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规范】 医患沟通技巧

医患沟通规范 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治措施决定取舍(即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之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等)。为确保患者权利,防范医疗纠纷,在医疗过程中实施医患谈话签字制度。

一、医患谈话内容:
主要包括:入院后、特检特治前、会诊前后,输血前,手术前,麻醉前,病情变化时,有纠纷苗头时及出院前。

1、入院后:接诊医师、护士在行必要检查之后即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告之患者可能的诊断、治疗方案,预后、住院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尚需进行哪些检查治疗措施,评估可能需要的费用等,并将谈话内容记入病志。

2、住院期间:①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临床输血、科间及院外会诊等征得患 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并告之检查结果或会诊意见,处理方案等。特殊药品、化疗药品及其它毒副作用大的的药品使用前要求交待应用适应证及所需费用、副作用及预防措施。②手术、麻醉病人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交待有关手术和麻醉的适应症,可能发生危险和并发症、意外情况及补救措施。术中发现新情况,更改手术方式或麻醉方式,或重大意外情况,应及时进行术中谈话并签字,必要时请会诊或报告院领导。③各种有创伤检查和操作(如门诊手术、各种穿刺、引流、介入治疗、ERCP、支纤镜等)前应向病人交待检查治疗的适应症,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并发症、并签字。④各种检查、治疗措施、手术操作等,如果医务人员认为有适应证应该进行,而患者及家属因经济问题或其它原因而不同意时,医务人员应有谈话记录,并有患方“不同意、后果自负”签字。⑤危重病人应及时谈话并下达病危通知书,向患者家属或关系人交待病情、预后采取的措施,并履行签字。

⑥如果发现有医疗纠纷苗头即患方对医院服务态度治疗措施有不满或疑问时,应及时谈话,耐心解释,尽可能使患方理解,防止纠纷事态扩大,同时报告科主任及职能科室。3、病人出院:向病人交待是否治愈、好转或未愈,出院后注意事项,何时随诊复查,尤其对体内置入器材、各种引流管拆除及特殊药品服用时间,必须详细向患者家属说明,同时记入门诊病历。未愈要求出院者应交待后果并有患者及家属“自愿要求出院、医疗后果自负”签字。

二、医务人员态度和蔼、举止端庄,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诊疗方案向病人或家属解释,特别是告诉病人为什么需要××检查、××治疗、以及××检查治疗的益处,风险、费用。解释时最好有病人的家属或朋友在场。

三、进行医患谈话的医生必须是本院具有处方权的各级医师,手术麻醉前谈话应由熟悉治疗、能将手术或麻醉的危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解释清楚并能单独完成该类手术或麻醉的医生进行,危重病人或重大手术谈话应有科主任参与并签字。输血谈话由经治医生或当班医生进行。

四、所有谈话记录必须在病志中有体现,重要谈话目前又没有正规的签字同意书的,病陪人均在病志中签字。所有谈话签字必须由本院医生亲自谈话,亲笔签名,严禁代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