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干部与行政干部任免 [中小学校行政干部任免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行政干部任免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进全县中小学校行政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暂行规定》有关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行政干部选拨、任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集中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职数配备 第三条? 各中小学校行政干部职数,根据本校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配备,新增设处室由教体局报组织部和人劳社保局批准后设定处室职数。

第四条? 县属学校副科级以上校级领导职数由县委组织部进行配备 第五条? 中小学校股级干部以及正副主任职数配备,按以下执行:县一小、县二小、县四小、县教师进修学校、县职业中专等处室,配备一正二副,每校配备二位副校长;
**中学、**二中、**三中等处室,配备一正三副;
乡镇中小学校级干部,配备一正两副;
乡镇中小学(中心、学区)处室主任,配备一正一副;
完小配备一处一职。

第三章? 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 但任学校行政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策,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诚于国家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三)思想解放,勇于开拓,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能力;

(四)有一定的业务专长和实际工作经验,勤奋努力,实绩实出。

第七条? 担任学校行政干部,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本校、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一定工作经历;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新提拨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任用;

(三)新提拨的处室主任,年龄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五)特殊岗位的处室行政,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拨提担任学校行政干部:
(一)正在接受纪检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过党政、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结论不满五年的;

(三)上一年或本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的;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一年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得提拨任用的。

第四章 任免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任免权限:
(一)副科级校级领导按党政干部选拨任用有关规定进行;

(二)股级干部任免按《**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任免暂行规定》执行;

(三)非股级干部由教体局任免;

第十条? 任免程序 (一)职务推荐。普通教职工→副主任→主任→副校长→校长,特别优秀的可跨阶推荐。

(二)推荐申报。在民主推荐、测评的基础上,由所在学校提出意见,填写《**县中小学校行政干部任免呈报表》上报教体局审批备案。

(三)资格审查。教体局对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组织考察。确定考察对象,依据选拨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由教体局行政任免考核小组对拟任人选考察。

(五)研究决定。教体局根据考察结果,集体讨论研究,做出任免决定或上报审批。

(六)任前公示。教体局在做出决定后,向所在学校出具任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七)正式任命。公示无影响任职反映的,由教体局下发任免通知。

第十一条? 学校行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职务: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或教体局任职考核小组开展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票数合计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或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当免去职务的。

第十二条? 股级干部任免实行以任代调和先任后免。

第五章????????? 竞争上岗 ?? 第十三条? 县属学校在职位出现空缺或一次性调整达到三分之一时,应当实行竞争上岗。

?? 第十四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

??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干部竞争上岗的方案必须经过学校讨论后报教体局核批,在教体局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 (一)公布职位、报考资格条件、基本程序方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考核及测评;

(四)提出人员、组织考察;

(五)任前公示;

(六)教体局审查、审批。

第六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六条? 在同级学校不影响学校学科搭配的情况,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列为轮换交流对象或需要通过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第十七条? 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十八条? 学校行政任职应遵守回避制度有关规定。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校要将学校行政干部的选拨任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严肃纪律,严格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驻教科文卫纪检组、教体局人事股对学校行政干部选拨、任用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体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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