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 音乐学院学生工作辅导员队伍建设

****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规定?(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006]24号)、教育厅《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的指导教师,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我校稳定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二)主动学习、研究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三)定期开展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的变化,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能够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及时了解和反映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组织实施思想道德教育,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与中国革命传统教育活动和公民道德教育活动,弘扬和培育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三)积极开展引导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四)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认真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积极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深入学生,关注心理问题学生,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六)积极做好日常教育管理工作,抓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和国防教育、学生违纪处理及跟踪教育、综合实践、宿舍管理等工作;

(七)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八) 对学生上课考勤、自习情况、学习成绩、考试纪律等进行检查。加强班级建设,积极开展班集体争先创优活动,认真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九)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十)指导、协助或参与学生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各级各类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他们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校 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十一)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每周不得超过6学时);

(十二)配合校院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学校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科生辅导员岗位,本专结合的工作量按照1:170人的标准执行,艺术类学生按照1:150人的标准执行。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原则上所带学生数都不得低于100人。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

第六条 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选聘标准。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素质、会实践,接受过系统的岗前培训。可以优先在优秀中青年专业教师中选聘专兼职辅导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处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八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九条 要着力提高辅导员的职业能力,通过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辅导员进行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每个新学年开学之前,对新生班的班主任和新上岗的辅导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 每年举行一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会,每位辅导员都要提交一篇研究论文,每次年会都要评选优秀论文,以提高理论水平。同时,每年举行一次学生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辅导员到校内外进行学习交流和考察,并努力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自治区各类培训。

第十二条 党委有关部门和所在院系党政领导要统筹规划专职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辅导员(干满一届为准)攻读相关学位和进行业务进修,使其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把辅导员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辅导员的经历,根据本人的条件和志向,也可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

第十三条 鼓励辅导员承担相关思政课程的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6学时。作为教师队伍,可按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系列或其它相关学科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的管理 (一)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系)双重管理。学生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录用、培训、考核、调配、转岗、调离等工作,出台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目标、政策、原则及工作标准,并据此进行监督、考核。各院(系)根据学校制定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及目标具体实施,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

(二)实行学生工作例会制度。学校每月举行一次院(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学习和了解上级重要精神、时事政策,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
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工作经验、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

(三)新任辅导员应采取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聘用。

(四)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一届聘期为三年或四年,由各院(系)提出聘任意见并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聘任。

(五)辅导员任期满二届(6年或者8年),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院(系)、学生处、人事处提出转岗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转岗。

(六)各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抽调辅导员离岗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临时抽调辅导员从事其它工作或辅导员外出学习,需要先征得各院(系)和学生处的意见。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每年单独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重点对其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考核由学生处、人事处、学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档次。在考评的基础上,对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应予批评教育,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岗位,并在职称和级别的晋升、工资的升级等方面进行限制。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五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六条 辅导员参评思政系列职称评定,实行指标单列、评审单列。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辅导员工作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每年末由学生处牵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评选,先进个人奖项奖励比例为全院辅导员数的15%。辅导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前提下比照同级职员核发岗位津贴,工作成绩突出,年终考核为优秀被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的,由学校颁发证书,并发放1000元作为鼓励。

第十八条 班主任在完成教学工作量核发课时费同时,可按所带班级人数核发班主任津贴,津贴标准为所负责班级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每月补助80元,年补贴800元;
班级人数大于30人的,每月补贴120元,年补贴12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适当提高辅导员待遇,设立岗位津贴、带班津贴或奖励津贴,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校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第二十条 为鼓励辅导员长期在思想治战线工作,根据辅导员的工作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经考核合格公示后,给予享受特殊级别的岗位津贴,工作满8年(落编算起)享受副科级岗位津贴,工作满12年享受正科级岗位津贴,工作满15年享受副处级岗位津贴。(参公务员) 第七章 全员育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和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及院长要切实承担起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责任,把这支队伍既作为当前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使用,又作为未来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科研、管理干部队伍的后备力量培养。要统筹规划、完善政策、严格要求、健全机制。党政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把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仅是辅导员的工作,学校所有教师、干部、员工都应该承担育人的责任。要树立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全员、全过程和全方位育人的思想观念,全面做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要充分发挥教师在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学校要把对教师的育人要求纳入到教师的工作职责中,并把履行育人职责的情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任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副教授以下的中青年教师应承担一定的社会工作(主要是辅导员工作),并经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 要在学校的党政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中强化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树立管理就是服务,服务也是育人的观念,把育人作为管理、服务的目标,寓教育引导学生于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之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除《呼伦贝尔学院学生工作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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