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介绍信

篇一:刻公章介绍信

>*****公安局治安大队:

我单位因工作开展需要,现介绍*****同志前去办理刻章备案手续。望给予办理为盼。

需刻制印章名称如下:

中共*****镇委员会委公章、*******镇人民政府公章共计(大写)贰枚。

负责人或经办人签字(加盖手印):

***********人民政府****年**月***日

篇二:刻章备案介绍信

xxx公司因工作需要刻“xx有限公司党支部”一枚“,xxx公司工会委员会”一枚。

特委托xx同志办理。

特此申请!

xxx限公司

申请人:xx 经办人:xx

电话:xx

2014.4.2

申 请

xx公安局:

xx公司因工作需要刻发票专用章一枚。

特委托xx同志办理。

特此申请!

xx有限公司

申请人:xx 经办人:xx

电话:xx

2013.12.6

申 请

xx县公安局:

xx公司因工作需要刻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手章各一枚。

特委托____________同志办理。

特此申请!

xx公司

申请人:xx 经办人:___________

电话:xx______________

2013.11.21

篇三:外管局备案介绍信

汇备案、预收预付外汇备

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

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

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

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

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

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

备案介绍信

(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

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

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深圳外贸论坛szf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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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登记>和海关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外管局备案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谢谢! 最佳答案

到外管局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

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

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

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

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

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

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

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核销的流程(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有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

及有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

销该笔收汇。至此,核销完结,等待退税。核销单

“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

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步骤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外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

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应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另外,在办理时,应确保电子口岸ic卡已经激活。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

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

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

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

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

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出口外汇核销单丢失如何处理:

(1)核销单状态为“未用”,则企业和外管局均可以在电子口岸系统上做“挂失”操作;

(2)核销单状态为“已用”,则企业需联系外管局做“挂失退税联”操作。 注:挂失后的核销单不能继续使用。

七、已用出口收汇核销单挂失及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方法:

(一)审核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出口单位申请书;

2、未退税证明或补税证明(已核销的提供);

3、出口单位已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已核销情况下提供)。

(二)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1、审核原则

(1)对于已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的,外汇局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

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后,外汇局在三个工作

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已办理核销手续遗失核销单退税联的,外汇局应审核税务部门签发的未退税证明或

补税证明同时,查实该笔核销单确已核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

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外汇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

证明”并加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

2、注意事项

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应为“已用”。

(三)办理程序

1、由出口单位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

2、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汇核销 一、出口

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

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

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1、 含义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

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

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2、 内容

1) 出口单位名称

2) 出口币种总价

3) 收汇方式

4) 预计收款日期

5) 报关日期

6) 报关单位备注

三、出口收汇核销的程序

1、 申领空白核销单

1) 出口企业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须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2) 外汇局确认出口企业已上网申领核销单后,凭出口企业核销员所持本人操作员ic

卡、核销员证 向该核销员发放核销单;

3) 外汇局根据出口企业网上申领的核销单份数和外汇局本地核销系统确认的出口企业

可领单数两者中的较小数,向出口企业发放核销单2 、 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

登记,即开户:

1) 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 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 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 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 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

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 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

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

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

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

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4、 向海关报关

1) 出口企业到海关报关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未进行口

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还可变更备案;

2) 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cif/fob),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总价、运费、

保费等,以保证报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外汇局根据实际成交方式及成交总价办理收汇核

销手续;

3)对于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出口企业应当在

报关后60天之内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说明远期合同号、出口核销单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