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考勤表

**市保障性住房交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考勤管理 3 第三章 加班管理 8 第四章 休假管理 9 第五章 请休假流程 14 第六章 附 则 15 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劳动纪律观念,规范考勤、加班、请假、休假等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职责 一、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考勤休假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制度负责公司的考勤休假日常管理工作。

二、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依照本制度负责下属员工的考勤纪律管理和请休假申请审批,对违反考勤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考勤管理原则 一、 自觉遵守考勤纪律保持良好的出勤习惯是员工基本的职业素养和义务,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出勤并高效、勤奋工作。

二、 考勤管理的目的不是用严格的考勤管理政策约束员工的行为,在强调严肃紧张的工作纪律同时,公司更强调以工作结果为导向,强调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实行灵活多样、适当弹性的考勤管理政策。

第五条 工作时间 一、 公司原则上实行每周五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其他时间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

二、 公司各部门作息时间按照综合管理部发布的作息时间通知执行。其他特殊岗位因工作特点需要执行不同作息时间的综合管理部审核确定。

三、 各部门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保障员工得到正常的休息时间。

四、 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经特别审批可以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如高级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外勤人员等。具体适用人员范围由综合管理部审核、经交换服务中心经理审批并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五、 不定时工作时间是指工作日可以不受固定的标准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时制,以完成工作任务为重要前提,根据自身工作任务及以工作地标准作息时间为基础自行安排弹性的上下班时间,但原则上要保证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总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 考勤登记方式 一、 考勤登记可采用指纹打卡、电子卡(纸质卡)打卡、签到考勤、记录考勤等方式。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考勤条件自行决定采取的考勤登记方式。

二、 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相关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统计检查记录员工出勤情况,收集整理考勤信息、请休假资料等日常事务,每月制作并提交考勤统计报表。

三、 长时间出差至其他下属单位工作的,或者不同工作区域各单位之间相互调派的人员,其工作时间和考勤登记等按照工作地管理要求执行,并接受当地综合管理部门的考勤管理监督。

四、 执行指纹打卡或者电子考勤卡考勤登记方式的,每天打卡2次,上午上班时间前、下午下班时间后各打卡1次,上班首次打卡和下班后首次打卡时间作为有效的考勤时间,午休时间不计入考勤时间。

第七条 外出登记 一、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需要临时外出办理相关业务(1天以内),应事前告知综合管理部,员工个人经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考勤员登记备案。

二、 员工次日需直接外出办理业务不能到公司出勤的,需提前一天安排好工作,并经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告知考勤员登记备案。

第八条 出差 一、 员工因公需要长时间出差异地办理业务(1天以上),需提前告知综合管理部,员工个人按出差审批权限报直接上级、上级领导审批后,由考勤员登记备案。

二、 出差人员在外出差期间依照实际出差公务时间和往返票证时间进行综合考勤,出差期间和出差旅途往返时间按照标准工时计出勤,不计算为加班。

第九条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人员考勤管理 一、 可以不需要以打卡等方式考勤登记,平时上下班时间原则上按照工作地标准作息时间,但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业务需要弹性安排上下班时间,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先。

二、 如有公司通知必须按时出勤的情况,如参加重要会议、培训、接待重要客户等指定出勤要求时,必须按公司要求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三、 在客户开发、业务洽谈、业务办理等需临时外出办公(1天以内)的,不需办理外出登记审批手续;
临时自行调休(1天以内)的,不需办理请假手续,但必须报备直接上级领导知悉并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 如当月未请休扣薪假,则当月按标准全勤天数计算考勤,并作为工资计算的依据,不执行加班规定。

五、 申请休产假、婚丧假、年假、出差等,以及超过1天以上的事假及病假,仍需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发起请休假申请流程,履行相关手续。

六、 如有无故缺勤、迟到、未经上级同意私自外出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等违纪行为的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从重处罚。

七、 综合管理部将不定期确认与更新不定时工作时间职员名单,如有与本规定不符合的行为及表现,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不定时工作时间资格。

第十条 迟到:如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后60分钟内到岗,按迟到处理。

第十一条 旷工: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或者指定的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且未经过有效批准而未到岗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有以下情形的,视为旷工:
一、 未经有效批准无故早于规定的时间下班的;

二、 未经批准或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

三、 以办理业务的名义外出而实际未办理业务或处理私事的;

四、 迟到时间单次超出规定上班时间60分钟以上的;

五、 未经批准超出事假规定时间不到岗工作且未补办请休假手续的;

六、 无故不打卡或进行考勤登记且无法证明到岗工作的;

七、 请假原因与事实不符或者提供虚假请休假证明材料的;

八、 未办理请休假手续或者请休假未经公司审批而擅自离岗休假的。

第十二条 考勤纪律 一、 员工应于规定上班时间之前处理好个人私人事务,打卡签到后即进入紧张有序的工作状态,有计划的开展一天工作,自觉遵守办公行为管理规范,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 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办理外出登记、出差和请假休假手续,严格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勤奋工作,不迟到、早退,严禁擅离职守、中间溜号,上班时间不得消极怠工,不得提供虚假考勤休假资料。

三、 员工如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并记录在人事档案;
情节比较严重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并取消全部或者部分年度、季度、月度绩效奖金的发放,以及优秀员工的评定、晋升、加薪等待遇;
严重违反考勤制度、态度恶劣的可给予停职、降职、降薪直至辞退。

四、 员工如因违反本制度受到处罚的,累计书面警告达3次者,第4次直接记过;
累计记过达3次者,第4次直接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论处。

五、 员工未按时出勤导致延误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考勤处罚规定 一、 对于在公司总部工作的员工,每月迟到累计不超过5次且累计总时长不超过60分钟的可免于处罚,迟到的员工应自觉按迟到时长顺延下班时间。

二、 每月迟到累计时间超过60分钟的进行考勤处罚,每累计1小时的按缺勤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部分按半小时计算缺勤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缺勤1小时计算。如有效审批的加班时长,可以加班时长与迟到时长按照1:1的比例相冲抵可免于考勤处罚。

三、 每次迟到时长超过10分钟且每月累计次数在6~8次的,每次予以书面警告一次;
累计迟到9~11次的,每次予以记过一次;
累计迟到12次及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四、 如员工迟到后又不及时告知,事后又以他种理由拒绝告知以逃避考勤处罚的,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论处,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职降薪、直至辞退。

五、 旷工的不计算任何工资以及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等,依旷工时间进行折算。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在职期间累计旷工达7日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

六、 工作时间内打卡考勤后外出用餐,或提前下班用完晚餐后回公司打卡考勤者,第1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2次予以记过;
第3次予以记大过,第4次及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因工作原因耽误就餐除外。

七、 外出未登记且未口头报备直接上级擅自离开公司,或上班时间未请假外出办私事者,第1次予以书面警告;
第2次予以记过;
第3次予以记大过,第4次及以上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八、 员工必须亲自打卡考勤,严禁请人或代人刷卡,违者两人均记过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九、 员工虚报、伪造、篡改考勤休假资料或考勤记录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考勤管理人员不得更改考勤原始记录,违者第1次予以记过,2次及以上者将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处理。

十、 各单位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应当不定时对员工考勤状况进行检查,如有违纪现象按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考勤处罚情况定期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 考勤统计 一、 考勤员负责统计考勤原始纪录,附上请假单、考勤异常单、外出申请、出差申请等考勤单据或信息,制作《考勤统计月报表》,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交工资核算人员作为计算发放工资的依据。

二、 有以下情况可直接统计计算为正常出勤:经有效批准在外办理公务、出差、学习期间;
经有效批准的考勤异常;
经有效批准的各种带薪休假期间。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确实因额外工作或者超前性工作任务且不能在正常工作日完成,需要被公司或部门负责人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假日工作的,方可申请加班。

第十六条 加班申请及审批:
一、 符合加班条件的,由安排员工加班的部门负责人或者直接上级填写《加班审批单》,详细写明员工加班需处理的工作事项内容和计划加班时间等,按照加班流程和人事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批准,并提交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可计算为加班。

二、 如因紧急情况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且确实有必要安排员工先行加班的,员工直接上级先向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口头提出申请,迟至翌日补填申请。

三、 员工完成加班任务后由直接上级验收确认加班成果,认真审核加班完成的工作质量、效率等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在加班审批单上签署加班完成工作成果绩效评价意见,并确认实际加班时间。

第十七条 不计入加班的情形 一、 未经公司安排或因员工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

二、 因员工个人请休假延误工作任务而造成延长工作时间的;

三、 在非工作时间员工自愿参公司组织的旅游、体育活动及其他集体娱乐活动的;

四、 在非工作时间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或参加由公司出资的第三方培训的;

五、 因公出差期间或者外出公务期间以及出差往返路途时间不计算为加班;

六、 无打卡记录的加班或者申请加班未经有效审批的。

第十八条 加班时长的处理:
一、 经有效审批的加班时长优先冲抵本人缺勤迟到、早退、事假等缺勤时间。

二、 经有效审批的加班时间须在加班后次年的6月30日前安排调休完。

第十九条 以上加班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二十条 法定节假日:
一、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发布的节假日休假办法休假,法定节日如逢周休息日的,按国家规定顺延。公司各单位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原则按保障房中心下达的放假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 一、 正式员工连续累计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入职不满6个月的员工和实习期员工不安排年休假。

二、 员工享受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社会工龄)确定。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以享受5天/年;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年;
已满20年以上的可享受15天/年。

三、 员工连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工作时间,可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四、 新进员工入职满6个月以上的且符合以上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年休假标准以及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计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年休假标准天数。

五、 年休假不能预支申请,只能按入职后连续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申请休假。年休假须提前申请,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也可分多次休假当年度未休完的年休假最迟于次年12月31日前休完。

六、 年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不计算为年休假时间,年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七、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公司也可统一安排在春节放假或者根据个人自愿原则组织旅游、文体活动等形式。

八、 员工已享受带薪休假时间累计超过20天的,本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九、 请病假累计以下情形且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十、 如果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病假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二十二条 病假 一、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可以申请病假,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员工实际病情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决定批准病假天数,并跟进核实。

二、 申请病假必须提供市级或者三甲及以上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需同时包含病休证明、病历或诊断证明、收费票据三项资料),如未提供完整的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经核查提供虚假证明或者拒不配合提供相关病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三、 正式员工病假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病假工资标准或者当地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待遇,病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发放病假工资。医疗期间超过3个月的,停发病假期工资,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疾病救济费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四、 请病假时间最小计算单位为1小时,病假应为连续休假,病假期间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计算为病假天数。

五、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员工医疗期限由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并按照国家和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按照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以下标准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六、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请病假的根据请假时间同比例顺延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请病假超过15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终止试用。

第二十三条 事假 一、 员工因个人私事处理可申请事假,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员工请事假,请事假需要提前申请。员工需使用完当年可休的年休假天数并调休完加班时间后方可申请事假。

二、 请事假最小计算单位为0.5小时,请事假原则每次最长不得超过7天,每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三、 事假期间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计算为假期天数。事假期间,不计算发放任何工资以及按照实际出勤考勤计算发放的各类福利津贴。

四、 试用期员工请事假的,根据请假时间同比例顺延约定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终止试用。

第二十四条 工伤假 一、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伤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申请工伤假,工伤的范围和认定办法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 工伤假给假时间按照国家及当地相关法规以及本人伤情和医疗机构、工伤鉴定机构等相关证明给假,工伤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计算为假期天数。

三、 工伤假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以及当地工伤保险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工伤员工被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工伤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五条 婚假 一、 正式员工在职期间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二、 员工的婚姻状况以入职时登记填写的记录为准,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记录的不给予婚假待遇,婚假自结婚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 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并至少提前3天书面申请,综合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四、 婚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算为假期天数,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第二十六条 丧假 一、 员工在职期间,员工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祖(外)父母、父母、子女)逝世或配偶的父母逝世的,给予3天的丧假。

二、 请丧假须提供相关政府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文件,综合管理部门保留复印件。

三、 丧假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休假,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不算为假期天数,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发放工资福利。

第二十七条 产假 一、 女员工应当在怀孕并准备生育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休假计划,以便公司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和休假准备。

二、 女员工怀孕期间,各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工作,同时也不得要求其从事孕妇禁忌的劳动项目。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同时应安排一定的工作间休息时间。

三、 在本单位工作连续满一年以上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已婚女员工生育的,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产假以及享受产假待遇,具体产假给假天数按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地的法规和计生政策给假,产假开始休假时间原则为预产期之日前15天,产假应为连续休假,产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则计算为假期天数。

四、 各单位正式女员工政策内生育的可享受产假98天,其他生育期、哺乳期给假时间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处理。

五、 女员工怀孕期间需要产前检查的,尽量安排在公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如医疗机构约定的定期产检时间必须在正常工作日的,员工可凭母婴手册、产检预约记录等证明申请产检假。

六、 女员工申请休产假须持户口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以及市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母婴手册、出生证明、医院出院证明等(后面2项可在生产后补齐),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申请休假。

七、 符合以上规定的女员工在审批的产假期间,按所在地计划生育保险规定和计生政策支付生育津贴,在产假期间由公司按生育津贴标准每月垫付,生育津贴低于约定岗位标准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公司在员工产假返岗后第6个月补足;
或按劳动合同约定的产假工资标准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二十八条 陪产假 一、 各部门已婚正式男员工,其配偶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的,给与15天陪产护理假。

二、 申请休陪产假须持结婚证、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准生证以及市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母婴手册、出生证明、医院出院证明等资料(后面2项可在生产后补齐)。

三、 陪产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假,假期内遇公休日和法定节日的,则计算为假期天数;
陪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第二十九条 调休假 一、 员工依公司加班管理相关规定经有效加班审批时间(须扣除迟到、早退、事假时间部分)可以给予同等时间的调休。

二、 员工申请调休时须考虑部门工作的安排,按请假流程提前1天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调休假时应首先到本单位考勤员查核并列明加班时间和调休时间,按请假审批权限经部门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调休假视为正常出勤,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奖励休假 对公司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的员工,由本单位负责人申报并经总裁批准可获带薪奖励休假,以示奖励。

第五章 请休假流程 第三十一条 无论申请年休假、产假、陪产假、病假、婚丧假、调休假、事假等任何假期,员工必须按请假审批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第三十二条 员工请休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列明请假类别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上报主管审核批准,经批准后由请假人将《请假审批单》交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考勤管理人员备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须依以下规定提前申请:
一、 请假3日(不含)以下的,须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 请假3日(含)~5日(不含)的,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三、 请假5日(含)以上的,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请休假审批流程和权限:
一、 经理级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以下人员:
(一) 单次请假3日(不含)以下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部门经理级)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备案。

(二) 单次请假3日(含)~15日(不含)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及部门上级主管领导(副总、总监级)审核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 单次请假15日(含)以上的:申请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考勤员审核,经直接上级领导和部门领导(总监)审核,并经总裁或授权领导审批后,交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请产假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并提交总部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备案。

二、 总监级及以上人员: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或总裁审批,由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 以上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可参考以上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单位休假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 请假员工的直接上级必须做好请假人员工作的交接和工作代理,无工作代理的由直接上级或者请假审批人负责请假员工请假期间的工作。

二、 员工请休假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按照事假处理,超出事假规定时间,则按旷工处理,如有提供虚假证明,则按旷工处理。

三、 如遇突发疾病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请假的必须以电话或委托他人代理请假方式,按请假审批程序代理请假,事后由员工本人亲自补办请假手续。

四、 各部门内每日请假人数不得超过该部门现有人数的1/3,请假时应避免与互为第一职务代理人同时请假。

五、 除产假外,如将婚丧假、年休假、调休假、法定节假日等带薪假期连续合并申请休假时,请假连续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0天,包含工作日、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公司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 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

二、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三、 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岗位标准工资,是指员工正常出勤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具体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确定的结构工资中的项目,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奖励等;

二、 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第三十八条 按本制度以上规定计算的带薪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当地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当地最新法律法规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签收等事宜。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员工代表讨论、制度公示等民主制订程序后,由公司经理审批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生效后,以往颁布实施的同类制度一律废止。

交换服务中心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