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方案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 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指导意见 ? 省金融办等九部门于2014年6月1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要求的二项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如下,供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部门参考。

1、开展集中清理 1.《通知》中所指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公司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持有地方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是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一个概念。目前,我省的担保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另一类则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此前我省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规范整顿,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目前我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种是少量专业经营工程履约担保、诉讼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另一种是大量打着“担保”的旗号但并不经营任何担保业务而实际上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未经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此次集中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2.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本地区清理规范的范围、时间、要求、目标等。

3.本次集中清理的主要内容:对于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通过此次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如实际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担保公司;
如实际不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名称中则不应保留“担保”字样以免误导公众,比如实际以贸易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贸易公司;
如果实际以房地产投资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房地产投资公司;
如果实际以小贷业务为主营业务,则应引导其合法合规转型小贷公司;
如果实际并未开展任何业务也无担保业务经营规划,公司名称中不应保留“担保”字样或公司应注销。对于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如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或“工程担保”或“工程履约担保”等。

二、关于严守风险底线。

“关于严守风险底线”主要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1.底线思维不能突破,底线思维是一种风险思维,“底线”是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否则就是没有守住底线。各市(地)政府应该时刻牢记底线思维。底线思维要贯穿三个阶段,一是要对目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无序发展可能造成的风险高度警惕,二是要切实防范集中清理规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是要切实防范完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2.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应对清理规范工作的风险点进行充分的预判,并根据预判风险点制定预案,进行充分的情景测试和压力测试,针对不同的情景制定不同的预案,应急预案应该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好用”和“管用”。应避免风险预案虽制定了很多,但风险一旦发生,却没有一套适用或没有一套能解决问题的情况。出现不同类型的风险时,应急预案能应该拿来就能用。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管理岗位及其职责、应急管理措施和应急管理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风险事件,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在处置风险事件时,要重视处置的效率和质量,关注如何保全资产和防范关键人员的外逃、自杀、销毁证据等,关注可能引发的公众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公众的合理引导、尽可能的减少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损失,防范风险向担保体系外(如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体系)的蔓延等。

3.重大情况是指可能引发地区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情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过程中引发群体事件的、可能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的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事件的简要情况、可能产生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对于重大情况,各市(地)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一般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

4.各市(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要做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要真抓实干,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务求实效。

5. 各市(地)政府报送省金融办的清理规范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清理规范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包括已采取的清理规范措施和制度建设等)、存在的问题、难点和风险、下一步工作建议(包括辖内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管理部门的明确、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制度等,以及对全 省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议,包括全省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效管理部门、制度建设、管理机制等),并填写下表。报告应在2014年9月10日前报送省金融办。

? ? ? ? 表:
XX市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情况 序号 ? 数量(家) (数量/余额)占比(%) 1 清理前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 100% ? 1.1 清理前真正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数量 ? % ? 1.2 清理违法违规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 % 2 清理后(2014年8月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 % ? 2.1 清理后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 ?? % ? 2.2 清理后主要经营诉讼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 ??? % 2.3 清理后主要经营其它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 ? 100% 3 清理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融资性担保在保责任余额 ? ? ? 3.1 清理后主要经营工程履约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 ? ????? % ? 3.2 清理后主要经营诉讼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 ????? % 3.3 清理后主要经营其它担保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在保责任余额 ? ? ? 填表说明:1.1、1.2、2.1、2.2和2.3的占比是指该项占1项的比例;
3.1、3.2和3.3的占比是指该项占3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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