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下达及复命规定|上行下达政令畅通

政令下达及复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政令畅通和有效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政令的下达与执行。

第三条 管理者的命令应简洁、明确、全面。命令执行人应正确理解并执行命令,在规定时间内复命。

第二章 政令下达 第四条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决议、决定。

第五条 任何人无权也不准阻止政令下达或扣压政令。

第六条 上级可以越级检查下级的工作,但不可以越级指挥下级。

第七条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均有权向直接下级发布工作指令。工作指令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的方针政策,维护公司权益,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命令执行人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应向命令下达人作出保证。不能完成时,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章 督办 第九条 在政令下达后实施必要的督办,可保证政令及时、准确下达,使下令人能及时掌握受令人执行命令的进度。

第十条 下令人可自行督办,也可指定专人执行督办。

第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决议、系统间会议纪要的决议、总经理的书面命令的执行督办均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其他受令人无论级别高低均应主动配合。

第四章 复命 第十二条 命令执行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命令下达人复命。

第十三条 复命内容为完成任务的质量和结果。

第十四条 命令执行人可以口头复命必要时或有要求时书面复命。

第十五条 命令执行人无条件接受行政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