至:某某铁路局党委。例: 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郑州铁路中学————郑州铁路局党委

组织部 10、其他

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党委组织部 跨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汇总

一、各省高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系统高校

三、出国人员

四、中央部委、中科院系统 篇四:[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开转供给关系介绍信

[军转政策]军队转业干部开转供给关系介绍信关键词:军转政策 张为臻 军转干部 供给关系 介绍信 军转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返回原单位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办理供给关系,由政治

部门通知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算军队转业费,办理供给(工资)关系,供给关系介绍信直接开

到接收安置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应将部队开具的供给关系介绍信交给接收单位人事(干部)部

门篇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同志于年月由省(区、市)县(市、区)入伍,军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

规定,业经批准退出现役。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该同志(已或未)领取自

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请接洽安置。

篇四:军人人员供给介绍信

想学车的军人可参照下面介绍信范本。

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兹有我部(级别)(姓名),性别:(男女), ( )证编号为:( )

字第()号,出生:( ) 年( ) 月 ( )日,现住址:( )市( )区( )楼( )号

(要求详细)。经我部研究同意准其申请地方驾照,请贵所接洽。为盼。

此致

敬礼

团级以上政治部或政治处(章)(团级或师级单位) )年( )月( )日(用阿拉伯

数字) (篇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存根)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 年 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

经党工委 月 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 )名复员退伍军

人 ,请接洽。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 月日篇三: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到深圳市军转办报到手续的办理军转干考试 军转备考资料:军转干部到深圳市军转办报到手续的办理 关键词:军转 军

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答:首先,军转干部提交材料。

1.干部行政介绍信;

2.人员调动供给介绍信;

3.转业军人证明书;

4.居民身份证;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二,深圳市军转办开出材料。

1.行政介绍信;

2.工资转移介绍信;

3.入户介绍信;

4.入户指标卡;

5.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格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6.预备役军官登记通知书。

最后,军转干部持市军转办开出材料到指定单位办理接收手续。同时:

1.持“预备役军官登记通知书”到接收单位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2.持“入户介绍信、入户指标卡、由接收单位盖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区人武部开 出

的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区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3.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排到市直机关或中

央、省驻深单位的在市委组织部办理,安排到区属单位的(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区委组织

部办理)。

另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区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到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属地管理登记手

续(包括编入党组织),区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深圳市军转部门负

责档案存放、核发退役金待遇、协助办理医疗保险。

1篇四: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 x退字()第 号 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 x退字()第 号 派出所:

兹有 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

登记手续为荷。限于 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二0一 年 月 日篇五:军人定岗后回部队办手续

应该干的事

军人定岗后回部队办手续应该干的事

1、到政治机关领取办理转业手续的表格(还要给营房、军需、财务各出具一份通知);

2、找本部门领导签字;

3、营房出具证明,未占用部队公寓房;

4、军需结算服装费.

5、财务打印表格(转业费、保险、工薪证明、供给关系)

6、签字(财务、分管后勤的主官);

7、结帐(转业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活补助、安家补助、差旅费、探亲路费、医疗补助

费、住房资金、伤亡保险、医疗保险、服装费等项),请一一对应算清楚。军转报到程序需要

带的东西:1、转业证2、行政关系介绍信3、单位报到证明4、组织关系介绍信5、供给关系

6、自然情况证明(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等相关自然情况)7、军人身份证号码表

8、四张一寸照8 、

几个步骤:第一步:接到部队通知后,您需要回原单位开行政介绍信、转业证、组织关

系、供给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共五项手续。第二步:带上述关系到接收单位

报到,接收单位会给您开一张报到证明,带此证明及所有介绍信到市军转办开给接收单位的

行政关系、给区公安分局的入户介绍信共两张介绍信;第三步:把军转办开的行政介绍 信和部队开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一起交给接收单位, 让接收单位给开一张户口卡内

容的证明信。第四步:带转业证、一张一寸便装照片到接收单位所在区人武部办预备役登记,

人武部一般都有登记表,并在转业证上盖章.第五步:带军转办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

的户口卡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 转业证、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到区公安分局,

给开一张入户通知单;第六步:带军转办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的户口卡证明信、军

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公安分局开的入户通知单、转业证、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到派

出所办落户手续,一般四十天的领取新身份证; 第七步:将组织关系交到接收单位的组织

部门。

一、军转干部档案移交包括哪些程序?答:计划安置军转干部的程序是这样的:第一步由省军区移交办公室、省武警总队移交

办公室、省公安部队移交办公室向省军转办交接军转干部档案。第二步由省军转办向各市移

交。第三步根据省军转办确定时间,市军转办到省军区、省军转办接收军转干部档案。

二、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应到什么部门报到?答:军队干部转业后,首先要确认返回的地区,待确定以后,再到当地军转安置部门报

到。其次是报到时需要填写军转干部来访登记表,主要填写:本人自然情况、主要专长、奖

惩情况、家属子女情况,对工作分配意见及去向,联络方式等,以便军转安置部门及时掌握

每名军转干部的各种情况。

三、军转干部怎样参加上岗前培训? 答: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军转安置部门根据报到情况组织军转干部进行为期一个半月

的上岗前培训,主要学习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政策、行政管理、

法律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学课,各地的培训内容大体一样。

四、军转干部考试分配的程序是什么?答:1、军转干部在参加各省统一考试前对其考试资格进行审核(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2、根据各用人单位的编制情况,将预分计划张榜公布。营职以下军转干部采取“定向报

名,定向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行安置。

3、各省统一时间考试后一周时间,公布考试成绩。根据考试成绩,各用人单位到军转安

置部门进行协商、提档。

五、怎样确定军转干部分配计划? 答:1、根据我市接收的军转干部档案数量,军转安置部门到中省直属单位和市直各部、

委、办、局及党群团组织走访调查,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下达分配预分计划。2、预分计划需

经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大会一并下达。

六、军转干部分配后怎样到新岗位工作? 答:1、市军转办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成绩,将分配结果报送省军转办、省军区移交

办。省军区移交办向军转干部部队发出报到通知书,军转干部接到通知后,回其部队办理各

种手续(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

2、回部队办理完上述介绍信后到市军转

办,由市军转办将为其办理行政介绍信和供给介绍信转换手续。军转干部手持上述介绍信到

新单位报到;组织介绍信到市委组织部基层组织处办理转换手续。

七、军转干部如何办理户口手续? 答:办理军转干部的户口手续,应由军转干部持

在原部 队开出的各种手续,军转安置部门开出落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理落户手续;

随军家属及子女,要同时持有家属和子女户口迁移证,到上述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八、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工作怎样安排?答:随军家属随军转干部全迁回抚的,家属是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局负责帮

助其联系工作;家属是工人身份的由市劳动局负责安置

九、军转干部的待遇是怎样确定的? 答:1、计划分配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

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

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

贴、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3、军转干部的军龄,计

算为接收安置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

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十、军转

干部的职务是怎样确定的?答:担任师或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

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

篇五: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条列

(据中国政府网 10月30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篇六:退役军人安置

退役军人安置

一、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办职责:

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管理、使用复退军人安置保障金。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二、由各级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等。按退役类别分为:1、退伍义伍兵;

2、复员(转业)士官3、复员干部。

三、主要政策

依据《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规定综合分类如下:

1、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纳入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范围:一是服现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三是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原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除享受规定的残疾抚恤外,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鄂退办函[2005]36号);四是2005年以前应征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兵,??属农村户口的,当地政府负责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其档案记载和证书??予以安置;(鄂政发[1996]75号);五是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的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的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2、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或助学安置。

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政府不负责安置: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的;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是入伍前三个月内购买城镇户口的;四是档案严重缺件的; 五是除名、开除军籍,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六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3、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符合安置条件的而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助学安置是指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也不负责安排工作的一种安置形式。

四、退役士兵报到须知:退役士兵本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原件、《退伍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到应征入伍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按规定,自带档案报到的,不予接收档案,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城区退役士兵在市政府安置办报到登记,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区政府安置办接收安置。

五、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按照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凡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回原征集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符合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异地安置。接收安置期限原则上在6月内完成。

自2009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十堰城区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原征集批准入伍的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十堰经济开发区的退役士兵,由茅箭区政府安置机构接收后,按户籍或现居住地整体移交开发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1、对父母或配偶是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无固定职业(居民)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由负责接收的政府安置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对父母一方或配偶是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安置机构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将《自谋职业协议》报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对转业士官、二等功(含)以上功臣和5至8级因公(战)伤残的退役士兵,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和推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推介就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也可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篇七:退役士兵相关政策

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基本方针:“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其基本含义是: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使退役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得到必要的工作或劳动场所,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基本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已予以明确)。其含义是:入伍时是农业户口的,退伍后应当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参加农业生产;入伍时是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后仍然回原户口所在城镇,由当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时原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应准予复学。

三、现行退伍军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是建国50年来结合国家实际情况制定并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历年下发的“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和政策,是规范和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依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整个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时间要求紧,实施难度大,因此国家对这一部分制定的政策和措施相对较多。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行业归口”的安置政策,1981年开始确定为“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出台了“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等安置政策。主要政策有:

1、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指令性安置政策)。

“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其含义是:由政府根据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向各行业系统分配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各行业系统应保证完成安置任务,这是一种国家指令性的安置办法。1987年国务院颁发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用法律的形式将这一办法固定下来。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一政策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因接收单位不愿接收而带来的安置难的问题,适应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效地保证了我国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和社会的稳定。我省采取“省、地、县三级负责,以县为主”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级下达,每年均占安置总数的30%,其余为市(地)、县筹集,对此,这一政策就我省而言,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主要是根据各行业用工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向各行业按系统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另一方面按各有关单位子女实际数下达。

2、区别对待,优先安置政策。

即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对转业士官尽量做到对口安置;对因战、因公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尽量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3、双向选择安置政策。

“双向选择”是指在政府指令性安置计划基础上,符合在城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单位双方通过一定形式相互挑选的一种安置办法,它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产物。

此办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单位的用人权、退役士兵的择业权,它不仅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好的就业机遇,而且由于安置政策公开,双方情况公开,供需当面交谈协商,把竞争机制直接引入了人力供求活动中,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就业原则。

4、鼓励“自谋职业”政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鼓励退役士兵自愿放弃政府安置工作的权利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后自行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

第四条款规定:“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从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5、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政策。

1995年,从企业减员增效、实现扭亏着眼,提出企业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用人单位因困难不能接收退役士兵的,可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计划任务数,采取支付一定数额的经费,以实现安置任务的转移。单位所支付的经费主要用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和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单位的经济补偿(奖励)。

(二)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确定了我国安置工作重点在农村的政策,这政策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面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主要在农村。)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我省每年退役回农村的士兵约占当年退役总数75%以上。这部分退役士兵数量大,加之回乡后遇到的诸如住房、生产、生活、医疗等困难和问题,思想问题多,工作难度大。对此,国家极为重视,我省每年均由省级财政安排13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农村退伍军人安置,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用于对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住房困难补助。二是扶持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立足当地,积极帮助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施展才华,在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指导,大力鼓励他们创办第三产业,进入乡镇企业,兴办经济实体和联合体,广泛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我省每年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率均达80%以上。

(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称志愿兵。由于士官与义务兵服役的期限和作出的贡献不同,因而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退出现役的士官安置除执行义务兵安置的相关政策外,还有其特殊的安置政策。我国现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退役士官的复员安置、转业安置和退休安置。

1、复员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士官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即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其规定年限的士官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士官,一律按复员安置。其中农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和二、三等伤残军人,可纳入城镇安排工作。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干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城镇入伍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这与退伍义务兵的安置是基本相同的。

2、转业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满十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士官,一律作转业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原征集地的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金黄色、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其中,属于国家或午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在当地(除部他驻地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的(包括配偶婚前因工作调人,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爱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转业士官,允许异地安置,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理部门批准。

转业士官的接收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进行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对收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复审,凡答合转业安置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能耐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于当年规定时间开始离队,离队时需办妥全部转业手续,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通伍证和《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指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发放;由不得接收工作单位的原因致使转业士官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由接收的工作单位负责;超过8月1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转业士官,从8月1日起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直至安排工作为止。转业士官的其他工作安排,与城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相同。

3、退休安置。

按照《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5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主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士官,一律按退体安置。退休士官符合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当办妥党(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领取应发给的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市辖区时,按规定时限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属个人原因超过规定报到时间的,地方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退役士官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经批准,不满十年的作复员安置,满十年的作转业安置。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午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失作退伍处理;城镇入伍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复员干部安置政策。

1989年前,干部的复员安置主要针对刑满释放又不具备转业条件的军队干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军队干部要求改革干部复员制度,选择复员退役。1993年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1号),对干部复员的安置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凡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件》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都可以选择复员;二是自愿复员干部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除自愿回农村的外,均可落城镇户口;三是提出了干部复员必须纳入年度军队干部复员计划, 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共同下达;四是对复员干部,政府不再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业,民政部门予以接收,公安、粮食等部门办理落粮、落户。

退伍军人安置程序

1、(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回乡手续和优待金结算手续。

2、(非农业户口)退伍士兵、士官:凭部队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户口簿、非农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办理安置手续。

以上到民政局办理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办事指南

一、凡沈河区户籍的退役士兵(含服役不满10年的退役士官),均由我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二、凡在部队服役期间患有疾病者,必须急时与退伍办讲清,否则后果自负。

三、退役士兵本人档案到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后,需带下列手续到退伍办落户。

1、部队开具的退伍军人介绍信、退伍证;

2、户口本;

3、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证明;

4、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街政科办理)。

四、党员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到市委组织部换信(地址:市委大院西门,电话22828026),然后落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团员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直接落到街道办事处团委。待工作分配后,再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

五、98年以来,入伍士兵办理落户手续时,必带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

六、根据国家规定,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劳动部门颁发《沈阳市退役士兵培训证书》,无培训证原则上不安置工作。

七、沈河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电话:24865057

地址:沈河区盛京路25号(区政府院内南一楼5101室)

领取自谋费需用身份证退伍证和招行卡复印件 一张二寸彩照

篇八: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程序

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程序

来源:

甘肃庆阳庆城民政 时间:

2010-07-29 10:25

1、退伍义务兵安置:从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的30天内,持部队退伍介绍信、退伍证、党(团)关系介绍信(非党团员除外),到安置地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后接收安置。

2、复员士官安置:从被批准退出现役后的30天内,持部队退伍介绍信、士官退出现役证、党(团)关系介绍信(非党团员除外),到安置地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后接收安置。

3、转业士官安置:在转业当年规定的时间内,持省民政厅签发的接收安置通知书、部队开具的士官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和士官退出现役证、党(团)关系介绍信(非党团员除外),到安置地的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后接收安置。转业士官报到后,凭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到接收单位办理用工手续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4、复员干部接收:在复员当年规定的时间内,持上级民政部门开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到安置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安置科报到。凭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篇九:退伍士兵定义

退伍:军人退出现役 。

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军人。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义务兵退出现役。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 ,建立了定期的征兵、退伍制度。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首次进行义务兵退伍工作 。义务兵退伍时,由部队进行教育,动员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参加民兵,履行服预备役的义务,随时准备响应国家征召,重返部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退伍军人给予妥善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https:///banshi/gm/content_63657.htm

转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从1952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大批军官和成建制部队的士兵奉命转到各级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军队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转业人员,对他们做好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耐心培养,合理使用”的原则,安排转业军人的工作、培训和生活。

转业军人的范围:

军人要达到一定条件才能选择转业。普通义务兵和低级别士官没有转业,只有中级以上士官以及军官才有转业选项,也就是三期以上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

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计划安置: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自主择业:

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住房补贴等,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役时间十年以下的士兵退出现役称退伍(复员),军官、服役时间超过十年的士兵称转业,可安排工作。

退伍的条件:

1、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应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应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 源 网:98年退伍办公室介绍信),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退役后的安置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退伍安置(复员)。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

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退伍兵的安置:

办理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

申办条件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材料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下达并落实安置计划。

4.安置。按照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国务院、中央军委、各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