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大唐国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大唐国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参建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列入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三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并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第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长河坝、黄金坪电站工区民爆物品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水电公司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细化本单位各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严格执行,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民爆物品验收、出入库、检查、储存、看守、临时储存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以上各环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二)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必须制**全管理、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在档案中必须有以下六项内容。

(一)公安机关爆炸物品库房核准验收批复单。

(二)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卡、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四)涉爆人员登记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五)撤库申请报告。

(六)销毁爆炸物品清单。

(七)爆破物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下列九种表格,并留档备查。

(一)使用单位领取爆破器材申请表。

(二)火工品遗失登记表。

(三)避雷针检测记录。

(四)库内温度湿度记录表。

(五)出入库人员登记本。

(六)炸药库安全检查记录。

(七)火工品库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

(八)爆破物品现场交接卡。

(九)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炸药及索类)。

(十)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雷管类)。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使用单位及其外协队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要求配备合格的民爆物品管理、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安全员及保卫人员,并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协作队伍保管、使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与其外协队伍签订《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把外协队伍纳入总体管理系统,严禁外协队伍私自领用爆炸物品。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特别加强领用、二次运输、现场临时存放、装药、爆破、退库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爆破物品管理监督体系,并加强和完善使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力度,爆破安全员要对爆破物品管理各环节全程监督检查,并落实各环节负责人,确保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使用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加强二次运输、现场临时存放、装药、爆破使用、退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四员”及爆炸物品仓库区保卫员职责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员必须挑选身体健康、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成年员工担任。

第十四条 仓库保管员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保持完备的记录。

(二)按照相关责任人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三)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台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物相符。

(四)负责库房内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五)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六)接受业主、监理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

第十五条 爆破员的基本职责:
(一)在现场负责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确保爆炸物品不遗失或转交他人,不许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二)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三)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

(四)爆破结束后,剩余爆破器材配合押运员交回爆破器材库房。

第十六条 爆破安全员的基本职责:
爆破安全员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退库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进行全程追踪监控并落实具体实施责任人。

(二)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以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三)负责监督检查爆破物品使用各环节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爆破员无证进行爆破工作。

(四)检查爆破施工作业面,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或处理;
作业面有易燃、易爆气体时有权制止爆破作业。

(五)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安全使用、搬运的实施情况。

(六)全程监控、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七)配合项目部组织本单位涉爆人员及广大员工定期开展民爆物品管理及爆破安全教育。

(八)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十七条 押运员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核对押运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二)监督检查运输工具及监督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输爆破器材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四)负责押运并防止爆破器材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第十八条 仓库区保卫员基本职责:
(一)认真检查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二)负责对库区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等安全保卫设施及消防设施、防雷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三)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四)接受业主、监理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爆破器材仓库区及库房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区的看守员必须保证每班不少于2人,保证24 小时值班、巡守。使用单位必须为看守员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和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库必须安装报警器,并严格落实人防、犬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防盗、防火和防爆措施。

第二十一条 长河坝、黄金坪电站设置两个爆炸物品中心仓库区,由**水电公司指定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仓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视频监控工作,其余使用单位配合管理。视频监控的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二条 长河坝、黄金坪电站的两个爆炸物品中心仓库区内的属于相关使用单位管理的20t炸药库、配套雷管库,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库房内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专职仓库保管员,并按照其基本职责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三条 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仓库,由经过培训合格持证的保管员、保卫员保管和守护。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建库前须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批,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设计标准建库;
竣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同时还须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建库单位选址时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会同批准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查。爆炸物品库要远离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输油管道等,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必须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性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确因地形条件限制不能达安全距离,需经公安机关同意,并在两库之间设置防爆墙),同时须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须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结构,库顶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3米;
库内应为木质地面;
库房门宽度不小于1.5米;
窗内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
实行双门、双锁,门锁为防撬暗锁;
库房须设置通风口、防护网。使用单位也可以使用公安机关指定的符合要求的集装箱体结构库房。

(三)库区周边须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
库房墙外须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须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设置防静电设施;
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备用电源(库内若采用照明须采用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库房周围须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须保持清洁、无杂草、无灌木丛、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七)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有效日期。库内消防器材每半年须更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爆炸物品必须按爆炸物品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不许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账物相符。

第二十八条 爆炸物品库内要通风良好,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堆垛高度要适度,防止倒塌;
堆垛之间要留有**;
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
底部垫高0.2~0.3米。

第三十条 库内爆炸物品必须设置明显标牌。硝铵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8米;
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三十一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连同报废清单一起报公安机关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须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货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将原始台账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三十四条 加工爆破器材必须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员”证的人员加工。操作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必须按照当天实际需用量加工爆破器材,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必须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领用、二次运输、使用和退库 第三十六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爆破物品管理责任追踪制度,从爆炸物品的领用、二次运输、临时存放、使用到退库等环节必须落实相应爆破员、押运员、安全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使用单位必须固定一名专职爆破安全员对爆炸物品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爆破物品的领取:各使用单位爆破“四员”组成爆破物品配送小组,负责给各爆破工作面配送爆破物品。

爆炸物品使用各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作业单位申请(填写《使用单位领取爆破器材申请表》)→项目部生产技术部门审批→项目部安监部门审核→库管员确认发放(填写《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爆破物品配送小组(持IC卡人即爆破员和押运员)领取爆破物品→现场爆破员现场接管和使用(相关人员在《爆破物品现场交接卡》签字,该环节爆破安全员或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要全过程监督并对实际用量进行确认)→领取人即爆破员将作业面剩余爆破物品退库、库管员确认退库(记录《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退库人签字)。该过程爆破安全员要全程监督、并落实各环节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填写以下两种表格,并留档备查:
(一)由项目部主管部门领导(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物资部门负责人、外协队负责人)、爆破员、使用班组长共同签字认可的《使用单位领取爆破器材申请表》;

(二)由爆炸物品领取人(爆破员)、押运员、现场爆破员(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字认可的《爆破物品现场交接卡》。

第三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领用:火工品库房发放火工材料时,必须由使用单位项目部确定的领料人即爆破员和押运员持《使用单位领取爆破器材申请表》,才能按领用量发放火工材料,否则禁止发放。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的二次运输:
(一)使用单位二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使用封闭、通风性能良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业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爆炸物品运输安全规定,并悬挂醒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二)施工现场必须坚决取缔无牌、无照、无证等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严禁使用三轮车、面包车、越野车、敞篷车厢、摩托车等人车混装运输民爆物品,严禁使用缆索等吊装设备运输民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必须按照车辆荷载装运,不得超重、超高。

(四)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车装运;
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押运员押运;
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必须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并按操作规程装卸。

(六)运输必须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
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七)车辆在运输途中,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严禁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保养,严禁危病车辆上路,时常保持车辆的性能处于完好状况,确保车辆在运输途中不出安全事故。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临时储存:爆炸物品若需现场临时存放,由现场爆破员或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保管,爆破安全员进行监督检查。每个爆破点雷管现场临时存放必须配备专业雷管作业箱。

爆破物品现场临时存放场地须符合以下安全条件:
(一)、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二)、采取必要的防静电、防火、防爆保护措施;
周围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三)、场地周围严禁吸烟、用火,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四)、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四十二条 装药 (一)装药准备 1、装药前对作业场地、爆破器材堆放场地进行清理,装药人员对准备装药的全部炮孔、药壶、药室进行检查。

2、从炸药运入现场开始,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
搬运爆破器材须轻拿轻放,不得冲撞起爆药包。

3、警戒区内所有机械设备在装药前必须全部撤离出该区域。

4、各种爆破作业都要做好装药原始记录。记录包括装药基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二)装药 1、炮孔装药,须使用木质或竹制炮棍。

2、不能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后续药卷直接冲击起爆药包。

3、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之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4、在装药过程中,不得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管、导爆索。

5、装药时须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6、装药完毕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须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三)填塞 1、洞室、深孔、浅孔、药壶爆破装药后都须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2、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3、不得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须按设计要求执行。

5、发现有填塞物卡孔须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第四十三条 爆破作业 (一)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设**全警戒区域,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戒标志。

(二)爆破前必须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三)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必须按照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处理,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时,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四)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居民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单位须将爆破方案报相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组织爆破施工。

第四十四条 退库 (一)所有爆破作业实行零退库制度,即领用的爆破物品全部使用完也要返回库房办理退库手续,并必须在《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签字(即零退库也必须签字),彻底完善程序。

(二)施工作业现场每爆破循环结束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场清点及时退库。

(三)带料退库过程必须由押运员押运,并在《使用单位爆破器材领退登记表》签字。

第七章 爆破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爆破四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第四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加强民爆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风险能力。

第八章 爆炸物品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水电公司、监理单位及公安机关(必要时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必须坚持每周对爆炸物品使用情况进行盘点、检查,并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爆炸物品管理情况检查,留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须特别加强爆炸物品领用、二次运输、现场临时存放、装药、爆破、退库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理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针对炸药库、爆炸物品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留档备查。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电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爆炸物品管理法规,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措施,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照《**水电公司长河坝、黄金坪工程违约处理办法》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并将处理情况报**水电公司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四川大唐国际**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一)》(2010年度)中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附件:爆破物品现场交接卡 ? 爆破物品现场交接卡 单位:??????????? ?????????使用部位:?????????????? ?交接时间:???????????????? ?爆破时段: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编号 备注 1             2             3             4                                                                     配送小组爆破员   现场爆破员   押运员   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   本卡一式两联,配送小组爆破员和现场爆破员(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各执一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