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部介绍信能不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干部介绍信能不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也不再作为必备材料。这真是个利好消息,此前缺少这些材料会

  连日来,有关档案话题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在开始关注自己档案去向的同时,也有不少人认为档案的作用不再重要。郑州市民王女士说:“新政规定,档案行政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也不再作为必备材料。这真是个利好消息,此前缺少这些材料会为日后工作调动、升学出国等带来很大麻烦。”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负担,减少手续,但并不意味着档案作用不重要了。”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档案是记载一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职称等最根本、最原始的依据、凭证和参考。档案里包含了各个时期的学籍卡、奖惩证明、成绩单、工作经历、党团资料等,而且都是原件,这就表明了它的重要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大学毕业生都认为人事档案可有可无,甚至抛弃自己的人事档案,并没有认识到妥善管理档案的重要性。

  小周2007年从郑州某高校毕业后没有落实工作单位,此后三四年间他在深圳打工。在这段时间里他找了几份工作,但每次不是嫌工作累就是嫌待遇低,没干多久就辞职了。由于工作不是很稳定,他想回郑州发展。去年,小周得知省里公开招考公务员,立刻决定报名。在报名点咨询时,他才发现出具政审材料需要人事档案。但他的档案已被原籍管理部门作为弃档处理,这几年档案上没有任何新增记录,就连他大四时的预备党员也一直没有转正。因为没有单位和组织给他出具报考公务员的政审材料,考公务员的愿望因此落空。

  按照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能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虽说档案接收标准降低了,但是正常的一份人事档案,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单位以及其他地方人才交流机构,这些档案必备条件还是最好补齐。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来说,转正定级表是获取干部身份的证明;对在职职工来说,之前在哪个单位工作,满一年才能调动,档案行政介绍信,是单位接收档案作为正常档案的参考材料;一张小小的报到证则关系到毕业生的户口迁移、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等诸多重要问题,作用非比寻常,不容丝毫马虎。

  省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有的人因档案原因无法升职,或无法考取公务员,或不能评职称,还有的不能办理出国签证,更有甚者连结婚需要的未婚证明都无法开具。所以,为避免因为几张纸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大家还是应该补齐档案材料,重视档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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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制度 发布时间:2013-04-11 (来源:清新区委组织部)

一、 查档原则

 1、 各级党委和人组织人事部门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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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需要,准予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亲属入党、入团、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出据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编史修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凡因了解干部入党、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要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阅有关材料。

 2、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人事档案。

 3、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4、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确需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需经党委(党组)负责人同意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二、 查档手续

 1、 查阅单位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2、 查阅中央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并请示中央组织部同意后方可前去查阅。

 3、 查阅省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党组,省属高等院校、企业党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委(党组)公章,报请省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

 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省内跨地区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市党委组织部互相联系办理。

 5、 查阅本单位(部门)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本单位管理干部的部门。查阅时也要健全审批手续和查阅登记。

 6、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党员干部,应随身携带工作证,与《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同时使用。

 三、 查档注意事项

 1、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不得写划、涂改、拆散、抽出、增添、污损档案内容。

 2、 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或泄漏档案内容。

 3、 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档案材料;查档摘抄或复印的材料应办理登记手续,且不得给无关人员传看,用完后应自行销毁。非保密本不能记录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4、 严禁在阅档室内吸烟。 

 

 

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年 月 日

行政干部介绍信能不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是供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出国(境)、福利待遇、治丧等工作时使用,其他一般不予查借阅。

第三条  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和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干部已经死亡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经批准后可查阅该干部履历和自传的有关部分。

第四条  凡因了解干部的入党、入伍、参加工作时间等与他人经历有密切关系,而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因病不能口述和书写,无法直接提供情况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须查借阅其人事档案取得证明材料的,从严掌握,经批准后,只能查借阅有关材料。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事档案;干部亲属入党、升学、参军等政审,应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材料,调查人不得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六条  非党领导干部和非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因工作需要了解干部的情况时,须经党组(党委)负责人同意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第七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由查借阅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介绍信和行政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单位应派两名中共党员且系查借阅单位正式干部持《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工作证、身份证到档案管理部门查借阅室查借阅。

第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办人事教育处审核并报主管办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用档案的单位,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干部本人翻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并限期归还。

第十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办人事教育处审查报主管办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

第十一条  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增减档案材料。查借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