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带党委职责)征求意见修改田局长审_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室发〔2017〕9号 ? ?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开发区,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2月10日 ? ? ? **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 ? 为进一步夯实环境保护职责,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到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鲁厅字〔2016〕2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厅发〔2016〕36号)精神,结合《**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临政字〔2015〕63号)已作出的规定,现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 ? 一、区委、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各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强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3.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查。

(二)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区政府对我区环境质量负总责。

1.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措施,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种养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动清洁能源生产使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

? ? 3.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管。组织指导全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严格环境准入,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协调解决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制定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4.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配置与环境监管任务相适应的机构、人员和装备;
开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运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构建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平台。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5.建立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6.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三)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1.健全环保机构。在加强完善区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的基础上,镇、街道相关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明确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职责。指导村(居)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利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防治、“土小”企业(污染重、规模小、使用土方法生产的单位)整治、秸秆禁烧等方面的工作,严查随意焚烧行为。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3.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处置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4.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5.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逐步开展和完善网格化监管,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6.对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7.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做好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农业源减排任务,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 8.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各类污染点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并做好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理。

9.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做好辖区内直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置换工作的监管。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11.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2.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13.按照环境综合整治、化工行业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信访投诉处理、违法违规项目查处、污染纠纷和事故处理工作,抓好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

14.做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以及工业企业生产生活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15.加强闲散院落管理,严防土小企业反弹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6.有关镇、街道要按照《水法》和大武地下**集区保护的有关要求,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地下水安全。

二、审判、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法院 1.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

? ? 2.加强对涉及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

3.加强环境污染民事案件的审理,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4.受理环境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依法审判执行。

5.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审判执行案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或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二)区检察院 1.加强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2.加强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查办和预防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

4.发挥检察职能,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和检察手段衔接机制,促进机制有效运行。

5.加强检察机关提出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促进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区委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区委组织部 1.将履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列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做为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环境损害责任。

3.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二)区委宣传部 ? ? 1.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引导和监督环境保护社会舆论,为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3.指导、协调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区编办 1.协调推进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研究提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科学核定环境保护机构和人员编制。

四、区政府职能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发改局 1.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2.综合平衡协调实施全区循环经济、资源环境领域的规划,组织开展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综合协调经济与环境、资源发展政策,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

3.积极争取各级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节能环保筹融资渠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4.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加强空间布局管控,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配合有关部门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

? ? (二)区经信局 1.拟定并组织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
组织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等资源节约工作,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技术的推广。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争取各级预算内资源节约项目资金,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2.落实上级产业政策,按照要求和职责权限做好制定、发布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协调配合各执法部门对落后产能依法实行监管,组织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引导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的有序搬迁改造,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3.承担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编制和实施节能行动方案,组织实施资源节约重大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节能管理,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

4.落实成品油质量升级政策,牵头开展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督促炼油企业抓好生产设备升级改造,协调做好升级油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强化加油站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5. 办理工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6.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督促落实节约能源措施,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7.牵头开展采煤塌陷地治理工作,监督落实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实施限采、减采、缓采等措施,减少新增采煤塌陷地。促进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煤炭企业去产能工作。负责储煤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上级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 ? 8.负责召集技改项目联席会议,根据联审会环保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被否决项目不予立项。

(三)区住建局 1.负责城镇污水处理、雨污分流管网、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建设。组织实施污泥安全处置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牵头负责向城市污水管网挎污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2. 对全区市政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储存和消纳环节的环境管理。

3.未取得环保部门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完善燃气管网建设,稳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四)区教育局 1.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3.做好教育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及场所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配合做好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五)区交通运输局 1.制定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方案。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道路运输环境污染实施监督检查。强化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养护管理、平交路口硬化、道路冲洗保洁以及公路建设养护作业中的扬尘污染防治。

? ? 2.将绿色交通体系建设作为全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组织交通运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加强危险货物和放射源道路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4.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做好该行业污染防治工作。

5.协调财政、科技、住建、发改、电力等部门,建立全区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上级关于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划和措施,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进程。

6.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其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

(六)区农业局 1.组织实施全区农业资源区划,加强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管理。负责本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全区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节能减排以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3.指导耕地质量保护、监测和修复治理工作;
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加强农田土壤污染控制和修复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形成的污染;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4.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害化。

? ? 5.制定大武地下**集区等地下水源地农业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方案、规划,保障地下水安全。

(七)区水务局 1.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划定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严格依法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依法组织开展水利规划和渔业水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健全水利工程体系,实施水量调度管理。

3.组织开展河道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负责本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监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加大生态湿地建设等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做好河道内及其沿线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建设项目的关停取缔工作,严格入河排水口审批和管理,做好河道清淤和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病死动物**害化处置工作。

5.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厂建设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八)区卫计局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污水**害化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 ? 3.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4.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做好卫生计生系统相关设施设备及场所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区监察局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执纪监督问责,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区工商局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及时采集企业环境行政许可和处罚信息,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做为工商监管的参考内容。

4.加强车用燃料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一)区质监局 1.加强工业产品生产监管,推动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

2.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燃料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3.做好企业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质量检测工作,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令其停用或拆除。

4.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计量检定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十二)区安监局 1.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2.监督企业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落实安全影响评价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及时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情况。

(十三)区城管执法局 1.负责市容与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组织对职责内建筑渣土等的清扫、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并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3.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强化城区社会生活噪声、餐饮业燃料和油烟、露天烧烤、垃圾焚烧以及异味污染控制。

(十四)区林业局 1.拟定和实施全区林业生态建设规划,依法组织开展林业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负责对林果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2.负责造林绿化管理工作;
做好水源地涵养防护林建设,严防地下水污染。负责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监测、恢复与发展工作,保护林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负责沙化和荒漠化土地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 ? 3.加强对林场等林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严防地下水污染。

4.负责林业工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做好林业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事前公示。

5.调查处理或共同调查处理林业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林果业危害。

(十五)区房管局 负责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和完善,继续推进集中供热,确保分散供热锅炉按期淘汰。

(十六)区建管局 对全区建筑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区环卫局 1.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等工作。

2.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做好职责内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的清扫、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置,并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水源地范围内垃圾管理工作,确保地下水安全。

3.负责职责内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做好环卫工作中的垃圾、落叶禁烧工作。

4.强化环卫能力建设,提高城市道路清扫、冲洗保洁率,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组织开展城市绿色交通设施建设。

(十八)区园林局 1.对本单位负责的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负责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管理,做好负责的园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事前公示。

2.加强城市公园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人文踪迹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负责指导本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区市政管理养护处 ? ? 1.负责城镇污水处理、雨污分流管网、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设施的运行管理。负责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污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2.负责城区黑臭水体治理,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加快城区黑臭水体整治进程。

(二十)区气象局 1.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雾、霾预警,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并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发布。

2.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形成联动的天气会商研判制度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二十一)区广电局 1.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

2.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3.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二)**公安分局 1.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行政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维护环保行政执法秩序,打击暴力抗法、妨害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公安环保联勤联动,联合查处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查处。

? ? 3.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公共安全管理,配合开展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工作;
配合做好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三)**国土资源分局 1.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作为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推动多规合一,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组织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和地面沉降监测工作,按规定划定地面沉降重点、次重点和一般防治区。

3.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督促矿山企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依法打击矿山越界开采行为。

4.依法组织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实施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等的采矿许可审查工作。依法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对露天矿山、砖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

5.建立土壤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6.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

7.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边界划分的有关资料,协助解决边界环境纠纷。

? ? (二十四)**规划分局 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办理各类城乡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规划。

2.将生态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作为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的基本依据,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布局、边界和开发强度。

3.在确定建筑布局时,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单位合理确定建筑布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对声环境的要求。

(二十五)**环保分局 1.在区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对区政府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编制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区政府或其他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3.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大气、土壤、核与辐射、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工作。

? ? 4.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依法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移交有关环境保护案件;
依法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区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环境监管网络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布设环境监测点位,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预测预报研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6.负责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在区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7.参与制定全区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组织落实国家排污权核定办法、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账户的运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8.依法宣传贯彻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定和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参与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 ? 9.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编制环境状况公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监督全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查处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0.受区政府委托,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区政府实施奖惩。

(二十六)**公路分局 1.制定普通国省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方案。协调公路沿线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效减少携泥(土)上路等影响公路环境的现象。依法对职责范围内污染或影响公路环境的机动车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道路保洁以及公路建设、养护作业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化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和管理。

3.完善水源地公路、桥梁的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并负责日常监管。

(二十七)**交警大队 1.将汽车排气污染检验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以及道路行驶抽检内容,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按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3.做好对城区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异味管控有关工作。

? ? 4.负责“黄标车”及其禁行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全区“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5.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十八)区畜牧兽医局 编制全区畜牧业发展规划,组织取缔城市规划区内的分散养殖场、养殖业户,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害化进程。

(二十九)区政府法制局 1.综合协调加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工作,对有关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2.协调涉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行政职权争议。

3.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税务部门 1.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十一)区科技局 加大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力度,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科学、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促进作用。参与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三十二)区民政局 ? ? 依法加强对全区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
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十三)区物价局 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排污费相关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积极性。

2.积极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价格体系。

3.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4.监督、指导从事有关环境保护的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工作。

5.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三十四)区司法局 1.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教育。

 ? 2.依法加强对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管理。

3.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4.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给予法律援助。

(三十五)区财政局 1.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保护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投入。

2.贯彻和协调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绿色金融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和关闭措施。

? ? 3.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落实《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相关政策,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4.加强对全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环境保护税费改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5.调研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基金的可行性,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机关等单位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规范该项基金的运行、管理。

(三十六)区人社局 1.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落实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决定。

(三十七)区商务局 1.坚持“环保优先”,配合有关部门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2.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三十八)区审计局 1.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和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绩效的考评。

(三十九)区统计局 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调查。

? ? (四十)区旅游局 1.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在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和景区建设规划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依法组织开展旅游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十一)区地震局 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等监测。

(四十二)金融管理部门 1.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的信贷;
建立诚信档案,共同做好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示、告知,或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取得环评批复、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和环境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时,应当及时通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限期收回。

3.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 ? (四十三)**供电中心 1.负责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限电措施。做好企事业单位用电管理,对未经环保审批的新建企业和项目不予供电。

2.负责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驻**市属以上企业和单位工作职责 各企业和单位要根据全区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生产经营环境行政许可;
履行和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排放污染物,依法缴纳排污税费;
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2.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处理。

3.做好各工业企业和生活区内各类污染点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4.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杜绝各类高污染燃料使用和废弃物焚烧行为。

5.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严查随意焚烧行为。

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7.建设或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做好一般废物、危险废物的**害化处置,确保各类环境保护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 ? 8.按照环境综合整治、化工行业综合整治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要求,做好环境信访投诉处理、违法违规项目查处、污染纠纷和事故处理工作,抓好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

9.做好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以及工业企业生产生活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10.加强闲散院落管理,严防土小企业反弹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1.按照《水法》和大武地下**集区保护的有关要求,做好水源地保护工作,确保地下水安全。

12.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六、职责要求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部门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各级各部门除按上述职责分工完成环境保护工作外,还要认真做好上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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