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的领导、以一法二办法为指导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加强党的领导 以“一法二办法”指导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 ? ? ? 2017年3月 ? 根据省、市、县委统一部署,2017年3月底开始,我县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届满进行换届选举,这是广大农村党员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下称《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下称《选举办法》)的规定及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村民委员会(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任期三年届满将进行换届选举。做好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对创新和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认真做好新一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我们必须严格按照《组织法》、《实施办法》、《选举办法》(下简称“一法二办法”)的规定,精心谋划,严格实施,切实做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面,我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主要问题做个解说。具体的按省印发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和工作流程贯彻实施,不当之处,请批评指出。

一、村委会换届选举需要坚持的九大原则 根据《宪法》《组织法》和《实施办法》、《选举办法》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主要有以下九大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选举办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必须是在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市、县、镇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他组织、团体或者个人不能干涉或者进行。2、普遍选举权原则。凡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法律无限制性规定(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的限制。《组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3、平等选举权原则。所有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即一人一票原则,而且所有选票的效力完全相等。《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就是平等选举权原则的具体体现。4、直接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由参选村民直接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户的代表、村民代表间接选举(个别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补选除外),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再由委员选主任、副主任,而应当由参选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法》》第十一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5、差额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位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差额选举扩大了参选村民的选举余地,体现了选举的选择性本质,有利于参选村民在几个候选人甚至其他村民中进行比较,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人。《选举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差额选举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6、竞争选举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实行有组织的竞争选举,即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候选人或者其他竞争者开展选举活动,向参选村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宣讲自己的治村方案,回答参选村民提问。便于参选村民进一步全面了解他们的情况,以便最后作出正确的选择。7、秘密投标原则。秘密投票又称“无记名投票”,是指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参选村民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这样可以免除投票人的思想顾虑,让他们把自己的其实选择表达出来。8、公开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选举全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特别要做到公开监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同时,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应当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接受人大等机关、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公开、透明,让群众知情。

? 9、维护农村基层和谐稳定的原则。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必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选举三者有机统一,是有组织、有秩序的村民内部事务,不是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的,更不能受外部势力及其他组织、团体和个人干涉,扰乱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换届期间村委会各项工作管理。

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必须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构,而不是常设机构。《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推选产生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关于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2、制定本村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3、确定、公布选举方式、选举日和日程安排,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 4、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

5、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处理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6、审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7、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8、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 ,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9、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办法》第九条做出了根据详细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组织法》和《选举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这是由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村民自治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确保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为大多数村民所认可。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回避。《选举办法》第九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为了在开展选举工作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法律设立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回避制度,《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处理。根据《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二是接受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三是对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免职的。

村民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组织机构,在选举期间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为了保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必要对出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时进行补充。对于出缺的补充,《选举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或者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予以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二、推选村民代表和选举村民小组长 (一)推选村民代表及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构成。

1、村民代表推选。一是可以按照《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推选产生 ? 。《组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1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可以由村民按照居住相邻的原则和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的比例推选产生,也可以将名额分配至各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不少于50名)。

二是可以按照《选举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按照选举办法选举产生。

【村民小组会议构成。《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构成。按照《组织法》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代表”。

村民会议的构成。《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村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 ? 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推选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组织法》第28条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即“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村民2/3以上或本村民小组2/3以上户代表参加,以无记名投票推选,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此外,省明确规定,凡年集体收入在3万以上的村民小组,按村委会的选举方式实行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村民小组长;
凡年集体收入3万元以下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村委会的选举;
也可以实行户代表选举,由2/3以上户代表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省《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村民不能推选村民小组长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民小组长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采用户代表投票的,户与户之间不能委托投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不使用流动票箱”。

二是按照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村民代表的推选,以及村民小组长和副组长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通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本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即第三十二条“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选”。

? 采用何种方式产生村民小组长,要经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备案,列入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程序。

(三)、换届期间村民小组的管理。

在换届期间(即省人民政府自部署村级换届选举之日起至新旧村民小组长工作交接完成这段时间),村民小组的日常管理仍由村民小组长负责,但是村民小组的印章必须自省人民政府自部署换届选举之日起十天内,交由镇(场)统一保管;
所有经费开支、经济往来票据、合同等必须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共同盖章,否则将对三级追究责任。上一届村民小组长必须在与新一届的小组长工作交接前处理所有账务。债务,新一届的小组长不处理上一届村民小组的账务债务。

在新旧村民小组长工作交接完成五天内,镇(场)发还村民小组的印章,村民小组恢复正常运作。

三、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 《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及时推选产生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这是《实施办法》规定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工作纳入村“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并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任职条件。《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再明细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具体条件相同”;
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提高到村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热心公益,协调议事能力强。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除此之外还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二)、村务监督委员的推选。《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有选举权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者村内党员担任”,这是为了方便开展党务监督工作的开展,也是体现党的领导核心;
第五章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具体推选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类不再累述。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也作出了更明细的规定。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回避。《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再明细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此外,《**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也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等村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搞好参选村民登记工作 参选村民的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以便参加投票选举的一项选举制度。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履行登记手续,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选举资格,即所称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参选村民登记的实质是对村民选举权的确认,是将村民在法律上享有的选举权转化为实际上能够行使的选举权的必经程序和环节。

(一)村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村民的选举权,是指村民依法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是指村民可以被依法 ? 提名为候选人,被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二是属地条件,即应当是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是政治条件,即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村民,应当进行参选村民登记。根据选举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我国目前对人口管理主要还是以户籍进行管理,各地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主要还是以户籍为基础,将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 ,即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第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如果不在居住地参加选举,愿意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可以登记为本村参加选举的村民。但对于明确表示不回户籍所在地的村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不予登记。

第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三)村民不得在两地登记参选。《《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已在户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的公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 ” (四)明确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情形。选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

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4、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五)依法公布村民名单,及时处理对村民名单的申诉。根据选举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布村民名单应该注意的是:1、公布的时间,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二十日前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2、公布的地方,应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3、推迟选举的,应当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 ,并予以公告。

村民如果对参选村民名单有异议,法律也设置了救济程序。处理对村民名单的申诉应该注意的是:1、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2、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有关村民。3、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申诉。4、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 凡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应通知其投票参加选举,确保基层民主参选率达到93%。

五、确定选举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4、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带头发展农村经济;

5、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2017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省、市的实施方案中对村(社区)两委的任职条件与更加明显的要求:1.政治素质号,严格守政治纪律,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坚定不移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3、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4、愿意为村(居)民服务,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能力强;
5、勤奋工作、任劳任怨、敢于担当、开拓创新;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7、新进村“两委”班子成员的,一般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新进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非户籍的另按照规定执行。

2017年村社区换届选举,村(社区)“两委”成员中一般要有1名35岁左右的干部(一般任团组织书记)、至少 ? 有一名妇女干部,并提高女干部担任一把手的比例。

同时提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提名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建议人选或当选无效:1、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2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3、有政治和煽动群体性事件,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4、有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5、依照《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受到纪律处分,仍在处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征求意见认为不适宜提名的。6、被处管制以上刑罚或者刑满释放不满三年。7、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者处理完结未满5年。

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具体规定按照省、市、县的实施意见执行。

(二)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应该注意的问题。

1、坚持差额选举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副主任的候选人;
副主任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作为委员的候选人。

? 2、村民可自荐参选候选人。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自荐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自荐材料。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自荐名单。

3、组织好提名会议。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直接提名,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提名有效。

4、组织好村民与候选人的见面。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在指定场所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但选举日必须停止此项活动。” 候选人在宣传和介绍自己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关主要内容应当事先书面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备案。

(三)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2、充分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3、允许村民自荐参选。有意愿参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五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参选人名单。

六、依法组织投票选举 ? (一)做好各方面的投票选举准备工作。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核实参选村民人数、准备票箱和选举、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工作人员名单等准备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二)确定投票方式,依法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要依法设立流动票箱。一是要控制流动票箱的数量;
二是要按程序设立;
三是流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四是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监票人负责监督。

(三)办理好委托投票。根据选举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投票必须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村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
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
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第四,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此外,为了便于村民对委托投票的监督,选举办法还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四)坚持无记名投票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一,村民委员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必须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三,因特殊原因无法填写选票的村民,可以委托公共代写人或者除候选人以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第四,村民和代写人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其他人不得围观;
第五,村民不得亮票、拍摄选票或者在选票上做记号。

? (五)集中票箱,公开计票。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

(六)确定选举有效,公布选举结果。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辩认或者不按规定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本村其他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并进行资格审查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十日内颁发统一印制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当选证书。

(七)、换届期间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在换届期间(即省人民政府自部署村级换届选举之日起至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完成这段时间),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仍由村民小组长负责,但是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必须自省人民政府自部署换届选举之日起十天内,交由镇(场)统一保管;
所有经费开支、经济往来票据、合同等必须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共同盖章,否则将对三者追究责任。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必须在与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前妥当处理所有账务。债务,新一届的村民委员会不处理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账务、债务。

? 在新旧村民委员会工作交接完成五天内,镇(场)发还村民委员会的印章,村民委员会恢复正常运作。

?七、确保妇女当选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二)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四)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八、开展非**市户籍常住居民参加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试点工作。

根据省的试点指导意见,非户籍常住居民是指在本社区居住半年以上的费**户籍居民,非户籍人口达到当地社区常住人口30%及以上,开展试点工作。

(一)、开展试点的条件要求。非**市户籍常住居民参加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前提是在本社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 非本市居民,非户籍常住居民达到户籍居民30%以上的社区。

(二)、职位设置。1、职数安排。非户籍常住居民达到户籍居民30%以上的社区。原则上增设一名非户籍委员职数;
非户籍常住居民是户籍居民5倍以上的,可增设2名非户籍委员职务。实行专职专用,原则上与社区党组织非户籍党员委员交叉任职。

2、工作职责。在社区“两委”领导下按照分工履职,可以重点履行以下职责:管理服务本社区非户籍居民,加强沟通、联络工作,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落实政策规定。引导非户籍常住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完成镇(场)和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入选条件。1、政治立场坚定,严守政治纪律,坚定不移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维护党和国家利益。2、遵守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3、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廉洁自律;
4、热心参与社区服务,服务发展、民生、服务群众能力强;
5、勤奋工作、任劳任怨、敢于担当、开拓创新;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7、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8、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由担任基层支部委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长期参与社区志愿服务的,以及2016年以来被评为优秀外来人员的,可优先推荐为建议人选。

(四)、选民登记。1、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且愿意参加选举的居民;
2、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应对其登记。3、实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社区,以家庭(户)为单位登记户的代表,经动员仍无意参加选举的不列入本届有效选民(户代表)名单。

? (五)、选民登记的认证条件。非户籍居民可以通过出示居住证、社保证、购房契税、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费信息等证明其居住区满。

(六)、推选居民代表。根据实际合理确定非户籍常住居民担任居民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居民代表总额的20%,实行专额专项。社区党组织可以提出非户籍常住居民担任居民代表的建议人选,按程序推选产生。

(七)、推荐建议人选与审核、考察。1、镇(场)、基层党支部、居民委员会以及他社会组织可以按照人选条件推荐建议人选。2、可以联名推荐、个人自荐。3、社区党组织非户籍党员委员(或建议人选)优选推荐为建议人选。4、社区选举委员会汇总,审核建议人选名单,经社区党组织集体研究后上报镇(场)。5、镇应组织对建议人选进行考察,并函告其户籍地居民委员会有关情况。6、经镇(场)考察后的建议人选,社区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栏进行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见面交流。

(八)、组织选举。在居民委员会的选举中,非户籍委员职位实行专额专选,单列计票。1、有非户籍常住居民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根据职数名额,按得票高低顺序依次当选。2、如果没有非户籍常住居民能够顺利当选的,应当按非户籍常住居民得票数高低顺序差额确定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并以得票数多的且不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者当选。3、当选备案。居民委员会投票和当选结果报镇(场)备案。

? 九、依法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情形:一是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另行选举;
二是当选人中,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中,没有一个妇女的,也应留出一个委员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妇女成员;
三是因为回避原则,当选无效而空出的名额,也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十、关于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一)关于罢免。

1、罢免的提出。一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
二是本村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委会的要求;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2、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都应有罢免理由。罢免要求提出的理由可以是村委会成员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村委会职责等。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的情形,选举办法列出了三项,即:(1)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2)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3)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3、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主持。罢免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罢免村委会主任或者全体村委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 4、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的表决与通过。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回答村民的询问。同时,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申辩或书面申辩。罢免村委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实**托投票。

(二)关于辞职。

1、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

2、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3、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后,在五日内应当予以公告。

(三)关于职务自行终止。根据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死亡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5)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四)关于出缺补选。

1、补选的情形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补选的情形:一是被罢免;
二是辞职被接受;
三是选举办法规定自行终止的情形。

? 2、补选的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3、补选的主持,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4、补选的程序。补选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名额,也可以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

5、补选的任期。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五)、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以及补选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自http://www.dxf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