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红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国土部、建设部联合开发的《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改革发展会议精神,推进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在新起点上不断提高建设发展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高新区发展的指导思想、任务要求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科技创新资源,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为宗旨,坚持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孵化培育与招商引进相结合,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功能配套相结合,干事创业与锻炼队伍相结合,着力推进高新区“二次创业”,不断提高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力争建成全市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高新产业的集聚区和生态文明的示范区,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2.任务要求  ——以规划为先导,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的要求,加快实施,快出效果。明确功能定位、产业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及城市空间形态,合理分配空间资源,构建和谐稳定的自然生态体系,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建设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城市功能区。  ——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壮大高新技术产业规模。聚集创新创业资源,强化产学研结合,构筑创新网络,促进技术转移,不断推动创意、创业和创新,大力发展科技中小企业群,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在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迅速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和创新集群。  ——以优化环境为保障,加强招商选资、招贤引智工作。以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文化创新为基础,建立人才、资本、技术等创新要素高效配置的公开、开放的发展环境。按产业导向,严格入区条件,优化行政服务,力争在引进高端项目和研发机构上有较大突破,广开渠道吸纳高端人才,促进高新区发展。  ——以提高效能为目标,加强创新型政府规制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与市场衔接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效能。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解放,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的高素质复合型服务团队。  3.基本原则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规格、高质量、高水平推进已确定的对高新区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区域、产业和项目。同时,预留中远期发展空间,统筹规划,力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创新规划理念,提高规划水平,确保规划的超前性、科学性、综合性、权威性,体现发展的系统性、综合性和延续性。坚持有序开发与合理保护相结合,在严格保护中求发展,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  ———配套先行,有序推进。优先搞好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做好土地开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相关区域的开发时序和建设重点,实现滚动建设、梯次推进。  ——集约利用,和谐发展。产业发展和各项建设以资源集约利用为前提,在土地集约利用、节能、环保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统筹考虑生活、生产和生态等方面需求,实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坚持政府组织、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加强对开发建设的支持、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广泛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高新区发展。  ——全面放权,高效运转。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凡是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管理权限,原则上都要放给高新区。凡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的政策、做法和思路,都可以在高新区先行先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高新区管理体制  4.领导体制。高新区工委、管委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委、市政府管理辖区内的党务、行政、经济和城市建设事务,负责高新区的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基础设施标准、统一产业布局、统一入园条件和行政管理,并对西陵经济开发区、伍家岗产业园区、点军工业园区、夷陵经济开发区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

5.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设置。赋予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政府直属经济、科技、建设等部门,要采取委托方式授权给管委会。实行垂直管理并在高新区设有派驻机构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公安、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市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派驻机构充分授权,在市级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管理、审批、上报事项,都要在派驻机构实行“一门受理、一次办结”制度。  6.财政体制。赋予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高新区管委会建立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的财政管理,设立金库,统一组织辖区内各项财政收支,编制财政预决算。高新区管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自2009年起五年内,由市财政根据高新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套情况,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高新区的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等支出。自2009年起五年内,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扩大高新区融资主体资本金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高新区内实现的除上缴中央、省外的地方财政收入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留归高新区用于建设和发展。  7.投融资体制。扩大融资功能,设立高新区开发建设及融资实体。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高新区内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引进境内外企业投资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银企、银政合作,为高新区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有关投资机构参与科技创业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8.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家、省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完善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方案,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对高新区内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原则上由高新区相关机构组织实施。  9.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高新区对内设行政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分别确定的数额内,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并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在人事管理方面,可参照区级人事管理办法执行。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积极探索试行雇员制管理。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0.吸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要根据区域内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大力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对符合产业方向的市区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整建制迁入高新区的要给予扶持。

11.鼓励技术创新。高新区要建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初创期小企业的创业项目;对国家批准立项的高科技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支持公共技术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交流合作等高新技术产业化环境建设。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和创业引导资金。  12.鼓励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对在高新区设立的国家级、省部级和高校研发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技术检测中心),从事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认定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其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四、加大引智力度,打造创新人才高地  13.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供求机制,广泛吸纳各类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人才培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培训基地,高新区给予扶持。  14.吸引科技人才。对进区实施成果转化、兴办高科技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外地专家,在户籍、住房、子女入学、厂房出租、资金扶持等方面继续予以优先、优惠办理。制定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设立、办好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  15.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培养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参加专业学习、管理培训、专题讲座、实地考察等,提高综合业务水平,尽快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高新技术企业家队伍。  五、切实加强对高新区发展的组织领导  16.加强工作领导。成立高新区建设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例会制度和定期调度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提高办事效率,及时研究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17.加强高新区队伍建设。高新区要正确把握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创新发展思路,明确发展重点,加快实现发展目标。坚持大局为重、团结为先、勤奋为本、创新为根的理念,锤炼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要注重调查研究,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造就一支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  18.为高新区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市发展大局出发,树立主动服务于高新区发展的意识,凡是对高新区发展有利的事情,都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在政策措施、资金投入上予以倾斜,积极落实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税收扶持政策,在办事程序上从快从优。要把支持高新区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重点内容,编入各项专项规划和列入各项工作计划。支持高新区创新体制机制、集聚与整合各种创新资源、建立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特色产业基地;支持高新区开展投融资、科技保险和担保、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循环经济等各项试点示范工作;支持国家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在高新区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的重大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在高新区实施。要加强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支持高新区发展的浓厚氛围。  高新区要制定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对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逐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明确责任,积极主动地服务于高新区发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对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