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_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全区监狱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出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二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09〕30号)和《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11]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是指监狱单位警察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既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监狱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使用范围 ????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与变更:
(一)监狱单位应选择为本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统一组织本单位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警察职工向发卡行申办。警察职工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交发卡行办理。

?(二)监狱单位应当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行等公共信息录入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在警察职工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删除其个人信息。

? (三)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四)警察职工原则上都应开设个人公务卡,对从不发生公务消费开支的个人,可以不办理公务卡,但不能以未办领公务卡为由影响工作,在开设个人公务卡时,如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能开设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强制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它交通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所发生的单笔消费500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以及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更换,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公务卡具有25至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支付事项。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先自行还款,待办理报销手续时,由财务 ? 部门将款项支付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九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监狱单位不承担因个人消费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消费,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pos机小票)。

第四章 公务卡的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监狱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后,不改变原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和程序,持卡人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按规定履行报销审核程序,对报销手续不规范、单据不完整的申请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二条? 办理报销业务时应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具体包括:
(一)国家正式消费发票。单据应清晰注明付款单位、票据开具日期、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及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信息。

(二)经签字确认的POS机刷卡消费小票。

(三)必要的说明文件及票据。相关票据上应注明事项内容,并具有经办人、财务科部门负责人等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刷公务卡消费后如果须退货的(消费撤销),持卡人和商户不能以现金方式进行撤销。当日当批消费撤消的,持卡人须要求商户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消费撤销;
如不是当日当批消费撤销的,须要求商户书面通知联系银联,由银联在收到商户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或其他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取出并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科填制《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及时将资金退 ? 回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单位财务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一)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授权号、交易日期、卡号、交易金额等要素下载消费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选择批准报销的消费明细记录,录入可报销金额、经济分类科目、用途等要素信息,完成报销手续。

?(二)在公务卡管理系统中生成“汇总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行。

?(三)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汇总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于免息还款期前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后,严禁非本单位警察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非法套现、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科工作职责:
? (一)负责与发卡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办理公务卡。

(二)录入和维护公务卡的各项信息。

(三)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公务卡支出信息审核、资金划转、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工作。

(四)及时做好相关的财务处理和报表工作。

第十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责任。

(二)执行公务后应及时报销或归还公务卡账户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账户债务。

(三)持卡人对公务卡支出交易有疑义的,由本人负责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财务部门予以协助。

(四)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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