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做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做好基层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基层矛盾纠纷几个明显特点:
1、类型增多,诱因复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近年,由安全隐患、征地、企改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债权债务、征地拆迁、老人赡养、婚姻纠纷等方面占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

2、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突出。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表现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3、矛盾不断反复,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群众自身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常使矛盾纠纷不能按照调处协议办理而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二、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 1、利益之争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百姓之间还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矛盾,由“利”引起的居多。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纠纷,是影响当前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部分群众自身素质不高是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的又一原因。

由于部分群众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调处结果没达到自己意愿的,随意反悔,动辄胡搅蛮缠,白村刘军材与兄因宅基地纠纷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数次反悔,影响当地稳定,造成恶劣影响。

3、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要花钱,因此,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再加上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出现纠纷便通过串联、聚众、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1、完善机制,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权 在新的转型时期,基层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要从队伍建设、排查、调处等方面着手,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搞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一要通过建立健全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集中性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地毯式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重点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等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掌握排查工作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确保问题能提前发现,矛盾能妥善疏导,纠纷能及时化解;
二要坚持“四早原则”。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要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要给群众讲清原因;
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2、注重方法,发挥矛盾调处工作的能动性 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要把握“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导向性”,增强工作主观能动性。

(1)思想上要有敏锐性。一方面,在形势好、情况熟的环境中,注意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或听不进不同意见和建议;
另一方面,在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的条件下,注意吃透情况,冷静分析,对事物的主流和本质作出正确判断。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2)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

(4)政策上要有导向性。我国已经制定出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仲裁法等一系列解决民事、经济、行政争议的法律。但群众仍然习惯于找政府而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这种状况不利于及时有效处理纠纷。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司法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特别是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审理和裁决要力求公开、公正、及时,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一种服从法律,信赖法律,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