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核领导班子不足【县级领导班子创“四号”和县级干部考核细则】

关于做好县级领导班子 创“四好”和县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公务员法》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上领导班子开展“四好”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X委办〔2004〕8号)、X委《关于X年度全市县级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的意见》(X委发〔2008〕9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2008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办法〉的通知》(X委办〔2008〕14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县级领导班子创“四好”和县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县区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市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领导班子,市属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二)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副县级干部(含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县级干部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干部)。

(三)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

(四)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驻广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

二、考核时间 X年X月至X年X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创“四好”主要考核在学习创新、民主团结、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开展创“四好”活动的基础工作和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内容见X委发X号文件) 。

(二)县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当年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四、考核方式及程序 (一)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分为县区、党群口,政府口,财贸经委口,农口,城建交通口,宣传口,政法口,驻广单位九个考核单元进行。

根据考核单元组织考核组实施考核。考核组成员由X委组织部和考核单元牵头单位组成。

(二)考核程序 1、大会述职测评。被考核单位召开考核工作述职测评大会。述职结束后,参会人员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考核县区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参加述职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为:
⑴县区委领导班子成员;

⑵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⑶县区纪委领导成员;

⑷县区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⑸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⑹县区属有关事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等。

考核市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县级干部,参加述职测评大会的人员范围为:
⑴本单位全体正式职工(50人以上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

⑵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⑶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干部代表等。

各单位召开考核工作述职测评大会时,参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参会人员的85%。

在述职测评大会上,被考核单位“一把手”代表班子进行大会述职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述职,班子成员进行大会述职或书面述职。

考核市级部门(单位)时,还要组织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政工人事科科长(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综合科科长)分口(考核单元)测评领导班子创“四好”和单位“一把手”。

2、个别谈话。对考核测评为“一般”、“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县级干部,考核组应在一定范围座谈了解该领导班子或县级干部情况。根据需要还可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线型分析。

3、实绩分析。按照“全面夺取双胜利,重建美好新**”的要求,以考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实绩。考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目标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提供结果。

4、上报有关情况。面上考核结束后,各考核组按要求对被考核单位和县级干部的考核结果提出初步建议方案将报市委党建办。

5、初审考核结果。市委党建办汇总考核结果后,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初审。

6、征求对考核结果的意见。主要征求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及市级相关部门对考核结果的意见。

7、审定考核结果。市委党建办综合各方面情况后提出考核结果的意见,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核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8、反馈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向班子成员反馈;
对县级干部的考核结果,通知本人。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一)对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分为创“四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各考核等次的评定标准:
1、创“四好”先进集体:民主测评创“四好”票得票率不低于80%,差票得票率不超过10%。同时根据需要,还应把分口测评创“四好”票得票率作为拟评创“四好”先进集体的参考依据。

拟评创“四好”先进集体的比例,不超过各考核单元班子总数的30%。

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领导班子不得评创“四好”先进集体:⑴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职工有因违纪违法受到法纪制裁或正在立案查处的;
⑵未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
⑶未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未实行县区委常委会及县区委书记向本级全委会、上一级党委作基层党建工作专题述职的及市级部门(单位)未开展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定期述职的;

⑷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⑸在维稳和群众工作中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
⑹单位职工参与“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县区、开发区发生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并有直接责任案件的);
⑺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贪污腐败,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⑻节能减排、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⑼出现非法采供血和输血传播艾滋病等传染病重大事故的;
⑽出现一次性急性中毒30人以上的;
⑾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不合格的;
⑿文明单位被摘牌的;
⒀人才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单位);
⒁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无优秀等次的;
⒂创“四好”活动无规划、总结、申报及创建工作不落实的。

2、较好领导班子:民主测评创“四好”和较好票得票率不低于80%,差票得票率不超过15%。

3、一般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票和差票得票率超过50%(其中差票得票率不超过1/3)。

4、差班子:民主测评差票得票率超过1/3,并经组织核实和综合分析确认为差的;
被确定为一般班子等次的次年,仍达不到较好以上等次的。

(二)对县级干部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县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考核等次的评定标准:
1、优秀:民主测评优秀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0%。评定优秀等次,在参照优秀票得票率前提下,由党委(党组)依据干部的平时表现确定。

县级干部总人数为6人及以下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1人。今年因抗震救灾任务十分繁重,县级干部总人数为6人以上的单位,评定优秀等次的名额按不超过县级干部总人数的20%推荐;
各考核组拟评优秀等次的总比例,按不超过考核单元县级干部总人数的20%推荐。

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⑴领导班子成员有因违纪违法受到法纪制裁或正在立案查处的;
⑵单位未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的;
⑶未落实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未实行县区委常委会及县区委书记向本级全委会、上一级党委作基层党建工作专题述职的及市级部门(单位)未开展党组(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定期述职的;
⑷在维稳和群众工作中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
⑸单位职工有参与“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的(县区、开发区发生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并有直接责任案件的);
⑹单位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贪污腐败,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⑺节能减排、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⑻单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⑼单位出现非法采供血和输血传播艾滋病等传染病重大事故的;
⑽单位出现一次性急性中毒30人以上的;
⑾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作风建设和行风评议不合格的;
⑿文明单位被摘牌的;
⒀单位人才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单位)。

2、称职: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得票率不高于15%。

3、基本称职: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和基本称职票的得票率不低于60%,不称职票的得票率不超过1/3。

4、不称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的得票率超过1/3,并经组织核实和综合分析确认为不称职的;
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以上等次的,应评定为不称职;
在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中,因效能低下年内受到二次告诫以上效能问责的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当年或次年该单位“一把手”考核等次评定为“不称职”。

六、特殊情形的考核 (一)调任或者转任的县级干部,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参加考核。

根据川人办发(2007)264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凡当年6月30日前到退休年龄的,不参加年度(学年)考核”。

(三)脱产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的,由本人提交学习培训总结和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评鉴意见,党委(党组)研究考核等次。

(四)当年因病因事经组织同意离岗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因公致伤,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由党委(党组)根据其受伤前表现情况研究考核等次。

(五)兼职、挂职及在人大常委会、政协任职的,一般参加任职单位的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不足半年的挂职干部,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享受县级干部待遇,或离开工作岗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县级干部,由本人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党委(党组)研究考核等次。

(七)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可参加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行确定。

(八)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考核。

七、奖惩措施 (一)对领导班子创“四好”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 1、评为创“四好”先进集体的,由市委通报表彰。

2、评为一般班子的,按有关规定当年或次年对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扣分;
对单位“一把手”实行为期3个月诫勉。

3、评为差班子的,按有关规定当年或次年对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扣分,并视具体情况,报请市委对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二)对县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 1、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由市委通报表彰,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2、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3、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实行为期6个月诫勉,诫勉期间,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谈话,并作好诫勉谈话记录,诫勉期满,本人应作诫勉期书面总结;
按有关规定当年或次年对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扣分。

4、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当年或次年对单位综合目标考核扣分,并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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