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国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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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暂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原文来自:wWW.DxF5.com 东 星资源网:新疆出国留学)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我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应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适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

(六)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交纳数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备用金,用于支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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