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案例分析】卫生监督学案例分析题

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一) 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说本市XX餐厅使用已经变质的食用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接到报案后,卫生监督所派行政执法人员杨某前往餐厅进行调查,杨某到餐厅后未经检测食用油,制作现场调查笔录,并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卫生监督所根据杨某调查的证据,根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餐厅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交付餐厅负责人,并当场收缴罚款,请指出上述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一、卫生监督所只派一名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的作法是不正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二、卫生监督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三、卫生所仅依杨某的调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正确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五、卫生监督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 郑某因某厂欠缴其社会养老保险费,向区社保局投诉,2016年9月22日,该局向该厂送达《决定书》,要求为郑某缴纳养老保险费1万元。同月30日,该局向郑某送达告知书,称其举报一事属实,并要求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2000元。郑某不服区社保局的《决定书》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未支持郑某的请求。2017年4月19日,郑某不服告知书向市社保局申请复议,后者于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郑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1、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为什么? 2、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市社保局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区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和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哪个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某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否正确,简述之。

参考答案:
1、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社保局于2016年9月30日送达告知书,郑某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了申请期限。

2、市社保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但程序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郑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市社保局提出复议申请,市社保于于5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超过了五日。

3、对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向市社保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认为郑某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正确。郑某向市社保局提出复议申请,市社保局决定不予受理,是市社会局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并未对原区社保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处理,而郑某向法院起诉的是市社保局的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重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起计算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 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