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建设拆除建议] 对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对违法建设拆除的几点建议 ? 随着城区经济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深入,违法建设是近几年来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遇到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违法建设直接侵占了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政府每年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整治,但控违工作仍是举步为艰,困难重重。

一、违法建设的基本情况 我城区内违法建设目前较严重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大沙田街道办玉洞片区、平乐片区、那平片区,**镇那黄片区、新村片区、新团片区、新兰片区、书林片区等地域。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各级各部门先后组织了一系列的拆违执法行动,但违法建设依然经常发生,甚至有些地方反弹比较严重。究其原因:
(一)规划滞后。不论是城区还是集镇乡村,虽然有一些规划蓝本,但随时间推移或其它种种原因,不明确不落实,有的是经常变动,有的是还没实施就重新修编,使之一些规划的地块较长时间没有一本明确而行之有效的规划,其违法违章建筑也在所难免。

(二)现实矛盾。城中村和一些规划地域,部分住户因住房破旧或子女成人,需新扩建房屋,但规划区内要控制新建或不能新建,一些急于要新建房屋的住户,在宅基地不能及时批准的情况下,拆旧建新或在原房屋边新建的现象由然而生。

(三)利益驱动。一是建筑物出租或用于自身经营有利可图。二是市民为了获得更多拆迁房屋补偿费。

(四)责任不清。对于违章违法建筑,无论是政府的哪个职能部门单独执法难度都很大。

(五)建易拆难。搭建违章违法建筑,当事人基本都知道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大部分还是明知故犯,顶风建设。

二、对违法建设拆除的几点建议建议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又好又快地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这就要求我们的规划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合理性。《城乡规划法》同时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求我们的规划管理部门要具体承担起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工作,不能因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移交,就可以对违法建设行为不闻不问了。我们还要加大对编制的总体规划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化人们对违法建设不能建,违法建设必须拆,不补偿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城乡监管守控网络。

建立一支完整的基层巡查监督队伍,明确日常管控责任,“以防为主,源头控制”。健全镇、街、社区三级监管网络,实现控违长效管理,对上(举)报、巡查发现的违建苗头快速处置,及时拆除。严格按照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增强工作责任心。

(三)加强各部门联勤联动。

要在城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控违拆违工作合力,建立城乡控违拆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城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村)纵向联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协作配合,综合整治,实现部门横向联动。乡镇街道、社区(村)要重点落实违法建设日常监控任务;
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突出控违拆违执法主体地位,切实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认定、监控工作,城管执法局协助进行拆除工作;
公安、法院、纪委、信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违拆违相关工作。

? (四)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

在拆违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对整治工作的动态报道,大力宣传和正面报道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为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同时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保持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公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执法部门的拆违行动,保障执法人员正常执行公务和人身安全,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适宜的执法环境。

(五)下决心,动真格,加大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力度。

希望有关立法机构尽快出台相关法规规章,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使这些违法建设当事人由于违法建设受到法规的严惩,以震慑违建者的行为。同时对待违法建设,各职能部门要以雷霆手段坚决、迅速将其拆除,打消违章者的侥幸心理,使违法建设者认识到政府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心。

(六)对违章强制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不及时执行就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我们就可据此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立即执行的,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必须要等到诉讼期满,才给执行。要想法院提前给予执行,前提条件是必须和法院那边协调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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