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_**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府发〔2018〕 号 **市**区**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区领导《关于市政府领导就〈**区一村民自建笋棚因灾垮塌致5人死亡〉》(武府值通字﹝2018﹞56号)的批示要求,请各村社、镇级各办室、有关单位切实加强农民建房安全管理,加大风险排查防范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规划管控 要强化村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
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
鼓励农户按照《**市**县乡村民居建筑图集》和《**市**县民族民居建筑图集》进行选图建设;
注重建筑风貌特色控制要求,能够和谐融入村庄布局和景观。

二、注重房屋结构设计 农民自建房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要求。三层(含三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市**县乡村民居建筑图集》和《**市**县民族民居建筑图集》。必须选用合格的建材。

三、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 承接农民自建房建设的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鼓励农户优先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来承接区域范围内建设活动。建房户应与承接建设业务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责任。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加入建筑施工企业或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加快组建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

四、健全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 各村社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各村社的建房动态情况,建房农户应主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房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

五、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 各村社要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机制,将农房建设安全巡查纳入常态化,树立安全责任无小事的意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建房户立即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竣工检查验收 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竣工后,建房农户作为建设主体,应及时邀请建环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房农户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各驻村工作队、村社干部、建环办应指导帮助农户开展竣工验收。农民自建房的竣工验收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对施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施工方应提供施工记录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房户应将验收的相关资料报建环办进行备案。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驻村工作队、村(居)要及时召开户长会议,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执行。

**市**区**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 日 **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8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