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术语英语_税务术语释义

税务术语释义 发布日期:2006-2-21 20:08: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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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一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的税率要高,有时高达百分之几百,实际上等于禁止进口,从而达到保护的目的。目前,虽然可以采用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办法直接限制进口,以及采用倾销、资本输出等办法,冲破关税的限制,使保护关税的作用相对减低,但它仍是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 由国家在港口或机场附近设立保税区、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外国商品运进这些保税区域不算进口,不交纳进口税。在保税区内商品可以存储,也可以进行分类、改装、混合、加工,运出时不交纳出口税。这些商品如进入国内市场,则按进口对待,须交纳进口税。保税仓库或保税工厂有国营的,由该国海关所设置,有的是经海关批准注册私人经营的。外国商品的保税期限由一个月至半年,多则3年,在此期间内由海关进行监督。保税货物如需废弃,要申报海关,如有丢失,需交纳关税。设置保税区的目的是为进口货物提供装卸、储存场所,便于办理海关手续,便于对货物进行加工以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而更主要的是便于货主选择交易时机进行成交,发展转口贸易。

****** 布鲁塞尔估价定义(Brussels Definition of Value BDV) 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之一,指经欧洲国家海关同盟研究,由34个国家于1950年在布鲁塞尔签署的《海关商品估价公约》。该协议给海关估价做了定义,被称为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它规定海关应以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Normal Price)作为估价的依据,这种估价方法除当时34个缔约国外,曾为另外67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目前,只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此作为估价规定。

正常价格是指在进口国港口或交货地区,于交纳关税时,在卖方与买方相互独立的公开市场上,任何买主都可能买到这种商品的的正常价格。价格中所包括的费用内容以及影响价格水平的因素和条件,都在公约的附件中加以规定和解释,基本精神是要符合“正常”原则。在同时,同地,同一情况的条件下,几个不同商人进口同样商品,其完税价格只能有一个“正常价格”,海关认为商人申报的货物价格符合价格定义的“正常价格”时,才接受其为估价的依据,否则需由海关估定一个“正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的依据,布鲁塞尔估价定义是按到岸价格为标准制订的。“正常价格”是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因此有人称它为“抽象概念的到岸价格” (Notional Concept of CIF Value)。

由于迄今仍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估价方法采用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限制,因此,经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仍会有一部分国家以布鲁塞尔估价定义作为本国的海关估价规定。

****** 差别关税(Differential Duties) 指针对不同国家的同种进口商品征收税率不同的关税。差别关税税率是由正常关税税率和特设关税税率组成。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
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课以不同的税率的关税。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多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平衡关税等。

****** 差价关税(Variable Import Levies) 当某种商品的进口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时,为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两者间价格差额征收的进口关税。如:欧洲共同体为推行农业保护政策,一直对非成员国谷物进口征收差价关税。为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还对成员国相互谷物贸易征收一种差价关税,以消除成员国之间谷物差价。这是实行共同农业政策的过渡措施,已于1968年停止征收。

****** 产品对产品减税方式(Product by Product Reduction of Tariff) 是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中的减税方法。通常对选择出的产品,先由该项产品的主要供应国提出关税减让要求,与进口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双边协议。然后,这一成对当事国对该项产品达成的双边关税减让协议的结果,通过最惠国条款实施于所有关贸总协定缔约国。通过这种传统的关税减让谈判方法,缔约各国不仅从它所直接参加的双边谈判中获得直接利益,还可以从其他成对的谈判国之间达成的减让中获得间接利益。缔约各国不仅通过最惠国条款获得间接利益,还可以通过扩大贸易给其他缔约各国的经济带来进一步繁荣。缔约各国在提供减让时,只有在权衡了减让可能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后,才能作出与本国经济利益相适应的关税减让。

在这次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多边贸易谈判关税组在1990年1月30日达成了一项协议,允许参加国自行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来谈判关税减让。美国一直坚持要采用“产品对产品”的讨价还价方法来进行关税谈判,以便利用其贸易实力向贸易对手要求双边互惠的减让,又不让别的国家作“免费搭车者”。

****** 超保护贸易政策(Policy of Super-protection) 帝国主义国家为维持国内市场的垄断高价和夺取国外市场而采取的一种进攻性的对外贸易政策。主要措施是对进出口贸易实行更严厉的许可证制度及外汇管制,如对进口商品规定进口限额、征收高额进口关税或禁止进口,对出口商品给予津贴或关税减免等。超保护贸易政策与保护贸易不同,它已经不是限于保护国内的工农业生产,而是保护高度发展的垄断集团利益;
不是防御性的保护国内市场,而是进攻性的夺取国外市场,实现经济扩张。

****** 成本(Cost) 产品价值的一部份货币表现。包括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劳动者劳动报酬。一般用C+V代表成本。每个企业都必须依据成本把所消耗的资源补偿回来,以保证生产不间断地继续下去。成本是价格形成的最低界限。从广义来说,成本既指一切生产部门,如农业,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的生产成本,也指商业和物资部门的销售成本。成本有各种形态,计划成本和报告成本,试制成本和生产成本,正常生产成本和非正常生产成本,个别成本和社会成本,设计成本和预测成本等等。成本是国家考核部门和企业工作质量的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它是国民经济综合性的质量指标。成本的水平和动态反映出本部门或企业的工作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和企业管理费用是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降低成本可以增加积累,从而促进生产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 出厂价格(Cost Price) 又称生产价格,生产者价格。指工厂生产时所发生的成本,加上工厂利润后形成的价格,即是商人为了转售(resale)目的而支出的进货价格。

****** 初级产品(Primary Commodity) 指未经加工或因销售习惯而略作加工的产品,如天然橡胶、原油、铁矿石等农林牧渔矿产品。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初级产品分为食品,饮料,农矿原料,动植物油脂和燃料五大类。初级产品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出口商品,约占发展中国家出口总值的3/4,大部份输往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初级产品约占 1/3。

****** 初级产品的价格(The Price of Primang Products) 初级产品中很多是工业原料,其价格变动的特点,一般说来,是涨、跌幅度较大;
又如果一般经济行情有变化,它的涨、跌反应都较快。更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经常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垄断组织的压价,特别是有些发展中国家至今还没有摆脱单一经济状况,只信赖一、二种初级产品出口,作为外汇收入的来源,那就更容易遭到垄断低价的盘剥。所以一般说来,初级产品价格,尽管有暴涨的时候,但不用很久可能就遭到压抑而出现暴跌。从较长远的时间看,初级产品价格即使有所上升,但总是远远跟不上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如果主要是由发达国家输出的初级产品(例如:某些矿产品),情况就会有改变。它们除了一般地具有原料品价格变动的特点外,还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垄断性。

****** 出口补贴(Export Subsidies) 鼓励出口的一种措施。它是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某种出口商品给予出口商以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便降低成本和价格,加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它是自重商主义时期就有的,并延续至今的一种鼓励出口措施。

出口补贴有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东京回合中达成的《贴补与反贴补税典》中附带列举的出口补贴主要有:1.政论对部门或企业按其出口实绩直接给予补贴;
2.允许出口商保留一部分出口所得的外汇;
3.对出口商计征直接税时给予折扣;
4.出口商品间接税的减免等等。

关贸总协定是反出口补贴的。它规定,缔约国如果用出口补贴,不论任何形式,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应以书面报告其性质,程度以及估计产生的影响。如损害其他缔约国利益时,双方应进行协商限制使用贴补的可能性。尽管关贸总协定对出口补贴未规定严格限制,但也不准许对初级产品以外的商品给予出口补贴。

有些国家对于出口国给予出口补贴的商品,在进口时征收反补贴税,以抵消出口补贴的作用。在对待农产品问题上,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之间的利益是很深的。那些生产效率高的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对部分产品而言),要求取消或者大大限制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而欧共体由于其共同农业政策的补贴是至关重要的,且相当普遍,就认为补贴有极大的价值,但同时又倡议某种形式的市场划分来限制成本。对此,美国是坚决反对的。

****** 出口动物产品检疫(Quarantine of Export Animal products) 商检局对出口动物产品及野生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工作。畜、禽及肉类罐头必须经过检疫,符合规定方可输出。畜、禽及肉类罐头所用原料必须是来自安全非疫区的畜、禽,经兽医进行宰前宰后检验,适用于人类食用,由主任兽医签发兽医卫生检验证书,进口国有关当局凭以验收通关。

****** 出口管制(Export Contral) 一国政府为一定政治、军事或经济目的,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及输往的国家。实行出口管制的几类商品有:战略物资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国内供不应求的商品、某些古董及艺术品等。

****** 出口税(Export Duty) 关税的一种。出口国海关对输往国外的商品和物品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这种税增加出口商品成本,削弱竞争能力,不利于扩大出口,故目前较少征收。只是对在世界市场上已具有垄断地位的商品和国内供不应求的原料品,酌量征收。另外,在某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也对部分商品征收出口税,但有逐渐减少的趋势。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征收1-5%的出口税,亚洲,非洲,发展中国家也有征收出口税的。

****** 出口退税(Export Rebates) 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奖励出口生产,增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种措施。凡某些部件或制成品的出口,如果它已缴纳了所用进口原料的进口税和国内税,以致加大了生产成本,可以退还全额或部份税款。有些国家规定了产品在本国增值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才能享受出口退税。还有些国家规定退税期限,逾期无效。对于未经国内加工生产的进口货物的再出口,则不予退税。

******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 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
国内短缺物资;
文物和古董;
“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
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
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
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 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一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本国出口商和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延期付款商业信用或银行信贷进行担保,当国外债务人不能按期付款时,由这个专门机构按承保金额给予补偿。这是国家用承担出口风险的方法,鼓励扩大商品出口和争夺海外市场的一种措施。出口信贷国家担保的业务项目,一般都是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承担的出口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政治风险,二是经济风险。前者是由于进口国发生政变、战争以及因特殊原因政府采取禁运、冻结资金、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造成的损失。后者是进口商或借款银行破产无力偿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保金额一般为贸易合同金额的75%至100%。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一种国家出面担保海外风险的保险制度,收取费用一般不高,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扩大,国家担保制也日益加强。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等都是这种专门机构。

****** 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
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 储备货币(Reserve Carreacy) 中央银行准备长期持有一种作为国际清偿力的货币。传统的储备货币是美元,英镑和(范围较小的前法属殖民地)法国法郎。一种典型的储备货币发挥好几种作用:交易货币(作为周转资金用);
干预货币(中央银行用以进行干预活动);
资产货币(用以持有私人资产);
标价货币(用于国际市场上商品价格的标价)以及钉住货币(用以联系其他货币的汇率)。

****** 处于发展初级阶段(In the Early Etages of Development) 关贸总协定中“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一词,不仅适用于经济刚开始发展的缔约各国,也适用于经济正在经历工业化的过程,以改正过份依靠初级产品的缔约国。是与“处于发达阶段”相对应的。

****** 处理剩余产品的指导原则(The Guiding Principle of Clealing With the Surplus Agricultural Products) 处理剩余农产品的两个基本原则:1.在消除剩余农产品时应“有秩序地进行,以避免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而带来的压力,特别是在农产品价格本来就低的情况下,更应如此。2.在赠与价格处理农产品方面。各国不应给正常的国际贸易与生产带来有害的干扰,在确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对国际贸易和生产的“有害干扰” 时,应考虑与该农产品相关的其它因素,如可能产生的新消费集团,以及取代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的危险。

****** 船舶(Vessel) 海商法中所称的船舶仅指以商业行为为目的,能够在海上(包括与海相通的水域)航行的船舶。这种船舶的特点是:(1)必须专以商业贸易为目的的商船,不包括军舰、公务船、海船和灯船等。但有的国家的立法(如前苏联的海商法典,也有将捕鱼和其他用途的船舶包括在内);
(2)必须是可以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凡是不能出海的船舶或者浮坞,以及不符合一定规格的船舶,例如总吨数不满二十吨的机动船舶或摇橹船等都不包括在内。海商法中的船舶还需具有下述不动产性和人格性的特征:(1)不动产性是指船舶虽然是动产,但在法律上视为不运产。对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和租赁权的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必须向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有关动产买卖的法律,不适合于船舶买卖;
(2)人格性是指船舶类似自然人的人名、国籍和住所,因此,船舶必须有名称、国籍和船籍港,船舶依其国籍可分为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
依其经营方式可区分为班轮,不定期轮和租船;
依其用途,可区分为客船、货船和客货船等等。

****** 从量税(Specific Duty) 又称固定税(fixed duty),系指依照进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体积或长度为标准,每一单位保证一定金额的关税。从量税的优点在于课税标准一定,而且征收手续比较简便,但是其缺点则在于同种类的货物不论等级高下,均课以同税率的关税,使得课税有失公平,而且其税额也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调整。

****** 从价(Ad Valorem) 是各国征税时通用的一个原则,即征税时按商品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确定税额,随商品价格的上涨,税额增加,随商品价格的下跌,税额减少,是与“从量原则”对应的。Ad valorem是拉丁文。

征收从价税,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条件下,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中,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缔约国之间一般采取从价原则征收进口关税。

****** 从价关税(Ad Valorem Duties)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 ad volorem 是拉丁文,从价之意,即从价关税是采用从价原则征收的,它是按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税额随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价格下跌而减少,关税收入直接与价格挂钩。进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使之高于进口价格。差额应相当于进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内需求,出口从价关税势必影响出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使之高于国内价格,差额相当于出口税额,从而减少国外需求,所以关税一向被称为传统的贸易壁垒,而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是征收从价税的一个关键,目前,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以商品的实际价格,即在某一时间和地点,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商品成交的价格作为完税的价格。各国采用的完税价格很不一致,从进口税的征收来看,一般有以下三种:1)到岸价格(C.I.F)即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价格;
2)离岸价格(F.O.B)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亦即出产地,发运地市场价格;
3)法定价格。由于从价税随着商品价格的升降而变化,所以在价格上升时,税额增加,保护作用大,价格下降时,税额减少,保护作用小。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一般遵循国际惯例,采用到岸价(C.I.F)征收从价税。

****** 单方面转移收支(Balance of Unilateral Transfers) 指国家之间单方面的,无需偿还的外汇收支,包括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和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两部分。私人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侨汇、年金、个人赠与等;
政府单方面转移收支包括政府间的经济援助、军事援助、战争赔款、政府间的赠与等。单方面转移收支是国际收支的组成部分,包括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经常项目(Current Account)中。

****** 动物产品(Animal Product) 指以动物的身体各部位经加工制成的产品,通常包括五类:(1)家畜、家禽产品:包括羊毛、驼毛、牦牛毛、兔毛、皮张、肠衣、猪鬃、马尾、羽毛等。(2)畜禽类:包括猪、牛、羊、鸡、鸭、鹅肉及其副产品和野生动物肉,野禽肉等。(3)各种罐头。(4)蛋及蛋制品。(5)水产品:包括海水和淡水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动物产品要经特别的卫生检验或检疫。

****** 多种汇率(Multiple Rates of Exchange) 亦称“复汇率”。指一国货币对外国货币根据不同用途而制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汇率。多种汇率是西方国家外汇管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根据经济发展,以及国际收支不同情况而制定的,一般是以进口和出口,贸易和非贸易,出口商品是否有竞争力,出口商品的品种等规定不同的汇率,以维护和推动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认为:“......因实施多种汇率而征收汇免税或规费是不当的”,但同时允许“如果某缔约国为了保障它的国际收支,经征得国际货币基金同意而征收货币多种汇率的规费”。

但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出于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新生工业和限制外汇支出从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考虑,也不得不采取复汇率制。

****** 反补贴税(Counter Vailing Duties) 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这种关税是对那些得到其政府进口补贴的外国供应商具有的有利经济条件作用的反应,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这种奖励和补贴包括对外国制造商直接进行支付以刺激出口;
对出口商品进行关税减免,对出口项目提供低成本资金融通或类似的物质补助,美国通过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进行补贴税的实施。近年来,这些反补贴税已成为国际贸易谈判中日益难以取得进展的领域,并且这也使国际对等贸易的安排复杂化,因为在对等贸易中要衡量政府补贴是非常困难的。

****** 反倾销(Anti-Dumping)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 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ies)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
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时,曾制定《反倾销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东京回合时,又加以补充修改,除对倾销含义加以界定外,并规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必要条件。倾销停止时,应立即取消征收。但这未能真正起到统一各国立法的作用。滥用反倾销税的事例时有发生。反倾销税从来是贸易大国进行关税战、贸易战的重要工具。

****** 关税(Customs Duty) 又称 customs 或 tariff,是一个国家对于通过其国境的货物所课征的租税,因此,它是一种国境关税,所谓“通过其国境”即表明关税为通过税的一种,而所谓“国境”并不仅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领域,而是指经济的国境,也即关税的地域,如非经济的国境,或非关税的地域,则虽有货物通过,也不课征关税,例如通过自由港的商品,即不课税。关税乃对通过国境的“货物”才课税,如非“货物”则不属课税对象,例如旅客出入国境,从事运输客货的运输工具,虽其过境,也不课关税。关税依货物通过的方向可分为进口税(import duty),出口税(export duty)。但现代已很少课征出口关税,所以一般所谓关税,乃指进口关税而言;
依课证标准,可分为从价税(advalerem duty),从量税(specific duty),复合税(compound duty)以及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
依课征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financial duty)、保护关税(protecive duty)、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以及报复关税(retaliatory duty)等。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是一项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其主要宗旨是各缔约国在处理其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达到保证充分就业,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目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创建于1948年(产生于1947年,1948年1月1日生效)。其产生主要源于二次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认为导致世界大战的主因是国际经济贸易矛盾,战前各资本主义国家采取的经济贸易政策限制了贸易的发展,致使经济危机频频发生,为防止大战重演,首先应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基础上,成立国际性的世界经济组织,以规定战后的金融、投资和贸易活动,形成能够左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体系。

关贸总协定现有108个正式缔约方,另有20多个虽非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但原则遵守和适用关贸总协定法律原则和贸易规则的国家和地区;
此外仍有16个世界经济组织及国家和地区是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世界上几乎五分之四的国家和地区与关贸总协定有联系。目前,缔约国之间的贸易额已占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其规模不断增大,由关税到非关税措施,由货物贸易延伸至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并可能扩大到环境保护。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规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共同准则,关贸总协定在国际经济,贸易事务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共同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

关贸总协定既是一项含有一整套多边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契约,又是缔约方之间相互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总协定共分四部分,包括三十八条条款。第一部分包含一、二两条,主要阐述量惠国待遇法律原则及其具体运用;
第二条是关税减让表。第二部分包含第三条至二十三条,共二十一条,主要是多边贸易的具体规则。第三部分包含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五条,共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成员国的加入、登记、退出等程序。第四部分共三条,题为贸易与发展主要内容是发展中国家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与发达国家相比享有差别的,更优惠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自由竞争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手段原则,公平贸易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互惠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四十多年的历史中,几经修订,充实与完善。每当贸易保护主义趋势高涨的时候,就要举行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到目前为止,已是第八轮。关贸总协定第一轮至第五轮谈判,主要是就关税达成协议;
第六轮、第七轮,就非关税壁垒的规范和消除达成了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贸易技术标准、海关估价、许可证手续等六项协议,对世界经济、贸易以及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进行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召开,谈判的目的是进一步放宽和扩大世界贸易,通过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与壁垒来改善进入市场的条件;
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改善多边贸易体制,加强关贸总协定体制对不断演变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能力。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之广是历次谈判所不能比拟的,包括关税、非关税措施、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贸易等十五个议题。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作为协调国际贸易政策,保持成员国间贸易关系的一项多边法律协定,将会对世界政治,世界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 关税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政府间协调关税制度的国际组织。根据1950年制定的《设立关税合作理事会公约》于1952年组成。其宗旨是:加强成员国间关税制度的合作,统一海关手续,研究和改进海关规章、技术,交流各国关税业务方面的资料,对各种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并调解纠纷。理事会成立以来,先后制订了14个海关公约和50多个建议书,供各国海关采纳。其中《关税合作理事会商品分录目录》已被151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截至1985年6月止,参加该理事会的国家共95个。总部设在布鲁塞尔。理事会每年6月召开一次年会,由各成员国海关派代表团参加,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下设商品分类目录、估价、常设技术、协调制度、政策、反瞒骗斗争等委员会。还设有总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中国于1983年7月正式加入该理事会。

****** 关税减让(Tariff Concession) 通过谈判,互相让步,承担减低关税的义务。特别指二次大战后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经由多方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谈判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下进行,列出减让税率表,所有成员国一律享有。协议的减让税率对成员会具有约束力,称约束性税率,成员国不得任意撤回或修改,并承担关税减让的法律义务,不得加征其他国内税、进口费、改变关税估价办法和对税目重新分类以及给予补贴等,以逃避、抵销减让。除规定减让税率直接减低关税外,还有以下减让形式:(1)承诺现行税率不变;
(2)在谈判期间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
(3)规定最高税率不得超过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主持的关税减让谈判称“多边贸易谈判” (Multiple Trade Negotiation-MTN)。开始采取“逐项方式”,由该商品的主要进出口国间逐项进行磋商,达成减让协议,适用于所有成员国,后来改用“一揽子方式”,即对各类商品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如一律减50%等,然后分年度分阶段实施。各国关税税率高低不同,按同一百分比减税,对高税国有利,对低税国不利。西欧国家主张改用高税国多减,低税国少减,即所谓“协调一致方式”,但未能实现。

自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生效以来,关税减让已进行了8轮。第1 轮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2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涉及45000项商品。第2轮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安纳西举行,主要是为新参加总协定的国家安排的,有33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议147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再增加5000项。第3轮于1950年9月至 1951年4月在英托尔基举行,有39个国家参加,达成双边协定150项,关税减让涉及的商品又增加8700项。第4轮于1956年1月至5月在日内瓦举行,参加的国家只有28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只有25亿美元。第5轮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狄龙回合”,参加国有45 个,减让所影响的贸易额约49亿美元。第6轮于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又称“肯尼迪回合”,这次谈判使进口工业品的关税水平下降了 35%,影响贸易额400亿美元。第7轮是1973年9月在东京召开,1979年在日内瓦结束的,又称“东京回合”,参加国有99个(包括29个非总协定成员国),各国的减税幅度在25%至33%之间。第8轮于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开始,又称“乌拉圭回合”,有107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目前仍在进行中,中国第一次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的多边关税谈判,中国关税谈判代表团已向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关税谈判小组提出了中国的关税减让方案,但未经审议和评估。

****** 关税配额(Tariff Quota) 是一种进口国限制进口货物数量的措施。进口国对进口货物数量制定一数量限制,对于凡在某一限额内进口的货物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或免税,但关税配额对于超过限额后所进口的货物则适用较高或一般的税率。严格地说,并税配额由于其对进口货物的总量并不作明确的规定,所以并非属于配额的一种。但是因其高额的进口关税,也在无形中对进口货物产生了限制作用。关税配额是在给惠国内部或国家集团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如由所有受惠国使用的,称为全球关税配额;
如仅限于个别受惠国单独使用的,称为单一受惠国关税配额。

****** 关税升级(Tariff Escalation) 系指按产品的加工程度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关税的一种关税阶梯,反映了一种限制加工品进口的保护主义倾向。以原材料的税率最低,甚至是零税率,随着加工程度的提高,半制成品的税率就高于原材料的税率,制成品的税率高于半制成品的税率。据估计,发达国家平均进口关税率的升级情况为:植物油籽税率0%,植物油的税率则升级为4.4%;
烟草为1.2%,烟草制品则为 18.1%;
糖为1%;
糖制品则为20%;
铁矿石为0%;
铁板则为3.4%;
天然磷酸盐0%;
而磷酸化肥则为3.2%等等。发达国家在加工环节中比现升级项目的比率是:美国、日本和欧共体为90%;
奥地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为88%;
瑞士、芬兰也在70%左右。在1980年9月拉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帷幕的《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中,就谈判议题的关税谈判明确阐明“谈判应当在通过适当的方法削减或视情况取消关税,包括降低或取消高关税和关税升级”。

****** 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指一个国家的平均进口税率,它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但基本上不外乎使用简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两种。

简单平均法是单纯根据一国的税则中税率(法定税率)来计算的。不管税目实际的进口数量,只按税则中的税目数求其税率的平均值。

加权平均法是用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格作为权数进行平均,也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1.简单的算术平均:
税则中所有税目的税率之和 关税水平=――――――――――――― X 100% 税则中的税目数 2.按进口税额占总进口商品价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进口总值 3.按进口税额占有税商品进口总值的百分比计算:
进口税款总额 关税水平=――――――――――――― X 100% 有税商品进口总值 4.为了便于更具体的比较,也可以选出一些代表性的商品根据不同商品类别进行加权平均比较。

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平均在5%,发展中国家一般为14%左右,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谈判中,总体目标是在1986年9月的基础税率上平均减低30%的幅度。这样,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税后,关税水平将从5.44%降至4.86%,美国大体上使它的减让幅度达到1/3的目标。

****** 关税税则(Tariff) 又称关税税率表(tariff schedule),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这个税则目录就是以商品性质为主,结合加工程度进行分类,把全部商品分为二十一大类,九十九章(小类)1097 项税目。各国可在税目下加列子目,税则中商品分类之所以如此繁细,反映了商品种类增多,同时也是为了便于实行关税差别和贸易歧视政策,它是一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关税税则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种,大多数国家实行复式税则。所谓单式税则,指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同类商品的进口,没有差别待遇,在垄断前资本主义时期,各国都使用单式税则,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在关税上指差别和歧视待遇,都改用复式税则,只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如委内瑞拉、巴拿马、肯尼亚等还在使用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处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各国复式税则不同,有二、三、四、五栏不等,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一般是普通税率最高,特惠税率最低。资本主义国家使用复式税则是为了贸易竞争的需要,对不同国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或为获取关税上的互惠,以保证其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来源,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经济合作,也使用复式税则。

******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这就是关税同盟。关税同盟一般具有很强的排他性质,因此同盟成员国的商品在统一关境内可以避免非同盟国商品的竞争,从而扩大销售市场。关税同盟的排他性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各项:1.减低直至取消同盟内部的关税。为达到这一目的,同盟往往规定成员国在同盟内部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分阶段、逐步地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过渡到同盟所规定的统一关税税率,直至最后取消成员国彼此间的关税。2.制定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对外关税税率。在对外方面,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
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如对外歧视政策,进口数量限制等。3.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4.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如进口限额、卫生防疫标,等等。

关税同盟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间建立的,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关税同盟,其目的在于确保西欧国家的市场,抵制美国产品的竞争,促进内部贸易的发展,积极推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另一类是由发展中国家建立的关税同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地区各国的民族利益,促进区内的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如中非关税同盟与经济联盟,安第斯条约组织、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等。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秘书处(Secretariat of GATT)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秘书处由大约400人组成,它设在日内瓦,由瑞士籍的阿瑟.邓克尔任总干事。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是关贸总协定的常设机构,并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服务,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秘书处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对贸易实绩和贸易政策进行分析;
其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解决贸易争端,其中涉及关贸总协定规则和先例的解释。关贸总协定预算大约为7500万瑞士法郎,由缔约国按其占世界商品贸易中的份额比例交纳。

****** 规费(Fees) 对劳务的酬金。如 fees for survey on ship(船舶检验费),fee for certificate of origin(原产地证明书费),fees for various types of consultants 各种问题的咨询费(即付给接受咨询的各种顾问的费用)。

****** 国际价格(International Price) 亦称国际市场价格或世界市场价格。商品和劳务的国际价格是国际价值的货币表现。人们常说的国际价格是指国际市场上在一定时期内客观形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具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通常是指:(1)某些国家市场集散中心,集散地商品的市场;
(2)某些商品主要出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价格;
(3)某此商品主要进口国(或地区)具有代表性的进口价格;
(4)某些重要商品的拍卖价格开标价格等。国际价格基本上是自发形成的,是由国际价值、货币价值或汇价、供求关系决定的。国际市场竞争和供求关系使国际价格围绕国际价值不断波动,影响国际价格变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垄断、竞争、资本主义再生产周期性变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对经济或价格的干预或调节,科学技术进步、代用品的出现及其使用范围的扩大,自然和资源条件的变化,民族的消费习惯和心理状况,国际政治变化,战争和投机等。国际价格由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和利润所构成。国际价格有以下类别:参考价格、外贸统计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国际价值(或其转化形态)是国际价格形成和变动的基础。国际价格与国内价格联系十分密切,参加国际交换的各国商品的国内价格是国际价格形成的基础,国际价格是国内价格在国际范围内的发展或延伸。并反过来成为影响国内价格形成与变化的条件。广义国际价格应包括商品劳务价格,资本(或信贷)的价格(或利率),外汇价格(汇率)等。

******** 约束税率(Bound Rate) 经过谈判达成协议而固定下来的关税税率为约束税率。按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各国应该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有选择的产品对产品的方式,或者为有关缔约国所接受的多边的程序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固定下来的各国税则商品的税率为约束税率,汇总起来形成减让表,作为总协定的一个附属部分付诸实施。按总协定规定,关税减让谈判有4种减让形式来约束关税的税率:1.降低关税并约束在降低了的关税水平;
2.约束现行关税税率;
3.约束在现行关税水平以上的某个关税水平;
4.约束免税待遇。

******** 自主关税(Autonomous Tariff) 又称“国定关税”。由一国政府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关税,包括关税率及有关关税的各种法规、条例。实行自主关税的国家。可同时对缔有贸易协定、在自愿对等基础上相互减让关税的国家实行协定关税。

******** 最惠国税率(The Most-favoured-nation Rate of Duty) 某国的来自于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享受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于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所谓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第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有四种形式:1)片面的(单方面受惠);
2)相互的(双方受惠);
3)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和作出相应的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的补偿才能享有这样特定的优惠);
4)无条件的(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的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的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的形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第一条第一款式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它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 优惠差额(Margin of Preference) 系指相同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的绝对差别,而不是指这些税率的比例关系,例如:(1)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6%,优惠税率是从价税24%,则优惠差额是从价税12%,而不是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一;
(2)如最惠国税率是从价税30%,优惠税率为最惠国税率的三分之二,则优惠差额为12%,(3)如果最惠国税率是每公斤2法郎,优惠税率是每公斤1.5法郎,则优惠差额是每公斤0.5法郎。

******* 优惠税率(Preferential Rate) 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 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Vate of Protection) 指整个关税制度(和有效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予净重增值的影响。也就是由于整个关税制度而引起的国内增值的提高部分与自由贸易条件下增值部分相比的百分比。有效保护不但注意关税对成品价格影响,也注意投入品(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于征收关税而增加的价格,因此有效保护率计算的是某项加工工业中受全部关税制度影响而产生的增值比,是对一种产品的国内、外增值差额与其国外增值的百分比。可用公式表示如下:有效保护率=(国内加工增值-国外加工增值)/ 国外加工增值*100%。在乌拉圭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中,大部分仍集中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这些国家需要大量进口原材料和中间产品,出口最终产品。因此,在关税谈判中,什么商品可以减税,减税幅度多大,如何不影响对本国加工制造业的保护而又达到相互减让关税的目的,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应注意的是有效保护率的提高,这就涉及到谈判的策略问题。

贸易术语的分类 发布日期:2006-2-21 20:09: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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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无论在数量上或在内容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多样化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的出现,贸易术语也相应变化。国际商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0 INCOTERMS)将贸易术语改为13种。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的种类很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一般多以交货地点作为分类依据,大致划分为两大类。

(一)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 出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工厂交货(EXW)、货交承运人(FCA)、装运港船边交货(FAS)、装运港船上交货(FOB)、成本加运费(CFR)、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CIF),运费附至……(CPT)、运费和保险费附至……(CIP)。国际商会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的不同,将以上8个贸易术语分为E组、 F组与C组。以上贸易术语卖方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地,所以按这8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称为装运合同。

(二) 进口交货的贸易术语 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有:边境交货(DAF)、目的港船上交货(DES)、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未完税交货(DDU)、完税后交货(DDP)。在进口地交货的贸易术语,国际商会将上述5种贸易术语称为D组。按这5种贸易术语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称为到货合同。

漫谈国际惯例--国际贸易惯例 发布日期:2006-2-21?20:10:09???作者:???出处:
国际贸易惯例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货物贸易术语惯例,一种是国际技术转让惯例。

(一)国际货物贸易术语惯例 1、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有时也称价格术语,在我国习惯称为"价格条件"。它是通过国际贸易和长期实践形成惯例的,采用简明的语言或缩写字母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价格构成的特殊用语。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1)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 (2)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3)由谁办理货运保险? (4)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5)由谁办理进出口许可证? (6)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根据什么付款? 为此,买卖双方在洽谈价格时,一定要同时明确以上问题。国际贸易实践中,渐渐归纳出一些价格术语,简单明确地便把这些责任义务划分清楚了。

比如中国使用FOB青岛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则中方负责出口许可证,负责把货物运到青岛港码头船舶吊钩可够及处,货物一过船舷的风险损失便转移给了买方承担;
买方则负责租船定舱、负责保险,承担货物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负责卸货、办理进出口手续等等。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大大简化了交易磋商的内容,缩短了成交的过程,节省了业务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确实功不可没。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贸易术语惯例有三个体系(版本):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最早版本始于1936 年,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2000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经过修改后的价格术语采用新的表达方式,把十三种价格术语分为E、F、C、D四组。第一组为"E"组(EX WORKS),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
第二组"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第三组"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组"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 组 别 ? ? 术语缩写 ? ? 术语英文名称 ? ? 术语中文名称 ? ? E组 ? ? 发货 ? ? EXW ? ? EX works ? ?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 ? F组 ? ? 主要运费未付 FCA ? ? FAS ? Free Carrier ? ? Free Along Side ?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 ?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 ? ? FOB ? ? ? Free On Board ? ? ? ?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 ? ? ? C组 ? ? 主要运费已付 ? ? CFR ? ? CIF ? ? CPT ? ? CIP ? ? Cost and Freight ?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Carriage Paid to ? ?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 ? ? ?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 ?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 ? ? D组 ? ? 货到 ? ? DAF ? ? DES ? ? DEQ ? ? DDU ? ? DDP Delivered at Frontier ? ? Delivered EX Ship ? ? Delivered EX Quay ? ? Delivered Duty Unpaid ? ?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 ?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 ?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 ?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 ? ? ? ? ?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 ? ? 由于通则是在国际商会组织各国专家在研究和归纳各国惯例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适应性,得到了众多国家的接受,是目前应用范围最广、影响最大的一项国际惯例。

(2)《华沙-牛津规则》 这个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32年专门为CIF合同制定的。其十分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和所有权的转移,供买卖双方自愿采纳,并可对其中条款在合同中作双方同意的修改或补充,如有抵触,以合同的优先规定为准。这个规则为统一和确定国际贸易价格术语的内容树立了典范,被国际贸易法律界高度重视。

此规则与2000《通则》中对CIF的解释并不冲突,但它的解释要比通则全面详尽。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该定义共对六种术语做了解释,其中对FOB的解释与《通则》相去较远。在美实际做法中,FOB已成了一般交货条件,包括FOB目的地、FOB轮船、FOB车辆等,而不似《通则》中FOB术语一般只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该定义在美洲有较大影响。

3、国际货物贸易中三种最常用的贸易术语 在2000《通则》的十三种价格术语中,FOB、CIF和CFR三种在我国使用率最高,也是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常用术语。

--FOB(Free on Board) 在我国习惯把FOB称作"离岸价",因其不准确性而渐受淘汰。采用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负责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按照《通则》的解释,买卖双方的具体责任如下:
(1)卖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①负责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④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

(2)买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①负责租船定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和船名及时通知卖方,以使卖方准备好货物装船;

②负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③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④负责办理保险和支付运费,办理在目的港收货和进口手续。

除了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外,我们还须注意和明确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FOB的适用范畴 按2000《通则》的规定,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船运,也即排除了空运和铁路运输使用该术语的可能性。

二是货物交接注意事项 按FOB条件成交,因为是买方派船,故一定要注意好船货的衔接问题。买方派船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指派船只,卖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致严重后果时可撤销合同。

三是风险转移 按2000《通则》规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的。在货物实际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其后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负担。

四是关于费用划分问题 按FOB定义,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都由卖方承担,过船舷后的费用由买方承担。为了使装船费用的划分更加明确,在贸易习惯做法中便产生了FOB的种种变型: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

FOB包括理舱费(FOB Stowed);
FOB包括平舱费(FOB Trimmed)。

这4种变型一般用于承租船运输方式,在使用班轮运输时并不需在FOB后面画蛇添足,因为班轮运输本身就默示了运费是由租船方支付的。

--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 CIF在我国习惯叫做"到岸价",这种叫法也不精确。采用CIF这种术语,在其后面应注明目的港,例如CIF青岛。

CIF条件是指卖方负责租船定舱,按期在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至于有关风险和责任的划分则同FOB条件一致,即卖方仅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前发生的风险。

按照国际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1)卖方责任 ①负责租船定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②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③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④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⑤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2)买方责任 ①负担货物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②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③办理在目的港的收货和进口手续。

除此之外,还须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CIF的特殊性 CIF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贸易术语,采用该术语时,交单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交货,是一种最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和凭单付款。

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只要在约定地点把货物装船以运交买方并向买方提交约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证,就算是完成合同的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但也不得以交货代替交单。

凭单付款是指买方一旦受领装运单据,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货款,即使在交单时,货物已经灭失或受损,也不得例外。只能在付款之后,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所以CIF也被称作"单据买卖",或更确切地说,当以交付单据作为履约的货物买卖。

二是关于交货问题 只要按合同规定交付了有关单据,便可认为卖方已经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而不管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是合同的一项要件。不按时装船属根本违约,买方可以拒收单据,拒绝付款,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CIF合同不同于FOB合同,FOB合同下租船和备货是由买方和卖主分别承担的,但CIF合同租船备货都需卖方料理,故卖方必须注意好船货的衔接。

提前装船和延迟装船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所以切莫以为越早越好。

三是关于单据重要性的问题 CIF合同下,卖方应交付的最基本单据是一份清洁的已装船提单,一份保险单和一张按规格填制的发票。

在CIF合同下,卖方交单与买方付款是对流条件,只要单据齐全无误,买方就必须付款。

四是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按照2000《通则》,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我国只负责投保最低险别。最低的保险金额是合同价加10%,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提供。但世界各国对此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故为避免日后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就应明确卖方应投保什么险。

--CFR(Lost and Freight) CFR又称离岸加运费价、运费在内价。

CFR后面注明的也是目的港,如CFR香港。

CFR是介乎于FOB和CIF之间的一种价格术语,它是由卖方负责运输安排,但买方负责保险。除此之外,其他的风险、费用划分及权利义务大体与CIF相同,也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

CFR由于是由买方办理保险,故卖方一等货物装上船,就须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如果由于卖方疏忽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则卖方必须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

(二)国际技术转让惯例 1、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内容与形式 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制定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所谓技术转让就是指技术供应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法或提供某次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接受方的行为,但不包括仅涉及货物买卖或仅涉及货物租赁的交易。

(1)技术转让的主要对象或叫标的是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2)国际技术贸易的主导形式有三种:①单纯引进技术,即所谓软件交易,如专利或商标许可协议、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等;
②引进技术与进口设备相结合,即所谓硬件与软件相结合的合同,如成套工厂设备合同,交钥匙合同,以及含有转让技术因素的关键设备进口和补偿贸易等;
③引进技术与引进外资相结合,如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及大型工程项目承包等。而在国际技术贸易中,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和基本形式。所谓许可证贸易是指通过签订许可证协议,许可人允许受许可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而由受许可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取得此项使用权的价格的交易。通常,把提供许可的一方称为许可方,接受许可的一方称为被许可方。

国际许可证协议,又分以下几种:
●独占许可证 独占许可证指在指定地区内,受许可人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间对许可证协议项下的技术(软件)享有使用、制造或销售的独占权。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使用许可协议授予该地区内的任何第三人。许可方本人也不得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创造和销售产品。

●排他许可证 排他许可证指在既定地区内,被许可人在协议有效期间对许可协议项下的技术享有排他使用权,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授予协议地区内的任何第三方。但是,许可方在协议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普通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指许可方允许受许可方在指定地区内使用许可协议项下的技术,但是许可方保留自己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或将同一技术再授予第三人以使用许可的权利。

●可转让许可证 可转让许可证指受许可人经许可人的同意,并在许可协议允许的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把协议项下的技术提供给第三者使用的一种许可协议,但他要对原许可方负责。

●交叉许可证 交叉许可证指许可协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专有技术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非独立的。

上述各种类型的许可证协议,各有利弊,许可人同意和被许可人愿意接受哪种许可证,要取决于发明的性质、市场的情况,本国的需求。一般说,引进方企图垄断技术,垄断市场,往往希望签定独占许可证;
如果市场广阔,产品需求量大,而被许可人又无力全部供应市场的情况下,则常常购买普通许可证。我国引进技术中签订的合同,绝大多数为普通许可证。

2、许可证协议条款要领 在实际业务中,要操作好许可证交易,关键在于掌握并用活用好目前国际上经常使用的许可证协议条款,许可证协议的内容相当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往往需要由律师或富有国际技术转让经验的专业人员起草。在许可证协议中,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方面的内容,其中,很多条款格式是世界各国通用的。

(1)序文 序文是许可证协议的开头部分,它包括协议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律地位、法定地址,签定许可协议的地点等。其中协议签订地点对解决合同争议,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很重要的。根据国际惯例,如果协议双方对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而协议本身又未写明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或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可按缔约地国家的法律加以解决。

另外,序文中往往还要说明双方当事人所经营的行业以及他们对通过订立许可协议转让有关技术的希望和意愿,这就是所谓的"鉴于条款"。

(2)关键词语的定义 对于什么是基本技术、专利、商标、专有技术、技术情报,技术服务、技术改进、使用和销售的领域、产品、工艺、净售价、会计年度、有效期等协议中出现的重要名词术语,规定其明确的含义,这对于避免日后双方在这些名词的解释上产生分歧是极为必要的。

(3)转让技术的范围和内容 这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是确定双方当事人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基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①协议项下所转让的技术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②技术的使用领域。一种技术往往有几种不同的用途,例如一种医药产品可能既可以供人类使用,又可以供兽类使用。技术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往往有不同的价格。

③技术资料的内容。包括实施该项技术所必需的一切知识、经验、数据、设计、公式、计算、图纸、工艺、检验标准以及操作维修、产品包装、运输等多种技术资料。许可方应保证全部、完整、正确、及时地提供约定的技术资料。

④ 使用、制造和销售的地区。许可方为了维护自己既有的市场,往往从数量或价格上限制被许可方产品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技术贸易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根据我国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它们在原则上是应予以取缔的。但是,限制出口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许可方已授予第三方以独占许可的国家和地区者除外。

⑤许可协议的功能及是否能转让。

(4)关于专利与商标方面的条款 许可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要求在协议中订立他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权不负担保责任的条款。因为一项专利可能由于遭到第三者的异议或专利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许可协议中不得规定受许可人不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款。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被许可方有权收回预付的报酬,甚至终止协议。

对于商标权,尤其是名牌商标权,许可人为维护其商标的声誉,一般都要订立产品质量监督条款,并规定许可方有权对被许可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产品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标准,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予以改进,否则可终止商标许可协议。这种条款一般不能认为是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一种不合理的限制。

(5)技术改进和发展的交换条款 双方交换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条件应该是互惠、对等的。片面的回授条款是不合理的,即:被许可人要将其技术改进成果无偿地提供给许可方使用,而许可方则无义务将其技术改造成果提供给被许可方使用,或要求另付费用,这种条款是不合理的。

(6)搭售条款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交易时,往往要求被许可方必须向其购买非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等,或圈定其购货来源。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这种条款本身就是非法的,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技术转让法中也规定,如果技术转让协议中,订有此种条款,则政府不予批准。

但是,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或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规定被许可人向许可人购买某些特定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时,这种做法一般是允许的。

(7)技术服务条款 在技术转让交易中,许可方一般都承担向被许可方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义务,如技术培训、设计和工程服务、销售及商业服务、管理服务等。

(8)技术保密条款 对于涉及专有技术转让的技术贸易合同,许可人一般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保密的期限一般与许可协议的期限相同,有时也可长于或短于协议期限,这主要取决于技术的性质及其所处的生命周期。被许可方一般不能接受许可方提出的在协议终了后还要无限期地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

(9)保证条款 许可方应该作出两方面的担保,即技术担保和权利担保。技术担保指许可方担保他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正确、可靠的,而且,在被许可方正确使用其技术资料的前提下,能达到预定的效果;
权利担保指许可方担保其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是合法而有效的,如被第三方指控有侵权行为,应由许可方承担一切责任。

(10)酬金支付条款 被许可人支付给许可人的酬金,即许可证贸易的价格。技术价格的构成与商品价格的构成有很大不同。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与影响商品价格的因素也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许可证交易中规定转让技术的价格,不能照搬一般商品价格确定。

技术价款的支付方式也与一般商品不同,国际上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包价付款 指在双方成交时,将所有技术项目所应支付的费用,一次算妥,确定一个固定金额,订在许可证协议中,该金额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采用包价付款方式,被许可人付清款项的期限较短,因而往往需要向银行贷款,并负担贷款利息,所以,按包价计算的金额一般应比按提成费计算的技术报酬总额低。

②提成费 指按照许可项下的技术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果来确定按期付给许可方的一种技术报酬。所谓"经济成果"可以有三种:
●产量:被许可人对根据引进的技术所生产的每一单位的产品应付给许可人若干提成费。

● 销售价格:按产品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提成费,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总销售价计算,通常是按产品的发票价格计算;
另一种是按净销售价计算,就是在总售价中减去除许可人所提供的技术以外的其它项目的成本、费用或价值而得出的价格。一般来说,可扣减的项目主要包括: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进出口税、营业税或销售税、一般商业折扣、在产品使用地的安装费等。具体应扣减哪些项目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许可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利润:按产品销售所获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提成费。如果企业毫无盈利,则许可人一无所获。所以许可人一般不愿以这种方法计算提成费。

有的许可证协议中还规定有最高提成费、最低提成费或递减提成费的做法。对于前两种做法,可以"望文生义"地理解。递减提成费则是指随着生产数量或销售金额的增长而逐步降低提成费率。例如,可以规定当净售价为100万美元时,提成费率为5%,而当净售价为200万美元时,超过100万美元以上至200万美元之间的那一部分,可按4%计算提成费。

③包价与提成费相结合。按此办法支付报酬时,被许可方在签约后或在收到技术情报若干天内,支付一笔约定的费用,为初付费,以后则按约定的办法支付提成费。

(11)违约及救济办法 违约行为的受损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包括要求违约方按协议要求履行其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甚至可以撤销许可协议。另外,协议双方也可在协议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支付违约金,修改协议条款,退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终止许可证协议等。

(12)不可抗力或情势变迁条款 该条款主要解决下述情况:许可协议签订以后,由于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履约受到阻碍,或使履约成为不可能。不可抗力条款应包括: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应采取的行动,法律后果及处理原则等。根据国际惯例,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请求免责。

(13)争议的处理及法律适用条款 许可贸易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和解,可通过仲裁机构加以仲裁;
如许可协议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则可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争端。

许可证协议中,最好要规定好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否则,如双方发生争议,则要根据国际司法原则推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14)协议的期限、终止、满期与延期 许可证协议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应在协议中分别订明,因为有的协议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协议的有效期,由双方当事人具体商定;
协议届满时,经双方同意,也可以适当延期。

3、国际技术转让法规与惯例 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立法:一是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目前《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缔约方已发展到100多个,我国于1984年12月14日正式加入,该公约是目前世界上保护工业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可以加入,我国于1989年10月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GATT于1991年12月18日在日内瓦达成《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的协议》,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二是有关国际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从70年代初开始,建立调整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国际统一法的努力在联合国范围内展开。其政治、经济背景在于在当今国际技术转让中,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企业往往凭借其经济上、技术上的支配地位,对作为技术接受方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各种不合理的条件和限制。发展中国家为了争取在技术转让中得到中等的待遇,同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组织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于1974年5月1日通过了关于起草国际技术转让的行动守则的决议,经过几年的努力,1978年分别由77国集团、西方发达国家、前苏联、东欧集团和蒙古等国提出草案大纲,然后由专家组综合写成《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并正式提交国际贸易发展会议第五届会议讨论。讨论中,由于各国意见分歧较大,以致未能正式通过。

在讨论《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过程中,各方争议最大的就是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

那么,何谓限制性商业惯例?它是指企业或经济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限制竞争,从而可能或将会对贸易或商业产生不利后果的做法或行为;
或者通过企业间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而具有同样作用的做法或行为。

对于哪些行为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国际组织及各国有关技术转让的立法规定的均不相同,迄今尚无国际上公认的一致意见。联合国1981年4月10日拟定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共列举出二十项限制性商业惯例。1985年6月5日发表的修订的《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又归纳为十四项,即:
(1)单方面的回授条款。指技术受方将利用技术过程中所取得的技术进步和改进给予技术供方;

(2)不允许技术接受方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3)要求技术接受方必须把独家经销权给予技术供应方;

(4)对技术接受方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加以限制;

(5)对技术接受方使用当地人员加以限制;

(6)限制技术接受方对使用引进技术所制造的产品自行定价的自由;

(7)限制技术接受方改进已引进的技术;

(8)要求技术接受方必须把包销权或独家代理权授予技术供应方;

(9)对使用引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出口加以限制;

(10)搭卖安排。如要求技术方须以购买某些他所不愿意要的额外技术、设备或服务,作为取得他们需要的技术的条件;

(11)专利权共同占有或交换许可协议;

(12)对技术接受方开展广告宣传加以限制;

(13)在工业产权期满失效后,仍要求技术接受方支付技术使用费或承担其他义务:
(14)在技术转让协议期满后,对技术接受方所施加的各种限制。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虽然限制性商业惯例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对国际技术转让交易构成障碍,但并不是所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都为有关国际技术转让规则及有关国家的法律所不允,只有那些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对于技术转让交易可能造成或将会造成不利后果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才是国际技术转让准则和有关国家法律管制的对象,即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滥用行为和做法进行管制。因此,某些限制性商业惯例被明文予以禁止,凡技术转让合同中列有这类限制性条款的,有关当局将不予批准;
而另一些限制性商业惯例,则视它为对技术接受方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影响和交易的通盘目的,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